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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保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主城区非居民供热价格的通知

日期:2022-10-10    来源:保定市发改委

国际燃气网

2022
10/10
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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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非居民供热价格 集中供热 供热管理

保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主城区非居民供热价格的通知

竞秀区、莲池区发改局、高新技术开发区经发局、市城市综合管理执法局,各供热单位:

根据《河北省<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 实施细则》(冀价政调〔2017〕202号)、《河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冀价政调〔2018〕42号)要求,由于国际、国内煤炭价格不断上涨,造成供热企业成本逐年升高,为缓解供热企业经营压力,保障采暖季安全可靠供热,并依法进行了成本监审,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对主城区非居民供热价格进行适当调整,居民供热执行现行价格不变。现将主城区供热价格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供热价格

(一)热电联产供热

居民住宅:在去年基础上保持不变,按建筑面积20.00元/㎡。

办公用房:按建筑面积由26.40元/㎡调整为30.40元/㎡。

生产及经营用房:按建筑面积由28.20元/㎡调整为32.20元/㎡。

(二)天然气锅炉供热

居民住宅:在去年基础上保持不变,按建筑面积22.00元/㎡。

办公用房:按建筑面积由28.00元/㎡调整为32.00元/㎡。

生产及经营用房:按建筑面积由30.00元/㎡调整为34.00元/㎡。

(三)高层建筑

设置电梯和消防通道的高层建筑,按建筑面积扣减5%计费。

二、优惠政策

(一)城市特困群众和重点优抚对象优惠政策。根据《保定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对退役军人事务局、民政局管理的重点优抚对象、低保户和市总工会管理的特困职工实行供热价格优惠政策,集中供热、其他模式供热的按房屋建筑面积13.50元/㎡收取;天然气锅炉供热的按房屋建筑面积15.00元/㎡收取。

(二)对节能建筑实行热价优惠政策。对外围护结构热工性能达到节能设计标准的、且在运行中实现了节能50%及以上的民用建筑,经取得相应资质的部门认定后,按现行热价的10%优惠。

三、其它相关规定

(一)上述价格为以热电联产、天然气锅炉方式供热的终端用户销售价格,其他供热方式的供热价格参照热电联产供热价格执行。

(二)鉴于新建住宅首次供热实行整体供热,其首次采暖费纳入房价,统一由开发建设单位向供热公司缴纳,不得向居民用户单独收取。新建住宅小区首次整体供热的确认,由市政府供热主管部门负责。

(三)各供热单位要严格执行价格政策,加强内部管理,提供优质服务,保证居民供热质量。对擅自定价、提价和降低供热质量变相涨价、乱收费等违法行为,由市场监管部门按照《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查处。

(四)供热时限、质量标准按《保定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上述价格执行时间为2022—2023年度采暖季。此前与本文内容不符的,以本文为准。

保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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