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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东省江门市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日期:2021-12-17    来源:江门市发展和改革局

国际燃气网

2021
12/17
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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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供气价格 管道燃气价格 供气收费

江门市清理规范全市城镇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深化我市供水供电供气等公用事业领域“放管服”改革,降低实体经济成本,减轻社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提高人民群众满意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办函 〔2021〕26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到2025年,全市清理规范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收费取得明显成效,政府投入机制进一步健全,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项目,合理确定成本构成,加强成本监审,完善价格形成机制,科学确定价格水平,基本建立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水电气等产品和服务供给的质量和效率明显提高。

二、重点任务

(一)开展清费行动,全面清理国办函〔2020〕129号和粤办函〔2021〕262号中已明确自2021年3月1日起取消的供水、供电、供气环节不合理收费。

(二)完善价格形成机制,健全供水价格机制和城镇管道燃气价格机制,动态调整供水、供气价格

(三)维护市场秩序,严格规范收费行为。于2025年底前,有序稳妥取消包括地方政府采取特许经营协议等方式授权供水、供电、供气企业以入网费、集中管网建设费、并网配套费等名目收取的专项建设费用。

(四)加强行业规范管理,进一步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

(五)明晰权责界限,强化政策和法律支撑。

三、工作机制

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成立由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局、市场监管局、财政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等相关部门组成的联合工作组,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辖区内城镇供水供电供气行业相关收费开展全面排查和专项整治。市级层面建立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收费工作协调小组,具体由市发展改革局主要领导担任组长,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市国资委,市土地储备中心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各部门业务负责同志担任成员。

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日常协调工作由市发展改革局(价格科)承担,各部门严格落实《江门市清理规范全市城镇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重点任务分解表中对应职责。

四、各单位主要职责

(一)市发展改革局。负责统筹综合,加强调度督导,及时掌握情况,联合各单位扎实推进清理规范我市城镇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收费工作;不断规范政府定价行为,完善价格形成机制;加强城镇供水供电供气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利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方式,增加市场供给;牵头提升供电行业服务水平,改善发展环境,不断完善供电行业法规、规章、政策。指导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局开展有关工作。

(二)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牵头清理取消国办函〔2020〕129号和粤办函〔2021〕262号中明确的供水供气行业不合理收费,提升供水供气行业服务水平,改善发展环境,不断完善供水供气相关法规、规章、政策。

(三)市市场监管局。牵头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行业经营者收费行为,持续组织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强化价格监管。全面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防止出现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限制竞争行为。畅通价格举报投诉渠道,依法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和垄断行为。

(四)其他单位。工作中涉及的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国资委,市土地储备中心等其他单位,按要求做好配合工作。

五、措施保障

(一)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清理规范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收费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把清理规范工作作为重要任务列入工作日程。各县(市、区)应参照市级层面建立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收费工作协调小组和工作机制,统筹研究存在问题和改革措施,监督指导开展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收费工作。各县(市、区)在推进实施过程中,要充分评估可能出现的风险,制定应对预案,把握节奏和力度,精心选择调价时机,对低收入群体予以重点关注,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做好兜底保障,兼顾各方利益,合理设置过渡期,确保各项措施平稳实施。

(二)强化监督、依法惩处。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供水供电供气工程安装、维护维修领域的价格监管和反垄断执法工作,着力查处收取不合理费用以及达成实施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清理过程中虚报、瞒报不合理和违法收费现象依法严肃查处,对违法违规典型案例,及时向社会公开曝光,充分发挥警示震慑作用。

(三)明晰权限、主动作为。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办函〔2020〕129号和粤办函〔2021〕262号文件精神,确保主体明确、权责对等,在理顺价格、政府补贴、统筹公共设施规划和建设管理、落实工程建设资金、加快推进供水供电供气行业体制机制改革、推进经营服务市场化进程、健全法规规章制度体系、明晰管理边界等方面,各司其职,主动作为。涉及供水供电供气服务企业跨边界提供服务情形的,由服务企业所在地负责清理规范。

(四)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通过多种渠道、多种方式广泛宣传清理规范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意义和典型经验做法,加强政策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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