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全县瓶装液化气市场专项集中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抚州市城镇燃气安全整治“百日行动”实施方案》(抚安字〔2022〕11号)、《关于开展餐饮等公共场所燃气泄露报警装置专项整治的通知》(城住建字〔2022〕76号)等文件内容,进一步加强瓶装液化气市场安全管理,落实经营企业安全责任,规范市场经营秩序,提升用户安全意识,加强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有效防范遏制安全事故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现结合我县瓶装液化气管理、经营与安全实际情况,制定南城县瓶装液化气市场专项排查整治工作方案。
一、整治目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开展瓶装液化气安全排查整治行动,依法取缔无证经营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点,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运输瓶装液化石油气的车辆,严厉打击违法违规充装行为,规范送气员队伍管理。通过瓶装液化气专项排查整治行动,建立健全由政府统一领导,各有关部门齐抓共管,全社会共同参与的长效管理机制,形成企业自律、政府监管、市场引导、社会监督的良好格局,营造一个规范、安全有序的瓶装液化气市场环境。
二、整治任务
(一)对使用管道燃气或瓶装液化气的大型商业综合体、酒店、餐饮经营场所、学校、医院、农贸市场、养老机构、商住混合体等人员密集场所进行全面排查是否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及时消除风险隐患。
(二)依法查处无证无照经营瓶装液化气行为,依法取缔非法供应站点;未取得危险化学品运输凭证擅自从事瓶装液化气运输的行为;依法查处瓶装液化石油气从业人员无证上岗的违规行为;依法查处无证私自设立供应点、经营点,打击跨区域充装液化气,打击非法运输、储存、倒灌、销售行为。
三、人员安排
宣传检查阶段各成员单位抽调一名工作人员组成联合工作组开展工作。集中整治阶段各成员单位抽调二名工作人员参加联合检查组,以胜利路为界,分成二个整治组,
四、整治时间和步骤
全县瓶装液化气专项排查整治工作时间为2022年9月至2022年12月。主要分三个阶段:
(一)宣传检查阶段(2022年9月26至2022年9月30日)。
召开全县瓶装液化气专项整治动员会、联合检查组对全县瓶装液化气经营门市点开展全面宣传,发放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全县瓶装液化气市场专项集中整治公告》,瓶装液化气专项整治宣传单等。
(二)集中整治阶段(2022年10月8日至2022年10月25日)
(1)对瓶装液化气经营门市点开展全面检查;检查是否充装超期未检气瓶、不合格气瓶、报废气瓶、翻新气瓶、无信息标识气瓶和非自有气瓶,是否存在以次充好,短斤缺两等行为;收集无证经营、无证充装、超量储存、无证运输气瓶等违法信息,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不符合规定的黑气点将按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内容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进行处罚,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对全县餐饮等公共场所使用燃气的用户开展燃气泄漏报警装置专项检查,对不安装燃气泄漏报警装置或安装位置不正确、适用气种不相符或功能过期失效的,联合检查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强化巩固阶段(2022年10月26日至2022年12月25)。总结整治经验,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出台长效管理措施,建立“互联网+”气瓶追溯管理平台,防止无证经营、流动经营、跨地区经营和流动充装、无证充装、超范围充装以及充装超期未检气瓶、不合格气瓶、报废气瓶、翻新气瓶、非自有气瓶、私自贩卖气瓶等违法违规行为死灰复燃,巩固整治成果。
五、部门职责分工
县住建局:负责检查、监督瓶装液化石油气充装经营企业加强液化气充装站、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门市安全规范化管理,引导企业合理设置经营门市部,督促燃气充装企业实施瓶装液化石油气销售实名制,督促企业与用户签订规范的用气合同,督促企业帮助用气单位(含餐饮业)建立三餐用气后关闭钢瓶闸门等安全用气制度,依法查处液化气充装经营企业向无证的单位或个人提供经营性气源和超区域经营的行为。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液化石油气运输管理,依法查处无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车辆从事燃气运输等违法违规行为。
县市场监督局:依法查处无证充装、超范围充装、充装超期未检气瓶、不合格气瓶、报废气瓶、翻新气瓶、无信息标识气瓶和非自有气瓶等行为。负责查处储罐场经营活动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冒充合格的违法违规行为,配合燃气主管部门对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液化石油气供应点进行检查,对无证无照餐饮单位使用液化石油气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的综合监督和协调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瓶装液化石油气生产、供应、使用等场所的公共安全管理;协助做好无证无照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的取缔工作。负责对妨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对无证经营资质非法经营燃气、生产销售不合格气瓶等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对辖区建筑面积大于300平方米餐饮场所的消防安全实施专项监管,督促燃气企业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配备必要的灭火设施和器材,保持疏散通道的畅通。依法查处建筑面积大于300平方米餐饮场所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举报无证无照经营瓶装液化石油气行为,相关职能部门接到举报,应当及时予以核实,并依法查处。相关职能部门应当为举报单位或举报人保密,并依据相关规定给予奖励。
南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南城县市场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