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规定,“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为落实国家、自治区及梧州市相关工作部署,加强使用瓶装液化气的餐饮等行业经营单位安全管理,有效防范餐饮场所燃气泄漏燃爆事故发生,现通告如下:
一、到2022年10月31日前,全市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餐饮等行业的经营单位,包括经营性餐饮企业、学校、幼儿园、医院、卫生院(所)、托育机构、养老院、机关事业、工业企业等单位的经营性食堂(饭堂)等,全部完成燃气泄漏报警装置安装,并保障其正常使用。
二、已安装使用燃气泄漏报警装置的餐饮经营单位做好定期检测工作,保障其正常使用。燃气泄漏报警和自动切断装置必须经国家有权机关或授权机构检测合格,杜绝安装“三无产品”。
三、对未按期完成加装燃气泄漏报警装置的餐饮经营单位,将采取停气措施,直至整改到位后再恢复供气,由此造成的损失自行承担。
四、燃气泄漏报警装置和自动切断装置需符合国家产品质量和防爆要求,由餐饮经营单位自主选择购买。
五、燃气泄漏报警装置必须委托有安装资质的单位安装,且在安装过程中若涉及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改动的,必须征得燃气经营企业同意。
六、未落实前款规定的餐饮等行业的经营单位,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九条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梧州市商务局 梧州市城市管理监督局
2022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