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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水务局关于开展水电气暖领域涉企违规收费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

日期:2022-08-17    来源:北京市发改委

国际燃气网

2022
08/17
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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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供暖企业 供暖管网 水电气暖费用

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市自来水集团、市燃气集团、市热力集团,各区发展改革委、城市管理委、水务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发展局、城市运行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市政府要求,切实减轻企业不合理负担,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涉企违规收费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发改价格〔2022〕964号)、《关于开展水电气暖领域涉企违规收费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格〔2022〕1116号)和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做好涉企违规收费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京发改〔2022〕1019号)等文件精神,决定开展本市水电气暖领域涉企违规收费自查自纠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政策依据

(一)《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22〕12号)。

(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 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

(三)《北京市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京发改〔2021〕1082号)。

二、重点任务

(一)清理规范建筑区划红线外接入工程收费。在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2021年3月1日以后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的投资界面应延伸至用户建筑区划红线,除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另有规定外,不得由用户承担建筑区划红线外发生的任何费用(责任单位: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从用户建筑区划红线连接至公共管网发生的入网工程建设,按规定由政府承担的部分,应及时拨款委托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建设,或者由政府直接投资,不得转嫁企业和用户(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各区采取特许经营协议等方式授权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以入网费、集中管网建设费、并网配套费等名目收取专项建设费用补偿企业收入的,应结合理顺水电气暖价格、建立健全补贴机制逐步取消,明确取消时间,不得无限期收取(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

(二)清理规范建筑区划红线内有关收费。建设项目建筑区划红线内的建设安装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建设单位自愿委托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施工建设的,除正常建设安装费外,不得收取其他不合理费用(责任单位: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建筑区划红线内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管网的建设安装、更新改造、维修维护等费用已由政府承担的,不得再向用户收取(责任单位: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新建商品房、保障性住房等建筑区划红线内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管线及配套设备设施的建设安装费用统一纳入房屋开发建设成本,不得另外向买受人收取(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

(三)清理取消已纳入定价成本的相关收费。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在建筑区划红线内运行维护等方面正常产生的费用,明确计入定价成本后,不得另行向用户收取(责任单位: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及其所属或委托单位不得利用垄断地位获取不合理收益,特别是在用户工程竣工后,以检验费、试验费、验收费、开通费、接入费、增容费等各种形式、名目收取费用(责任单位: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

(四)清理规范非电网直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对具备表计条件的终端用户要按照政府规定的销售电价执行,对不具备表计条件的终端用户电费要由终端用户公平分摊,非电网直供电主体不得在终端用户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非电网直供电主体不得将自用电费转嫁给终端用户,将公共部位、共用设施和配套设施用电电费、运行维护费等费用在电费中加价,以及超过规定的允许最大上浮幅度提高供电价格等(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

(五)清理规范其他不合理收费。严禁政府部门、相关机构对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计量装置强制检定收费(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严禁向用户收取水电气热计量装置费用(责任单位: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任何单位代收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费时,严禁向用户加收额外费用(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对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暂未直抄到户的终端用户,严禁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收取水电气暖费用中加收其他费用(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和配套设施的运行维护费用等,应通过物业费、租金或公共收益解决,严禁以水电气暖费用为基数加收服务类费用(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规范政府定价和经营者价格收费行为,对保留的收费项目实行清单制管理,收费清单对外公开并定期更新,严禁在收费清单外收取其他费用(责任单位: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

三、组织实施

重点任务涉及责任单位为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的,由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分别牵头,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督促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市自来水集团、市燃气集团、市热力集团开展工作,各区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相关单位负责督促辖区内其他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开展工作。自查自纠工作具体分为两个阶段。

(一)调查摸排和集中整改阶段(2022年8月25日前)。各区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深入企业开展调查研究,全面掌握了解本行政区域内水电气暖领域涉企违规收费具体情况和问题,摸排查清投诉举报线索,系统梳理,逐项分析,并填写附件1、2。根据调查摸排情况,取消不合理收费项目,降低偏高的收费标准,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违规价格行为,举一反三提出整改措施。

请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市自来水集团、市燃气集团、市热力集团对照重点任务开展自查,并填写附件1、2。

(二)工作总结阶段(2022年8月29日前)。各区于8月29日前将自查自纠情况及对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的意见建议形成报告,反馈市发展改革委。

请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市自来水集团、市燃气集团、市热力集团,各区发展改革委全面统计国办函〔2020〕129号文实施以来(2021年3月1日至今)清理规范水电气暖收费项目和金额情况,并填写附件3。

附件:

1.自查自纠情况明细表

2.自查自纠情况汇总表

3.清理规范水电气暖收费项目及金额统计表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水务局

2022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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