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据
2020年12月23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以下简称《意见》)。为贯彻落实《意见》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在充分征求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相关企业意见的基础上,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市场监管厅联合制定了《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经自治区政府研究同意,于2021年10月印发实施。
二、工作目标
到2025年,清理规范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取得明显成效,科学、规范、透明的价格形成机制基本建立,政府投入机制进一步健全,相关行业定价办法、成本监审办法、价格行为和服务范围全面覆盖,水电气暖等产品和服务供给的质量和效率明显提高。
三、重点任务
(一)清理取消不合理收费。明确自2021年3月1日起取消各种不合理收费,2021年3月1日前已按照原有供地条件及当时状况签订有关合同的建设项目,仍按原有政策规定或合同约定执行;采取特许经营协议等方式授权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以入网费、集中管网建设费、并网配套费等名目收取专项建设费用补偿收入的,于2024年底前取消,具体取消时间由各地确定。
(二)严格规范价格收费行为。明确了政府、企业、用户的权利义务,界定政府与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在用户接入工程等方面的具体责任边界。对如何规范红线内企业收费,尤其是对社会关注度高、矛盾突出的涉企收费行为进行了细化。
(三)加快完善价格形成机制。结合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价格改革进程,就如何加快完善价格形成机制,建立健全以“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为核心的约束和激励相结合的定价机制,合理制定并动态调整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价格提出了具体要求。
(四)营造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针对如何优化营商环境、提高服务质量,提出了健全行业管理制度和技术标准体系、优化服务办理流程、提升市政配套基础设施规划建设水平、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等方面具体措施。
四、工作要求
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公用事业建设发展、规范管理、清费顺价等,主要是地方人民政府事权。《方案》部署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建立工作机制,明确责任主体,从加强组织领导、稳妥推进实施、强化监督检查、加强宣传引导4个方面提出了具体落实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