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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东省广州市管道燃气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日期:2022-09-23    来源: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际燃气网

2022
09/23
0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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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管道燃气价格 非居民配气价格 燃气价格

根据工作部署,我委启动了《关于我市管道燃气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修订工作,形成了《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我市管道燃气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按照《广州市发展改革委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现将《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我市管道燃气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求意见文件及时间。修订文件及起草说明详见附件,征求意见时间为:公示之日起30日。

二、意见提交方式。如对《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我市管道燃气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有相关意见建议,请在征求意见时间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说明详细理由和依据。以个人名义提出意见建议的,需提供真实姓名、联系地址及电话,注明单位和职务职称;以单位名义提出意见建议的,需提供单位全名并加盖单位公章,注明联系人及电话。

(一)邮寄方式。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府前路1号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管理处;邮政编码:510032。

(二)电子邮件方式。邮箱:sfgwjgc@gz.gov.cn,以单位名义提出意见建议的,邮件发送意见建议文件需为加盖单位公章的彩色扫描件。

特此公告。

附件:1.广州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我市管道燃气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2.起草说明

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9月22日

附件1

广州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我市管道燃气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区发展改革局,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城镇管道燃气价格管理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天然气利用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8〕119号)、《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建立健全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的通知》(粤发改价格函〔2015〕1048号)等文件规定,现就广州市管道燃气配气价格及销售价格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说明:上述政策依据以穗发改[2015]454号、穗发改规字[2019]9号引用的文件依据为主,增加了《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城镇管道燃气价格管理办法》部分;对国家与省政策重叠文件进行了删除)。

一、实施范围

本通知具体实施范围为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的管道燃气配气价格及销售价格。

根据《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城镇管道燃气价格管理办法》,配气价格是指城镇管道燃气经营企业通过城镇燃气管网向用户提供燃气配送服务的价格,分为高压配气价格和中低压配气价格。销售价格是指城镇管道燃气经营企业通过城镇燃气管网将燃气销售给用户的价格,分为高压销售价格和中低压销售价格。(说明:依据《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城镇管道燃气价格管理办法》表述)

二、具体价格标准

(一)居民用气价格

居民用气价格是指居民居家生活和集体宿舍,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气、社会福利机构(含养老机构)生活用气、宗教场所生活用气、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服务设施用气以及监狱监房生活用气等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按居民价格计收费用的特定用户的用气价格。居民用气销售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管理。(依据《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城镇管道燃气价格管理办法》表述)

1.阶梯用气价格。

(1)价格标准。居民居家生活用气执行阶梯用气价格,用气人口数4人(含4人以下)的居民用气用户第一档气量为0至320(含)立方米/年的用气部分,执行第一档价格3.45元/立方米;第二档气量为320至400(含)立方米/年的用气部分,执行第二档价格4.14元/立方米;第三档气量为400立方米/年以上的用气部分,第三档价格5.18元/立方米。

(2)阶梯用气计量。按每户用气人口数4人(含4人以下)为计量单位。用气人口超过4人的用户,每增加1人,在第一、第二档气量上限分别相应增加70立方米/年,超过第二档气量上限值的计入第三档气量,具体详见下表。具体用气人口申报操作办理,由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按照《广州市居民生活用气阶梯式计量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管道燃气居民用气阶梯气量核算表

单位:立方米/年


用户用气人口

4人及以下

5

6

依此类推

第一档气量

≤320

≤390

≤460

……

第二档气量

320-400(含)

390-470(含)

460-540(含)

……

第三档气量

400

470

540

……

2.合表用气价格。学校、社会福利机构、养老服务机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家政企业在社区设置的服务网点等执行居民气价的非居民用户,其用气按合表用气价格执行,即按居民第一档、第二档气价平均水平,3.795元/立方米计收。

3.特殊群体用气优惠价格。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困难群众消费性减免和补贴政策的通知》(第二次征求意见稿、暂用名)等文件规定,对市民政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等单位确认的困难家庭、老红军、烈士遗属、残疾军人等,一个年度周期中家庭用气量在320立方米以内的,按居民用气第一档价格60%,2.07元/立方米计收;超出部分按对应居民生活用气各阶梯气价计收。

管道燃气居民用气销售价格表

单位:元/立方米

用气类别

价格

备注

阶梯用气价格

第一档 3.45

0—320(含)立方米/年部分

第二档 4.14

320—400(含)立方米/年部分

第三档 5.18

400立方米/年以上部分

合表用气价格

3.79

第一、第二档气价平均水平

特殊群体用气优惠价格

2.07

320立方米以内按60%计收

说明:依据穗发改[2015]454号文)

(二)非居民用气价格

非居民用气价格是指居民用气以外的其他终端用户的用气价格。非居民配气价格与非居民销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供需双方可在规定范围内协商确定具体标准。

1.配气价格。配气价格指广州市管道燃气经营企业通过城镇燃气管网向用户提供燃气配送服务的价格,分为高压配气价格和中低压配气价格。高压配气价格0.19元/立方米,中低压配气价格0.81元/立方米,不得上浮,下浮不限,具体标准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市级管网配气价格总和不得超过1元/立方米。(说明:依据穗发改[2020]85号)

2.销售价格。非居民销售价格为广州市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购进燃气的气源价格(含高压气源价格与中低压气源价格,下同)与配气价格总和。当气源价格发生调整时,启动动态调整机制,同方向、同金额调整销售价格,浮动范围详见下表。中低压非居民销售基准价格为3.46元/立方米(其中气源基准价为2.46元/立方米、配气价格为1元/立方米),供需双方可以销售基准价格为基础,在气源价格上浮20%(配气价格不得上浮),下浮不限的范围内协商确定具体价格。供需双方在协商确定具体销售价格标准时,市级管网配气价格总和不得超过1元/立方米。

管道天然气非居民配气价格及销售价格表

单位:元/立方米

用气类别

高压用气

中低压用气

备注

配气价格

0.19

0.81

最高限价,不得上浮,下浮不限。配气价格总和不得超过1/立方米。

销售价格

高压气源价格+0.19

3.46

中低压非居民销售价格为基准价格,气源价格可上浮20%(配气价格不得上浮),下浮不限。

(说明:依据穗发改[2020]85号)

三、建立管道天然气价格动态调整机制

(一)价格动态调整原则和分类

按照相对稳定、合理调整、适度调控的动态管理原则,实施动态调整的价格机制,具体分两类:

1.居民用气价格。当全市平均购气成本波动超过8%且距离上次调价时间达到或超过12个月时,动态调整居民用气价格。

2.非居民用气价格。当全市平均购气成本波动超过4%且距离上次调价时间达到或超过6个月时,动态调整非居民用气价格。

(二)价格动态调整公式

各类用户用气价格调整幅度=计算期全市平均购气成本-基期全市平均购气成本

其中:

1.各类用户用气价格调整幅度是指居民用气第一档价格、非居民用气销售基准价格(含高压及中低压销售价格)调整额。其他居民用气价格按调整后的居民用气第一档价格及相应比例进行调整。

2.全市平均购气成本是指企业采购的大鹏气、西二线气、现货气等进入广州市输配管网的天然气门站价(含税)的加权平均值,气量按实际提取量确定。

3.计算期是上一次燃气价格调整至当前提出调价申请的期间。

4.基期是指上一次燃气价格调整所确定的时间。

(三)价格动态调整程序

当全市平均购气成本上涨或下降达到价格调整条件时,可以启动价格动态调整程序。经市价格主管部门按规定审核后,报经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说明:依据穗发改[2015]454号)

四、相关配套措施

(一)通过管道天然气价格改革,推进广州市管道燃气行业健康有序发展。通过实行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达到保障居民基本用气需求,引导节约用气,缓解供气压力的目的。实行阶梯气价而增加的收益,主要用于“一户一表”改造、弥补居民基本生活用气供应和储气调峰成本等方面。

(二)建立多源多向供应输配和应急保障体系,承担安全稳定供气的社会责任。各燃气经营企业要加强与上游供气企业、管网经营企业的衔接沟通,积极争取国家、省能源主管部门的支持,实现天然气多气源保障;多措并举,加强管网监测和评估,对超过一定使用年限、存在破损情况的老旧管网,及时进行更新维护;积极推进应急调峰气源站建设,保证天然气管网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

(三)建立燃气行业成本的监督约束机制,提高企业经营管理透明度。一是各燃气经营企业要加强经营管理,采用各种新的技术和管理手段提升工作效率和经营绩效,控制和降低各项成本费用;二是推动企业经营管理机制创新,强化考核和激励机制,创新业务模式,提升总体服务水平;三是各燃气经营企业须定期向市价格成本调查队报送成本和企业运营情况,成本监审部门实行定期审核,实现动态管理,为制定燃气价格提供真实、有效、准确的定价成本数据。四是各燃气经营企业要在每年4月底前将上年度经营情况主要财务数据以适当途径向社会公开披露信息,接受社会和用户的监督,提高经营管理透明度。

(四)建立燃气经营企业经营情况监测分析制度,加强燃气价格监管力度。由市价格监测和成本调查中心会同管道燃气行业主管部门建立城燃企业经营情况监测分析制度,定期对本市天然气门站气源价格、用气结构、燃气企业经营成本等经营情况加强监测分析。各城燃经营企业应配合做好成本分析基础工作,及时准确报送相关经营统计资料。

(说明:依据穗发改[2015]454号)

五、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2022年*月*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原《广州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广州市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发改〔2015〕454号)、《广州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我市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及非居民销售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发改规字〔2019〕9号)及《广州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我市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发改〔2020〕85号)同时废止。

附件:

广州市居民生活用气阶梯式计量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绿色发展理念,促进用气公平,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建立健全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建立健全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的通知》(粤发改价格函〔2015〕1048号)等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居民生活用气阶梯式计量收费(以下简称“阶梯气价”),是指在经过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合理核定居民基本生活用气量基数的基础上,对居民生活用气实行分档计量收费。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居民生活家庭用户使用管道燃气的相关计量收费活动。

第四条 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阶梯气价的制定和指导工作,组织实施本办法。市燃气行业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职能分工协助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居民用户定期抄表,按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批复的价格实施阶梯气价。

第二章 计量与价格标准

第六条 阶梯气价分为三档。三档阶梯价格分别为每立方米3.45元、4.14元、5.18元。第一、第二档气量基数上限分别为每户每年320立方米、400立方米,划分成三档阶梯气量基数。具体如下:

用气人口为4人及以下的居民家庭用气户,每户每年用气量320立方米(含320立方米)以下的部分为第一档气量,按核定的第一档阶梯气价计收;每户每年用气量320立方米至400立方米(含400立方米)的部分为第二档气量,按第二档阶梯气价计收;每户每年用气量超过400立方米(不含400立方米)的部分为第三档气量,按第三档阶梯气价计收。

用气户用气人口超过4人的,每增加一人,每户每年第一、第二档气量基数上限分别相应增加70立方米。具体界定范围见下表:

单位:立方米/年


用户用气人口


4人及以下

5

6

依此类推

第一档气量

≤320

≤390

≤460

……


第二档气量

320-400(含)

390-470(含)

460-540(含)

……


第三档气量

400

470

540

……


注:第一、第二档气量上限值均含本数。

第三章 用气人口申报与办理

第七条 用气人口在4人及以下的,无需办理用气人口申报。用气人口超过4人的用气户,户主本人或实际用气缴费人应到用气地址所属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或按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提供的其他申报方式,办理用气人口申报手续。未办理用气人口申报手续的用户,按用气人口为4人及以下的标准实施阶梯气价。

第八条 用户申报用气人口应按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或行业管理部门要求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办理用气申报手续。

第九条 申报用气人口数在用气户办理用气人口申报手续且符合调件的5个工作日后生效,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及时通知户主本人。

第十条 居民用户应当如实申报用气人口,当用气人口发生变化时应及时申报调整。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根据居民用户实际居住情况重新调整该用户的气量基数。

第十一条 申请办理“一户多人口”用气的居民用户,申报办理后原阶梯气价计量周期不变,本计量周期即开始按新用气人口的气量标准计算阶梯计量气价,但申报办理前已经实施阶梯加价的不再退还。

第十二条 依据《居民户口簿》申请的用气人口人数长期有效,依据其他材料申请的用气人口人数仅本计量周期有效。

第四章 气价执行与监督

第十三条 因气表发生故障、丢失或遇锁门、物阻等原因无法正常抄验气表的,按供气合同约定的暂收方式进行暂收,暂收气量按第一档阶梯气价计费。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在下次抄表后按照以实际用气量后计收阶梯气费。

遇锁门等原因造成连续三次不能入户抄表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联系居民用户,出示有效工作证件并说明目的、所需时间等情况,入门抄表,居民用户应予以配合。因用户不配合造成损失的,该用户应当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 用户对阶梯气价收费有异议的,可以向市价格主管部门咨询。用户发现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违反阶梯气价规定收费的,可以向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投诉举报。

第十五条 非居民用户原因,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未能按预约抄表日期抄录气表的,按第一档阶梯气价计收。

第五章 其他相关价格

第十六条 实行居民价格优惠的非居民用户,执行居民生活用气合表气价。

附件2:

起 草 说 明

按照《广东省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等相关文件要求,我委针对规范性文件《广州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我市管道燃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送审稿)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2015年,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健全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4]467号)和《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建立健全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的通知》(粤发改价格函〔2015〕1048号)的有关规定,我委按照重大行政决策暂行条例,经广泛征求社会各方意见,召开价格听证会,并报市政府同意,制定了《广州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我市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发改[2015]454号)。

2019年6月和2020年8月,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配气价格监管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7〕117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天然气利用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8〕119号)和《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若干措施的通知》(穗府办[2019]39号)等有关规定,我委印发了《广州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我市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及非居民销售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发改规字〔2019〕9号)和《广州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我市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发改〔2020〕85号)。

上述三份文件在制定时已按照《重大行政决策暂行条例》、《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等政策规定履行了相关程序。根据规范性文件管理有关规定,《广州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我市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发改[2015]454号)已于2021年初失效,需要重新发布。基于《广州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我市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及非居民销售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发改规字〔2019〕9号)、《广州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我市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发改〔2020〕85号)》都是关于我市管道燃气价格管理的相关文件,为统一规范管理,有必要将上述三份文件统一规范形成一个规范性文件。

二、法律政策依据

(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健全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4]467号

(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配气价格监管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7]1171号)

(三)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建立健全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的通知》(粤发改价格函〔2015〕1048号)

(四)《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天然气利用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8〕119号)

(五)省发改委《关于推进天然气价格改革加强配气价格监管的通知》(粤发改价格函〔2018〕2490号)。

(六)《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城镇管道燃气价格管理办法》。

三、起草过程

(一)原三份文件的起草过程

1.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改革

根据国家和省发展改革委“2015年底前要建立健全居民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的有关规定以及穗府14届180次〔2015〕33号)的要求,我委于2015年10月27日组织召开了广州市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改革方案听证会,充分听取了听证会参加人的意见。并报请市政府同意,于2015年底印发了《广州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我市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发改[2015]454号),该通知主要内容,一是建立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二是实现管道天然气同类同城同价,三是简化管道天然气用气价格分类,四是下调非居民用气价格,五是建立价格动态调整机制。

2.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及非居民销售价格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配气价格监管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7〕1171号)、《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天然气价格改革加强配气价格监管的通知》(粤发改价格函〔2018〕2490号)等文件要求, 我委按照《价格法》、《广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要求,通过组织召开专家咨询会、经营企业座谈会、书面征求意见等形式,广泛征求了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专家学者、行业协会、经营企业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按规范性文件申报流程,报请市法制部门审查,于2019年6月形成了《广州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我市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及非居民销售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发改规字[2019]9号)。文件主要内容一是降低了广州行政区域内的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明确高压配气价格为0.19元立方米,中低压配气价格为0.81元立方米;二是将中低压非居民销售价格从4.17元立方米降低至3.46元立方米(上述价格均为基准价格,供需双方可以基准价为基础,在上浮20%、下浮不限的范围内协商确定具体价格。

3.在穗发改规字[2019]9号)文件基础上进一步优化了管道天然气的配气价格

为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天然气利用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8〕119号)有关“地级以上市市辖区内的城镇管道天然气综合购销总差价(配气价格总和)最高不得超过1元立方米”的规定,广州市于2020年8 月印发了《广州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我市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发改〔2020〕85号)》,在穗发改规字[2019]9号文基础上明确规定无论多少层管网配送,广州市管网天然气配气价格总和均不得超过1元立方米,进一步优化了城镇管道天然气的配气价格。

(二)修订文件的起草过程

因《广州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我市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发改[2015]454号)已于2021年初失效,需要重新发布,《广州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我市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及非居民销售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发改规字〔2019〕9号)和《广州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我市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发改〔2020〕85号)》均为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的文件,为统一规范管道天然气价格文件,拟将上述三份文件整合为一份规范性文件。鉴于本次起草的《广州市发改委关于我市管道天然气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原已公布印发实施的三份文件为基础,仅对少数文字进行整合简易修改,未涉及实体内容修改,且原三份文件在制定时已按《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履行相关程序,因而本次起草的文件毋须再按《政府制定价格规定》履行成本监审、价格听证等程序。

四、征求意见采纳情况

我委于2022年8月征求了市司法局、市国资委、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等相关职能部门及广州燃气集团等相关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意见,共征集意见24条,采纳意见13条,其余11条意见因涉及价格标准调整未予以采纳。

五、主要内容

第一部分明确实施范围与方式。

明确了实施范围为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的管道燃气配气价格和销售价格。根据《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城镇管道燃气价格管理办法〉》,管道天然气价格一是指城镇管道燃气经营企业通过城镇燃气管网向用户提供燃气配送服务的价格(含高压配气价格和中低压配气价格);二是指城镇管道燃气经营企业通过城镇管网将燃气销售给用户的价格,分为高压销售价格和中低压销售价格。

第二部分明确具体价格标准。

根据穗发改[2015]454号、穗发改[2020]85号以及穗发改[2020]85号规定的居民管道燃气价格、非居民管道燃气价格标准以及配气价格标准明确了相关价格。

1.居民用气价。一是明确了居民居家生活、集体宿舍以及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社会福利机构、养老机构等按居民价格计收费用的特定用户的用气价格,居民用气销售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管理;二是明确了居民用气价格实行阶梯用气价格,明确了不同的用气量实施不同的阶梯价格;三是明确了学校、社会福利机构等执行居民气价的非居民用户,其用气按合表用气价格执行;四是明确了低保困难家庭、老红军等特殊群体用气的优惠价格。

2.非居民用气价格。一是明确了非居民配气价格与销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二是明确了配气价格中的高压配气价格为0.19元立方米,中低压配气价格为0.81元立方米,不得上浮,下浮不限,具体标准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三是明确了中低压非居民销售基准价格为3.46元/立方米,供需双方可以基准价格为基础,在上浮20%、下浮不限的范围内协商确定具体价格,当气源价格不足2.46元立方米时,销售价格须低于基准价3.46元立方米,仅气源价格高于2.46元立方米时,销售价格才可能上浮高于基准价。

第三部分明确建立管道天然气价格动态调整机制。

根据穗发改[2015]454号规定的管道燃气价格动态调整机制,一是明确了当全市平均购气成本波动超过8%且距离上次调价时间达到或超过12个月时,动态调整居民用气价格;二是明确了当全市平均购气成本波动超过4%且距离上次调价时间达到或超过6个月时,动态调整非居民用气价格;三是明确了各类用户用气价格调整幅度=计算期全市平均购气成本—基期全市平均购气成本;四是明确了价格动态调整的程序为,当全市平均购气成本上涨或下降达到价格调整条件时,可启动价格动态调整程序,经市价格主管部门按规定审核后,报经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四部分明确了相关配套措施。

根据穗发改[2015]454号规定的相关配套措施,一是明确通过建立实行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改革,推进广州市管道燃气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二是建立多源多向供应输配和应急保障体系,构建安全稳定供气的社会责任;三是建立燃气行业成本监督约束机制,提高企业经营管理透明度;四是明确建立燃气经营企业经营情况监测分析制度,加强燃气价格监管力度。

第五部分为《通知》附件,结合近年来国家和省相关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行动,全面清理烦扰企业和群众的奇葩证明、循环证明、重复证明等各类无谓证明,大力减少盖章、审核、备案、确认、告知等各类繁琐环节和手续。凡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一律取消的规定,明确了广州市居民生活用气阶梯式计量办法。

共有五章十四条。分别明确了制定《办法》的依据、目的、适应范围、负责实施《办法》的职能部门,阶梯气价的分档及分档价格,用气人口申报与办理,气价执行与监督,其他等方面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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