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非居民用户管道燃气销售价格的通知
莆发改〔2022〕107号
各县(区、管委会)发改局(计划统计局),旷远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鉴于近期国内外天然气市场采购价格较大幅度上涨,为确保我市管道燃气平稳供应,根据省发改委关于天然气保供工作的要求,按照《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天然气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闽价商〔2017〕242号)、《莆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莆田市管道燃气终端销售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莆发改〔2022〕90号)等文件规定,经研究,现就调整非居民用户管道燃气销售价格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非居民用气(车用气除外)最高销售价格由3.22元/立方米调整为3.861元/立方米,旷远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可在不超过最高销售价格的前提下与用户协商确定具体销售价格。
二、本通知自2022年4月1日起执行,其余规定按照《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天然气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闽价商〔2017〕242号)执行。执行过程中发现存在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委和市城市管理局。
三、旷远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必须严格执行价格政策,做好抄表和清算等衔接工作,按照相关规定明码标价。同时要努力提升服务水平,做好宣传解释工作,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切实维护天然气市场秩序,保障安全稳定供应。
莆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