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最大限度地减少燃气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提高燃气安全供气的保障能力和突发事件应对能力,保障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区城管委牵头组织编制了《天津市南开区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现进一步面向公众征求意见,广泛接受监督,如对《天津市南开区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有意见建议,可向南开区城管委反映。
公示时间:2022年6月13日至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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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南开区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修订征求意见稿)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最大限度地减少燃气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提高燃气安全供气的保障能力和突发事件应对能力,保障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天津市燃气管理条例》、《天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津政规〔2021〕1号)、《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津人发〔2015〕21号)、《天津市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办法》(津政办规〔2020〕4号)、《天津市南开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南开政规〔2021〕1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区燃气行业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称燃气突发事件,是指燃气气源供应、燃气泄漏、燃气着火爆炸,造成或可能造成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突发事件。
本预案适用于南开区行政区域内,由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处置的较大、一般燃气突发事件或参与处置的特别重大、重大燃气突发事件 。
本预案指导各街道办编制应急预案以及各燃气经营企业编制燃气突发事故应急预案。
1.4事件分级
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结合天津市燃气行业特点,将天津市燃气突发事件由高到低分为四级:
(1)特别重大燃气突发事件:1起燃气突发事件造成30人以上死亡的,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气源供应不足,造成燃气日公差达20%,并将持续7天以内;年供气规模在4000万立方米以上管道燃气供应企业全面停止供气48小时以上。
(2)重大燃气突发事件:1起燃气突发事件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气源供应不足,造成燃气日公差达15%,并将持续5天以内;在重大任务保障、重要场所连续停止供气24小时以上。
(3)较大燃气突发事件:1起燃气突发事件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气源供应不足,造成燃气日公差达10%,并将持续3天以内;在重大任务保障、重要场所连续停止供气12小时以上。
(4)一般燃气突发事件:1起燃气突发事件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气源供应不足,造成燃气日公差达5%,并将持续2天以内。
注: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1.5 工作原则
(1)坚持党对应急工作的领导。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完善党委领导下的应急管理行政领导负责制。
(2)以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减少危害,把保护生命、财产安全和平稳供应作为应急处置的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减少燃气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健康损害。
(3)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各部门密切配合,综合协调,属地管理为主,上下联动的应急管理体制,建立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机制。
(4)依靠燃气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等科学手段;强化快速反应、发挥专业应急队伍的作用,提高应对燃气突发事件的水平和能力。
(5)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做好燃气安全宣传,提高公众自我防范和应对燃气突发事件的意识和能力;做好应急准备工作,防患于未然。
1.6 预案体系
南开区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本预案和燃气经营企业应急预案。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领导机构
2.1.1 南开区针对燃气突发事件成立南开区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区指挥部总指挥由分管城管工作的副区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区城管委主任、区发改委主任担任。
2.1.2 区指挥部职责:
(1)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市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区委、区政府关于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决策部署;
(2)研究制定本区应对燃气突发事件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意见;
(3)负责特别重大、重大城市燃气突发事件的先期处置,协助天津市开展特别重大、重大城市燃气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
(4)组织指挥较大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指导燃气经营企业开展一般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5)指导全区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队伍、应急物资、应急指挥平台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2.2 办事机构
2.2.1 区指挥部下设南开区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城管委。办公室主任由区城管委主任担任。办公室成员由供热燃气服务中心、燃气所等部门组成。
2.2.2 区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负责区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2)统一指挥领导南开区燃气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3)研究制定本区应对集中燃气突发事件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意见,组织落实区指挥部各项工作部署;
(4)组织修订区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应急保障方案;
(5)负责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队伍、物资、设备建设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6)负责市燃气应急信息化建设和管理工作;
(7)组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宣传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
(8)承办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9)办公室成员按照分工做好日常应急管理工作,值守人员要保持24小时联系畅通。
2.3 成员部门及职责
2.3.1成员单位:区城管委、区应急局、区发改委、区住建委、区商务局、区教育局、公安南开分局、区财政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民政局、区卫健委、区文旅局、区生态环境局、南开交警支队、区委宣传部、区融媒体中心、区委网信办、区消防救援支队、区各街道办事处、城西供电公司、联通公司、移动公司、电信公司、相关燃气经营企业。
2.3.2主要职责:
1)区城管委:
(1)承担区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
(2)负责区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指挥、组织协调工作;
(3)负责组织燃气设施抢修及燃气供应的恢复;
(4)负责道路等城市基础设施的抢修工作;
(5)负责配合区发改委在燃气供应中断时,与上游供气单位进行协调对接,保证燃气供应;
(6)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应急供气的平衡调度工作;
(7)负责配合公安南开分局、区应急局等部门进行燃气事故调查。
2)区发改委: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在燃气供应中断时与上游气源单位进行协调对接,确保保障气源供应。
3)区住建委:
(1)主要负责开展燃气事故毁坏建筑工程设施的抢修,协助开展灾区道路抢通、废墟清理等工作;
(2)负责会同区城管委、市发改委推动本区应急气源设施的建设。
4)公安南开分局:负责燃气突发事件警戒范围设置与人员疏散;负责公共秩序和社会治安的维护工作;组织燃气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组织实施突发事件区域的交通管制工作,开通应急气源运输车辆、抢险车辆的绿色通道,保证救援抢险车辆安全快速通行。
5)区消防救援支队:负责组织燃气突发事件中的火灾控制与扑救工作;配合事故调查;加强对燃气场站及单位用户消防设施设备监督检查。
6)区应急局:负责配合参与燃气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依法组织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协助做好受燃气突发事件影响群众的生活救助工作。
7)区市场监管局:参与组织燃气泄漏、着火爆炸类突发事件相关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的应急处置和事故调查相关工作。
8)区民政局:负责会同事发地街道处理遇难人员善后事宜。
8)区卫健委:负责受伤人员的现场医疗救治、转运、院内救治和现场卫生防疫等工作;及时向区指挥部报告伤员数量及医疗救治情况。
9)区生态环境局:负责燃气泄漏突发事件的现场环境污染检测工作,提出环境污染消除和治理方案并上报指挥部。
10)区教育局:负责各类燃气突发事件应对方案的有关配合工作;负责组织有关院校做好应急供气平衡方案的实施,并保证正常的教学工作;负责将燃气安全知识纳入学校安全教育内容。
11)区商务局:负责协调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城西供电分公司等电网企业进行电网抢修,会同区发改委等部门做好应急供电装备燃料调配。
12)区财政局:负责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资金保障。
13)南开交警支队:在现场救援处置工作中协调相关单位做好职责范围内的紧急物资运输保障工作。
(14)区委宣传部:负责指导有关部门发布燃气突发事件信息,协调相关新闻单位做好对外宣传工作。
(15)区融媒体中心:加强对网络的监控和管理;负责组织有关新闻媒体宣传报道应急处置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事迹与典型。
(16)区文旅局:负责配合旅游场所燃气突发事件应对方案的实施。
(17)区委网信办:指导和协同有关部门做好相关网络舆情的监看研判及调控管控工作。
(18)城西供电公司:负责突发事件区域属电力公司维护的外部供电电力设施巡查、抢险及电力供应。
(19)联通公司、移动公司、电信公司:负责突发事件发生后通讯保障工作。
(20)相关燃气经营企业:负责建立燃气突发事件预防体系并组织实施;负责燃气用户安全用气的宣传教育;负责按照本预案,做好燃气供应中断、燃气泄漏企业分类应急预案的编制和备案工作;负责组建应急队伍、配备抢修物资及抢修设备;负责做好应急培训、演练;负责及时、准确上报突发事件信息;负责组织实施供应区域燃气突发事件的专业处置和应急响应工作;负责供气恢复工作,恢复供气后,燃气经营企业应组织人员检查调压设备是否有切断现象发生,并逐户检查用户是否有燃气泄漏发生;完成区指挥部下达的其他应急任务。
2.3.3各街道办事处职责:
负责组织辖区内燃气突发事件的先期处置和应急响应工作;负责突发事件区域内生活保障和社会稳定工作;协助区指挥部处置较大及以下燃气突发事件;协助燃气经营企业进行辖区燃气设施安全检查、安全宣传和应急演练。
区指挥部可根据现场事故需要对成员单位进行调整。
2.4区指挥部工作组设置和职责
根据工作需要,现场指挥部设立综合协调组、抢险救援组、医疗救护组、秩序维护组、后勤保障组、新闻舆情组、专家组等应急工作组,分别开展相关工作。
(1)综合协调组:由区指挥部办公室按照区指挥部命令具体负责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综合协调工作。负责起草重要报告、综合类文件,并根据区指挥部要求,起草向区委、区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报送的文件;负责事故现场应急救援的协调工作。
(2)抢险救援组:由区城管委牵头,会同区应急局、区消防救援支队、区发改委、区住建委、事发地所属街道、燃气经营企业等相关单位。负责组织燃气突发事件抢险抢修及燃气供应工作;根据需要组织、调集应急队伍、物资和申请区人民政府或市委、市政府救援;拟定抢修救灾资金补助方案;掌握燃气突发事件情况,防止事件蔓延扩大。
(3)医疗救护组:由区卫健委负责,制定最佳救治方案。负责燃气突发事件现场伤(病)员的救治、转运及疾病控制、卫生监督等工作,并及时向现场指挥部报告人员伤亡和伤(病)员医疗救治相关信息。
(4)秩序维护组:由公安南开分局牵头,会同南开交警支队。负责燃气突发事件现场安全警戒;疏散燃气突发事件事发地人员,保护现场维护现场秩序;保卫重要目标和物资,实施交通管制和交通疏导,保障救援道路畅通等工作。
(5)新闻舆情组:区委宣传部牵头,会同区委网信办、公安南开分局、区城管委、区应急局、事发区街道等相关单位,负责收集、处理相关新闻报道,及时消除不实报道带来的负面影响;按照区领导要求,筹备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通报突发事件影响及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协调公安部门和市委网信办等单位对网上舆论加以引导。
(6)后勤保障组:主要由区发改委、区城管委、区应急局、区财政局、区民政局、电力公司、燃气公司等相关单位组成。负责燃气突发事件现场经费保障、物资保障、气象预报、通信保障、善后处理和人员安置等工作;负责做好伤亡人员家属的安抚、抚恤和理赔工作。
(7)专家组:成立由有关方面专家组成的专家组,负责提供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对策;对重大及以上燃气突发事件处置方案进行评估;参加重大及以上燃气突发事件的现场处置及事故调查和损失评估;为燃气应急管理工作提供咨询服务。
2.5现场指挥部:
2.5.1发生较大、一般燃气突发事件,根据区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和工作需要,由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现场总指挥,区指挥部组织成立现场指挥部。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燃气突发事件,区应急指挥部开展先期处置工作。
2.5.2现场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全力组织伤员救治、人员疏散转移和群众安置工作,维护现场治安和交通秩序,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对突发事件进行综合分析、快速研判,确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统一组织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和所属街道,调动应急救援队伍,调集应急救援物资装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6燃气经营企业
燃气经营企业指在本市取得燃气经营许可的企业。负责建立燃气突发事件预防体系并组织实施;负责及时、准确上报突发事件信息;负责按照国家和本市、区有关规定,建立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做好燃气供应中断、燃气泄漏等突发事件风险源的应急预案编制,并与市区燃气专项预案衔接和备案工作;负责组建应急队伍、配备抢修装备物资及抢修设备;负责做好应急培训、演练和评估总结;负责组织实施供应区域燃气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和专业处置工作;负责燃气用户安全用气的宣传教育;负责供气恢复工作;完成区指挥部下达的其他应急任务。
2.7 重要燃气用户
负责制定本单位停气、减气及燃气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配备应急人员和必要的应急装备器材,并定期组织演练;负责本单位燃气设施的安全检查和维护,加强对操作维护人员燃气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培训;负责本单位燃气事故的预防、处置及燃气突发事件的先期处置;服从燃气调度统一指挥,确保燃气安全。
3 监测与预警
3.1 监测
依托市城管委建立完善南开区燃气突发事件监测防控体系,加强燃气行业风险隐患监测。区指挥部办公室应与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保持联络畅通,及时掌握本区燃气行业的安全运行相关情况。同时燃气经营企业应制定内部监测制度,保证数据共享系统的正常运转,保障采集、上传数据的及时性和完整性。监测信息的主要内容包括:
(1)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的燃气安全信息。
(2)区应急局、区消防救援支队等有关部门通报的燃气安全信息。
(3)各燃气经营企业生产经营单位报告的燃气安全信息。
(4)来自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及移动网络等媒体上的燃气安全相关舆情信息。
(5)其他渠道获取的燃气安全信息。
3.2 预警级别
根据燃气供应不足或中断、燃气泄漏和燃气着火爆炸等突发事件,将预警级别从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
红色预警(一级):预计将要发生特别重大燃气突发事件,事件会随时发生,事态正在不断蔓延。
橙色预警(二级):预计将要发生重大以上燃气突发事件,事件即将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黄色预警(三级):预计将要发生较大以上燃气突发事件,事件已经临近,事态有扩大的趋势。
蓝色预警(四级):预计将要发生一般以上燃气突发事件,事件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
3.3 预警的发布、解除与调整
3.3.1 预警发布和解除
(1)蓝色预警、黄色预警:由区人民政府提出建议,报市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批准后,由区人民政府负责发布和解除。燃气经营企业负责向相关用户传达本区的预警发布和解除信息。
(2)橙色预警、红色预警:按照市指挥部的要求发布和解除。燃气经营企业负责向相关用户传达市指挥部的预警发布和解除信息。
(3)预警信息的发布解除可以通过通信、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宣传车和其他方式进行。
3.3.2 预警级别调整
根据突发事件的发展态势和处置进展,预警信息发布单位应对预警级别和处置措施作出调整。
3.4 预警响应措施
3.4.1区指挥部向相关部门发布预警信息,成员单位应及时实施预警响应措施。
3.4.2燃气经营企业按照企业应急预案实施预警响应,迅速调集应急气源、队伍、设备、物资、车辆,做好应急准备工作,及时向区指挥部办公室报告预警响应进展情况。
3.4.3蓝色预警响应
(1)各街道组织相关单位加强对燃气突发事件的监测、预报,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并进行分析、研判、评估;符合燃气突发事件分级标准的,按本预案处置;
(2)区街道和各成员单位做好启动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准备工作,燃气经营企业做好用户宣传引导工作。
3.4.4红色、橙色、黄色预警措施
在蓝色预警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采取以下响应措施:
(1)区指挥部、各街道、成员单位等进入待命状态,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做好应急处置准备工作;
(2)向社会公众发布燃气突发事件防范紧急措施的提示性、建议性信息。
4 应急处置
4.1 信息报告
4.1.1 报送程序
发生突发事件后,事发单位要及时向区指挥部办公室和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事件。区指挥部办公室和相关部门要按照接报即报、随时续报的原则,20分钟电话、40分钟内书面,向区委、区政府报告突发事件基本情况,同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对于区委、区政府要求核实的情况,电话反馈时间不得超过15分钟。区领导同志作出批示、提出要求后,相关街道或部门(单位)要及时报告落实情况。
4.1.2 信息内容
(1)突发事件发生单位、报告人姓名及联系电话、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气源介质、设施名称、泄漏程度;
(2)事件可能造成的影响范围、损失程度,事件造成的伤亡人数、建筑物损毁情况;
(3)事件发生后采取的警戒、疏散、工艺处置等先期处置措施及现场应急救援情况;
(4)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的有关事宜;
(5)由此事件引发次生灾害或社会影响的初步分析;
(6)其他需要上报的有关事项。
4.1.3 信息续报
对首报时要素不齐全或事件衍生出新情况、处置工作有新进展的,要及时续报。在初报基础上,报告事件进展、发展趋势、后续应对措施、调查详情、原因分析等信息。
4.2 先期处置
燃气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所在街道和事发单位应立即组织本单位人员和应急队伍全力营救、疏散、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调集应急器材、设备赶赴现场,设置警示区域,开展以关闸断气、查找漏点、抢险堵漏为重点的先期处置工作。
4.3 应急响应
根据发生的燃气突发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本区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由高到底分为Ⅰ级、Ⅱ级、Ⅲ级3个等级。
4.3.1Ⅰ级应急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燃气突发事件,由区指挥部负责确认和启动I级响应,开展特别重大、重大燃气突发事件的先期处置工作,区指挥部成员立即赶到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由区指挥部总指挥或副总指挥负责组织先期应急处置工作。当市指挥部到达后,将指挥权移交给市指挥部相关领导,区应急指挥部全力配合市应急指挥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4.3.2Ⅱ级应急响应
发生较大燃气突发事件,由区指挥部负责确认和启动Ⅱ级响应。区指挥部成员立即赶到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南开区燃气现场指挥部总指挥由区主要负责同志担任,组织、指挥、协调、调度本区应急力量和资源,统一实施应急处置。各级工作人员迅速到位,按照各自职责和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实施应急处置。当事件严重性超出本区处置能力时,区人民政府在市指挥部的领导下开展各项应急救援工作。
4.3.2 Ⅲ级应急响应
发生一般燃气突发事件,由事发所在地街道报请区应急指挥部,区应急指挥部确认和启动Ⅲ级应急响应。事发街道燃气应急组织机构启动应急响应,成立现场指挥部,南开区燃气现场指挥部总指挥由区主要负责同志担任,组织街道及各有关单位实施应急救援行动,同时向南开区燃气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相关情况。南开区燃气指挥部办公室密切监视事故发展变化,当燃气突发事件超出事发街道应急处置能力时,根据需要,南开区燃气指挥部办公室可派出工作组加入现场指挥部参与或指导应急处置工作。
4.3.3 响应等级调整
对涉外、敏感区域的燃气突发事件,或出现紧急情况、严重态势超出本级指挥部控制能力时,应加强情况报告并提高响应等级。
4.4 处置措施
4.4.1 较大及以上燃气突发事件处置措施
(1)气源供应不足或中断类事件
因上游供气单位设备故障或资源短缺造成的燃气中断,区发改委会同区城管委等部门立即与上游供气单位进行协调对接,确保尽早供应。
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区发改委、区城管委启动停限气方案;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应急供气的协调工作。
事发地所属街道做好辖区内工业用户限供、停供的协调及宣传引导工作。
燃气经营企业按照燃气供应中断相应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储备气源,实施应急处置,最大限度保证居民、医院、学校、养老院等用户的用气。
其他各成员单位应按照各自职责和分工,密切配合,立即采取措施防止突发事件扩大,共同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处置等工作。
(2)燃气泄漏类事件
区城管委:立即组织燃气经营企业进行燃气泄漏抢险抢修工作。组织泄漏抢险抢修后的燃气供应恢复工作;当造成燃气供应严重不足或中断时,配合区发改委与上游供气单位进行协调对接,做好应急供气的平衡调度工作,保证燃气供应。
公安南开分局:立即组织开展警戒范围设置,实施交通管制,必要时进行人员疏散等工作;做好燃气泄漏现场公共秩序和社会治安的维护;建立抢险车辆的绿色通道,保证救援抢险车辆安全快速通行。
燃气经营企业迅速调集应急队伍、抢修物资及设备,按照现场指挥部下达的要求,实施抢险救援和修复工作。
事发地所属街道:组织实施燃气泄漏区域内人员的疏散安置工作,开辟抢险车辆绿色通道,维护社会稳定工作。
其他各成员单位应按照各自职责和分工,密切配合,立即采取措施防止突发事件扩大,共同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处置等工作。
(3)燃气着火爆炸类事件
区指挥部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①燃气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所在街道和事发单位应立即组织本单位人员和应急队伍全力营救、疏散、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调集应急器材、设备赶赴现场,设置警示区域,开展以关闸断气、查找漏点、抢险堵漏为重点的先期处置工作;
②燃气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所在街道和事发单位应立即组织本单位人员和应急队伍全力营救、疏散、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调集应急器材、设备赶赴现场,设置警示区域,开展以关闸断气、查找漏点、抢险堵漏为重点的先期处置工作;
③组织区消防救援支队进行火灾控制与扑救工作;
④组织成员单位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
⑤交通、公安等部门维持现场秩序,保证紧急情况下抢险救援车辆的优先安排、调度和放行,确保救援物资及时、安全送达;
⑥加强新闻舆情引导和网络监管,依法打击有关燃气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虚假信息的行为。
其他各成员单位应按照各自职责和分工,密切配合,立即采取措施防止突发事件扩大,共同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处置等工作。
4.4.2 一般及以下燃气突发事件处置措施
(1)气源供应不足或中断类事件
因燃气经营企业设备故障造成的燃气供应不足或供应中断,事故所在街道立即与辖区内其他燃气经营企业进行协调对接,做好应急供气的协调工作。
事发地所属街道做好辖区内工业用户限供、停供的协调工作。
燃气经营企业按照燃气供应中断相应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储备气源,实施应急处置,最大限度保证事件区域内居民、医院、学校等用户的用气。
其他相关单位应按照各自职责和分工,密切配合,采取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做好突发事件处置等工作。
(2)燃气泄漏及着火爆炸类事件
事故所在街道及相关单位应按照各自职责和分工,密切配合,采取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做好突发事件处置等工作。
4.5 信息发布
4.5.1燃气突发事件的信息报道实行集中、统一、规范化管理;信息发布要求及时、准确、客观、全面;信息渠道、信息分类、新闻保密和新闻发布等要符合规定的要求。
4.5.2区委宣传部负责较大燃气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和信息发布工作;事故所在街道负责一般燃气突发事件新闻信息上报工作,区委宣传部对上报的信息进行研究,视情况进行新闻报道和信息发布工作。
4.6 应急结束
在突发事件处置完毕,经有关机构和专家评估,发生次生、衍生灾害的风险基本消除,按照“谁启动,谁负责”的原则,Ⅰ级响应由区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Ⅱ级响应由事故所在街道宣布应急结束,并通报各成员单位。现场处置结束后,根据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令,各参与单位有序撤离现场。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5.1.1燃气经营企业负责现场清理工作;负责及时修复燃气泄漏、着火爆炸突发事件中受损的燃气设施;负责调度气源及时恢复燃气正常供应;负责向区人民政府报告恢复情况。
5.1.2区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依据各自职责,负责电力、供水、供暖、道路等设施的检查和受损设施修复工作。
5.1.3区指挥部、事发地所属街道负责监督管理辖区内燃气设施的修复恢复工作。
5.2 调查评估
一般燃气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由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组织开展。较大燃气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组织开展。重大燃气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特别重大燃气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在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组织下开展。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燃气突发事件后,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全力配合调查评估。发生一般燃气突发事件后,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负责调查评估报告在事件结束后20日内上报区指挥部办公室,区指挥部办公室30日内上报市指挥部办公室。
5.3 应急救助
5.3.1区人民政府负责伤亡人员的善后处理工作。区民政部门积极组织救济救助,确保受灾用户的基本生活,尽快消除事件影响,维护社会稳定。
5.3.2事故调查结束后,相关燃气经营企业、事故单位必须积极配合,做好受害家庭的安抚、赔偿工作。
6 应急保障
6.1 应急队伍保障
6.1.1区相关部门、各街道以及燃气经营企业要根据需要,依托专业力量组建完善燃气应急抢险队伍。
6.1.2由区城管委牵头,组织燃气骨干企业建立不少于30人相应规模的区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各燃气经营企业要按照供应燃气的性质、设备设施的类型和供应规模,建立企业燃气应急抢险队伍;重要燃气用户应建立相应的应急抢险队伍,做好突发事件情况下的企业自救工作。
6.1.3各燃气经营企业应急队伍要服从区指挥部统一调动;保持信息互通,确保应急救援联系渠道畅通和应急救援队伍快速反应。
6.1.4当燃气事故所在单位、部门的应急力量不足,需要支援时,由区指挥部组织协调有关应急力量进入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6.2 物资保障
6.2.1区政府相关部门、各街道应保障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所需车辆和通信、救治、办公等设施、设备及物资的储备与调用。
6.2.2燃气经营企业要建立完善的抢险物资管理制度和定期检查、保养、更新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并建立使用状况台账,定期检测和维护;每半年向区指挥部办公室报送应急物资保障情况;区指挥部办公室不定期进行督导检查。
6.3 资金保障
6.3.1区财政局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原则安排应急补助资金,用于燃气应急工作。
6.3.2燃气经营企业要将燃气抢险设施购置和维护、应急物资储备、应急演练等费用纳入企业年度预算,并按计划实施。
6.4 技术保障
6.4.1区发改委、区城管委负责组织应急储气设施建设规划方案的编制,建立完善我区应急储气设施动用机制。
6.4.2燃气经营企业负责对承担重要公共服务职能和生产工艺特殊的不可中断用户现有燃气设施实施改造,增加燃气应急接头;新建燃气设施必须设置燃气应急接头,遇有气源供应不足或中断突发事件可通过压缩天然气、液化天然气等设施进行应急供气。
6.4.3燃气经营企业应加强燃气应急管理信息化建设,逐步实现应急管理自动化、智能化。
6.5 避难场所
依据本区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充分利用现有的公园、广场等市政设施和人防工程,作为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避难场所。
7 宣教培训与演练
7.1 宣传教育
7.1.1区城管委、燃气经营企业等相关部门要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天津市燃气管理条例》,加强燃气安全知识宣传工作。
7.1.2各街道要将燃气安全宣传纳入社区工作内容,搞好燃气设施安全保护和安全使用燃气的宣传教育。
7.1.3区教育局负责对在校学生进行燃气安全知识宣传教育,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
7.1.4燃气经营企业要加强燃气安全进社区的宣传,不断提高燃气用户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用气知识;加强职工安全教育,提高职工安全生产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7.2 培训
7.2.1区城管委负责制定燃气行业应急管理的培训计划,定期组织燃气行业应急管理人员培训,提高应急处置组织能力。
7.2.2燃气经营企业定期组织对关键岗位工作人员和应急抢险人员进行应急预案培训,编制应急演练总结,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7.2.3重点燃气用户要定期对组织操作人员及应急人员进行应急预案培训,提高应急协同处置能力。
7.3 应急演练
7.3.1区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建立演练制度,组织相关成员单位每半年至少组织1次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演练。
7.3.2燃气经营企业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每半年至少组织1次应急预案演练,并及时开展演练评估和总结,根据评估情况及时完善应急准备、修订应急预案。
7.3.3重点燃气用户应根据应急管理有关规定,定期对组织应急预案演练,提高应对燃气突发事件处置能力。
8附则
8.1 预案管理与更新
8.1.1本预案由区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8.1.2各成员单位按照本预案确定的职责,制定本部门燃气突发事件应对方案,并抄送报区指挥部办公室。
8.1.3燃气经营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编制本单位燃气应急预案,并按有关规定向应急管理和城市管理部门进行备案。
8.1.4区指挥部办公室应结合应急工作实践,及时组织修订预案。遇有特殊情况可随时修订。修订后的应急预案应重新办理审查、论证、备案等各项程序。
8.2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