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国际航行船舶保税液化天然气加注试点管理办法(送审稿)》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社会各界可以将意见反馈至宁波市商务局(地址:海曙区灵桥路190号,邮编:315000;传真:89387199;联系电话:89387215,电子邮箱:ningbozimao@163.com。意见征集截止日期:2022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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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商务局
2022年9月9日
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宁波片区
国际航行船舶保税液化天然气加注试点管理办法(试行)(送审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按照国务院《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扩展区域方案》(国发〔2020〕10号)、《中国(浙江)自贸试验区条例》等文件精神,为加快推进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宁波片区国际航行船舶保税液化天然气加注业务发展,规范试点行为,明确各单位的监管责任,结合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浙江自贸试验区宁波片区内注册从事国际航行船舶保税液化天然气加注试点业务的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际航行船舶保税液化天然气加注试点业务是指在宁波舟山港范围内国际航行船舶提供保税液化天然气加注的试点经营行为(以下简称保税液化天然气加注)。
本办法所指国际航行船舶,是指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在国际航线运营的船舶。本办法所指保税液化天然气,是指由海关实施保税监管的国际航行船舶加注用液化天然气。
第四条 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宁波片区管委会牵头对保税液化天然气加注试点工作进行统筹协调,组织宁波海事局、市交通局、宁波海关等相关职能部门建立重大事项协商会审、应急事件处理、安全生产监管等联合工作协调机制。
第五条 保税液化天然气加注试点企业应当依法经营,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以及《水上液化天然气加注作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第二章 申报流程
第六条 申请保税液化天然气加注试点的企业,向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宁波片区管委会提出书面申请。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宁波片区管委会会同宁波海事局、市交通局、市商务局、市发改委和宁波海关进行联合会审,形成会议纪要。会审合格后,按照会议纪要,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宁波片区管委会根据“总量控制、稳步推进”的原则,予以批复试点。
第七条 申请保税液化天然气加注试点资格的企业,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申请报告;
(二)持有液化天然气供应船舶的相关证明文件,租赁船舶开展加注业务的,应提供期限不少于1年的租赁合同。液化天然气供应船舶须安装实时定位、质量流量计,以及航行、作业的监视监控设备。未安装实时定位、质量流量计的提供期限内安装相关设施的承诺书;
(三)符合海关、环保等部门要求的液化天然气保税仓库、装卸作业码头及其配套设施的权属和安全文件;
(四)提交保税液化天然气加注商业计划书,明确保税液化天然气采购渠道、仓储物流、交付方式以及供应保税液化天然气船用燃料的目标市场和主要客户等;
(五) 液化天然气加注作业安全保障措施和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制度。
第八条 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宁波片区管委会应按照本办法公开保税液化天然气加注业务试点资格的申请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提交的材料目录和申请书规范文本。
第九条 企业取得保税液化天然气加注试点资格后,应及时向交通、商务、市场监管、海事、外管、边检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 保税液化天然气加注试点企业投资主体发生变化的,原经营单位应当向批复部门提出申请,并经各联合审批部门会签同意,办理相应经营资格的注销手续。新经营单位应重新申请保税液化天然气加注试点资格。
第三章 经营规范
第十一条 保税液化天然气加注试点企业应当按照国际公约要求、国际船用液化天然气的质量标准和船舶供受液化天然气管理规程,按质保量开展加注业务。
第十二条 保税液化天然气加注试点企业应建立液化天然气进、销、存和出入库的管理台账,保留证明保税液化天然气来源和销售去向的凭证、票据;应当建立健全液化天然气加注作业台账,详细记录加注船舶、加注数量、作业地点、时间等相关信息,并建立档案以备查。
第十三条 保税液化天然气加注试点企业落实液化天然气加注业务的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应建立完善质量、安全和环境保护管理制度,严格按照液化天然气水上加注管理办法及规程、液化天然气储罐安全管理规定开展船舶加注作业。对加注液化天然气的事故风险进行安全环保评估和通航安全评估,提出并落实加注过程中的安全与防污染措施。
保税液化天然气加注试点企业应当加强应急管理,建立健全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应急预案体系,配备相应的应急设备和器材,定期进行应急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必要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宁波片区管委会对宁波片区内的保税液化天然气加注试点工作进行统筹协调,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抽查,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箱或微信公众号等方式,接受对违反本办法行为的举报和投诉。
第十五条 宁波片区管委会负责保税液化天然气加注试点企业经营资质管理。市交通局负责保税液化天然气加注试点企业港口服务业的备案及监督管理。宁波海事局负责水上液化天然气加注作业安全监督管理。宁波海关负责液化天然气保税管理、保税加注业务申报审批。市市场监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宁波边检站、市消防支队等部门按照各自行政管理职责做好保税液化天然气加注业务的协同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保税液化天然气加注试点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发生违法行为的,由相关行政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中提及的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宁波片区管委会等同于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宁波片区指其所在行政区北仑区;本办法自正式发布起实施,试行期为2年。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宁波片区管委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