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本市非居民天然气销售基准价格的通知
沪发改价管〔2021〕62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非居民天然气用户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沪发改规范〔2017〕9号)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天然气上游气源价格变动情况,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调整本市非居民用户天然气销售基准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非居民用户天然气销售基准价格
天然气发电厂及漕泾热电的销售基准价格提高0.40元/立方米,其他非居民用户的销售基准价格提高0.60元/立方米。调整后的价格见下表:
非居民用户天然气销售基准价格表
单位:元/立方米
用户类别 | 调整后基准价格 | |
市管网公司直供用户 | 漕泾热电 | 2.9 |
天然气发电厂 | 2.9 | |
化学工业区 | 3.15 | |
其他 | 3.15 | |
一般非居民用户 | 500万立方米以上 | 3.82 |
120-500万立方米 | 4.3 | |
120万立方米以下 | 4.47 |
上述价格执行时间为2022年1月1日—2022年3月31日。
二、相关价格政策
2022年1月1日起取消季节性差价。实际销售价格以政府制定的基准价格为基础,由供应企业在上下5%的浮动幅度内确定。
请各供应企业认真做好准确抄表、宣传解释等工作,妥善处理实施中的有关问题,提高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确保全市燃气稳定安全供应。
特此通知。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