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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公司安检业务外包,未督促整改致燃气爆炸,责任如何认定?

日期:2023-05-10    来源:湖南高院

国际燃气网

2023
05/10
1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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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燃气公司 燃气爆炸 燃气安全

编者按:好心帮亲戚赶老鼠,老鼠咬破橡胶管导致燃气泄漏引发闪燃,在事故中不幸丧命,有哪些责任主体?

事发前,燃气公司委托某劳务公司对事故房屋的燃气管道进行安检,劳务公司依约对燃气设备进行安全检查后,下发整改通知,但房主未对家中穿墙的燃气软管进行更换,燃气公司亦未督促整改。

事故调查小组作出《事故调查报告》认定: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为老鼠咬坏橡胶软管造成燃气泄漏引发闪燃,关于闪燃原因,不排除伤者涂某穿着易引起静电的化纤材质衣物产生静电。事故间接原因为:(1)居民燃气安全意识淡薄;(2)居民燃气遇险应急处置能力不足;(3)某燃气公司隐患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4)某燃气公司客服电话未使用后没有及时办理停机。

关于燃气公司的责任,法院认为,燃气公司作为燃气供应单位和安全检查维护单位,对入户安检时发现的安全隐患未依照整改通知书上载明的条款及时督促整改,未及时复查,也未采取限气、停气措施,未将严重隐患向燃气主管部门报告,无任何单位跟进处理,存在一定过错。

而就接受燃气公司委托进行安检的劳务公司的责任,法院认为,被告某劳务公司依照其与燃气公司签订《居民用户安检业务委托协议》对案涉天然气设备设施进行安全检查,仅对受托事项向委托方燃气公司负责,与本案原、被告之间没有法律关系,不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依法酌情认定房主及其女儿作为房屋和燃气的实际使用人,连带承担70%的赔偿责任,被告某燃气公司承担20%的赔偿责任,死者自行承担10%的责任。

本案也提醒燃气公司,业务外包并不能成为防范责任承担的隔墙。业务外包作为一种灵活用工方式,发挥了利用其他企业优越性来解决自身问题的优势,降低了企业的运营成本。但除了可能会发生外包服务单位难以保证工作质量、损害公司信誉的问题,也可能会面临其他的法律风险,比如以及“假外包、真派遣”之类的用工风险,再比如本案中,燃气公司不能通过业务外包的形式转移法律风险,仍需要由自身承担定期对用户燃气设施进行安全检查的责任。(天然气与法律公号)

正文:

案件回顾

罗某系岳阳楼区某民宅三楼房屋房主,女儿小涂亦共同在此居住。涂某住该栋一楼,系小涂的姑妈。某燃气公司系事故房屋的燃气经营公司,委托某劳务公司对事故房屋的燃气管道进行安全检查。

2020年6月29日,某劳务公司依约对被告罗某家的燃气设备进行安全检查后,向罗某下发《客户安全检查记录表及安全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安检人员现场口头告知罗某胶管存在老化问题,需更换波纹管,但罗某未对家中穿墙的燃气软管进行更换。此后,燃气公司未督促整改,未对整改情况进行回访,亦未对其采取停气或限量供气等措施。

2021年6月20日,小涂喊一楼的涂某到三楼帮忙赶老鼠,在涂某进入事故房屋厨房时突发燃气爆炸,导致涂某全身多处烧伤、房屋不同程度毁损。事故发生后,涂某被送往岳阳市中心医院救治,于2021年8月19日因感染性休克救治无效死亡。

爆炸后的现场

事故发生后,相关职能部门成立事故调查小组,作出《事故调查报告》认定:1.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为:老鼠咬坏橡胶软管造成燃气泄漏引发闪燃。关于闪燃原因,不排除伤者涂某穿着易引起静电的化纤材质衣物产生静电造成的闪燃。2.事故间接原因为:(1)居民燃气安全意识淡薄;(2)居民燃气遇险应急处置能力不足;(3)某燃气公司隐患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4)某燃气公司客服电话未使用后没有及时办理停机。最终,事故调查小组认定,本次事故是一起自用设施老化、外力破坏造成的天然气泄漏闪燃事故,非一般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涂某的家属起诉至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要求罗某、小涂、某燃气公司、某劳务公司四被告共同赔偿死亡赔偿金、医疗费、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80万余元。

法院判决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案涉事故的原因及各方过错与责任大小如何认定,原告损失范围及计算标准如何认定。事故调查报告系事故调查小组经充分调查分析后形成,原、被告均未提交相反证据推翻,法院故对该报告分析认定的多项事故原因予以确认,作为认定各方当事人过错的依据。

1受害人涂某系小涂于事发当日早晨喊其到与被告罗某共同居住的三楼帮赶老鼠,被告小涂、罗某应为共同请涂某进行义务帮工的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根据帮工人和被帮工人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燃气用户应当遵守安全用气规则,使用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和气瓶,及时更换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使用年限已届满的燃气燃烧器具、连接管等,又结合《岳阳市燃气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被告罗某、小涂是房屋和燃气的实际使用人,对燃气计量表出口后设置的案涉被老鼠咬坏的橡胶管负有维护、更新义务,其在已经被燃气安全检查机构告知其天然气线路使用的橡胶管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况下,未积极、主动更换,导致隐患一直未得到消除,自身存在重大过错;燃气均经过加臭处理,二人在老鼠咬坏橡胶管导致燃气泄漏后,对泄漏的高浓度燃气未及时发现,也存在一定疏忽;在闻到气味后,三人未第一时间选择开窗、撤离到安全区域,对事故处理的安全意识和危险预判能力不足,亦存在一定过错。

2关于《事故调查报告》认定涂某所穿衣物材质容易引发静电问题,法院审理认为因该知识普及程度并不是很广泛,且事发突然,不可强求原告对该专业程度较高的事项负有注意义务。因此,涂某对自身着装问题不存在过错,也不应因此加重其责任。故认定被告罗某、小涂对本案事故的发生具有重大过错,死者涂某自身具有轻微过错。

3被告某燃气公司作为燃气供应单位和安全检查维护单位,对入户安检时发现的安全隐患未依照整改通知书上载明的条款及时督促整改,未及时复查,也未采取限气、停气措施,未将严重隐患向燃气主管部门报告,使得隐患长时间存在,无任何单位跟进处理,存在一定过错。

4被告某劳务公司依照其与燃气公司签订《居民用户安检业务委托协议》对案涉天然气设备设施进行安全检查,仅对受托事项向委托方燃气公司负责,与本案原、被告之间没有法律关系,不应在本案中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综上,法院依法酌情认定由被告罗某、小涂连带承担70%的赔偿责任,被告某燃气有限公司承担20%的赔偿责任,死者自行承担10%的责任。最终法院判决被告罗某、小涂连带赔偿原告各项损失87.12万元;被告某燃气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各项损失31.50万元。

一审判决后,被告某燃气公司不服提出上诉,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燃气安全事关千家万户,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橡胶管存在寿命低、易破损老化、易脱落、老鼠易咬等缺点,已成为用户燃气事故的最大诱因,一定要定期更换、检查,注意通风、用管,提高安全意识,消除安全隐患,预防类似悲剧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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