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主城区非居民供热价格的通知
竞秀区、莲池区发改局、高新技术开发区经发局、市城市综合管理执法局,各供热单位:
根据《河北省<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 实施细则》(冀价政调〔2017〕202号)、《河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冀价政调〔2018〕42号)要求,由于国际、国内煤炭价格不断上涨,造成供热企业成本逐年升高,为缓解供热企业经营压力,保障采暖季安全可靠供热,并依法进行了成本监审,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对主城区非居民供热价格进行适当调整,居民供热执行现行价格不变。现将主城区供热价格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供热价格
(一)热电联产供热
居民住宅:在去年基础上保持不变,按建筑面积20.00元/㎡。
办公用房:按建筑面积由26.40元/㎡调整为30.40元/㎡。
生产及经营用房:按建筑面积由28.20元/㎡调整为32.20元/㎡。
(二)天然气锅炉供热
居民住宅:在去年基础上保持不变,按建筑面积22.00元/㎡。
办公用房:按建筑面积由28.00元/㎡调整为32.00元/㎡。
生产及经营用房:按建筑面积由30.00元/㎡调整为34.00元/㎡。
(三)高层建筑
设置电梯和消防通道的高层建筑,按建筑面积扣减5%计费。
二、优惠政策
(一)城市特困群众和重点优抚对象优惠政策。根据《保定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对退役军人事务局、民政局管理的重点优抚对象、低保户和市总工会管理的特困职工实行供热价格优惠政策,集中供热、其他模式供热的按房屋建筑面积13.50元/㎡收取;天然气锅炉供热的按房屋建筑面积15.00元/㎡收取。
(二)对节能建筑实行热价优惠政策。对外围护结构热工性能达到节能设计标准的、且在运行中实现了节能50%及以上的民用建筑,经取得相应资质的部门认定后,按现行热价的10%优惠。
三、其它相关规定
(一)上述价格为以热电联产、天然气锅炉方式供热的终端用户销售价格,其他供热方式的供热价格参照热电联产供热价格执行。
(二)鉴于新建住宅首次供热实行整体供热,其首次采暖费纳入房价,统一由开发建设单位向供热公司缴纳,不得向居民用户单独收取。新建住宅小区首次整体供热的确认,由市政府供热主管部门负责。
(三)各供热单位要严格执行价格政策,加强内部管理,提供优质服务,保证居民供热质量。对擅自定价、提价和降低供热质量变相涨价、乱收费等违法行为,由市场监管部门按照《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查处。
(四)供热时限、质量标准按《保定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上述价格执行时间为2022—2023年度采暖季。此前与本文内容不符的,以本文为准。
保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10月8日
切换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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