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单层建筑高度超过4米房屋供热收费问题的补充通知
(京管发〔2022〕17号)
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关于调整本市非居民供热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发改〔2019〕1545号,以下简称《通知》)中单层建筑高度超过4米房屋供热收费涉及问题补充通知如下,供用热双方签订合同时参考使用。
一、关于单层建筑高度的认定
《通知》中单层建筑高度原则上宜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高度或项目竣工图中剖面图所示高度。
二、关于供热面积的认定
《通知》中供热面积原则上宜为不动产权证中的建筑面积。也可按照使用面积收费,收费标准根据《关于调整我市民用供热价格和热电厂热力出厂价格的通知》(京价[商]字〔2001〕372号),按每建筑平方米每采暖季的收费标准除以0.75的换算系数计算。
三、关于建筑高度、供热面积的测绘
当建筑高度或供热面积不明确时,原则上可由供热方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房产测绘机构进行测绘。房产测绘机构出具盖章版的建筑高度或供热面积测绘成果,并对测绘成果质量承担责任。同小区同户型测绘成果可通用。
四、关于建筑性质的认定
住宅和非住宅建筑性质可依据不动产权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的规划项目性质认定。
五、部分特殊用热需求的房屋可参照附件测算供热面积,供用热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六、本文件内容由市城市管理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按照各部门职责分别解释。
七、本文件自2022年8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2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