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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第三方破坏:上海一施工单位因未按照规定通知燃气企业受罚

日期:2023-05-17    来源:能源合规  作者:杨铖

国际燃气网

2023
05/17
0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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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燃气企业 燃气安全 燃气法规

据近日上海市行政处罚公开信息,上海某市政工程中心因其作为施工单位未按规定通知燃气企业,被上海市浦东新区某街道办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处罚文书号:2308080092)

处罚的依据是《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2016修正)》第四十一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经与燃气企业协商一致后,按照该保护方案予以实施:

(一)在燃气管道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敷设管道,从事打桩、挖掘、顶进作业;

(二)在燃气管道设施的安全控制范围内,建造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从事打桩、挖掘、顶进作业;

(三)在低压、中压、次高压燃气管道设施的安全控制范围内,进行爆破作业或者动用明火;

(四)其他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的建设工程施工。

建设单位与燃气企业对前款规定的燃气设施保护方案产生争议的,由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后予以解决。

施工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开工前通知燃气企业,燃气企业应当指派专门的技术人员到现场提供安全保护指导。

因作业不当造成燃气设施损坏的,施工单位应当协助燃气企业进行抢修;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以及第五十条规定: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燃气管理处或者区、县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十一)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 第三款规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通知燃气企业的,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燃气企业未指派专门的技术人员到现场提供安全保护指导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值得注意的是,《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2016修正)》中,对燃气企业未指派专门的技术人员到现场提供安全保护指导的处罚,比对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通知燃气企业的处罚要重一些。

这是上海市条例对《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修订)》第37条和第52条规定的细化。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修订)》第37条规定: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不得影响燃气设施安全。

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查明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地下燃气管线的相关情况;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确保燃气设施运行安全;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派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指导。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修订)》第52条规定: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近年来,全国各地不断推进城市配套设施建设,如老旧小区提升整治、雨污水分流工程、道路大修和城市轨道交通、城际铁路建设等,城市内的工程建设项目数量急剧增加,因此,与燃气管道交叉影响的建设项目不断增多。

如第三方施工未事先通知燃气企业,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极易造成燃气设施破坏、引发事故。

根据中国城市燃气燃气协会《全国燃气事故分析报告》对2020年至2022年第一季度天然气事故数据统计,第三方施工破坏是天然气管网事故中数量和占比最多的因素,因此,控制第三方施工破坏是燃气企业保障天然气管网安全的重中之重。

各地也越来越重视第三方施工破坏防范。以河北省住建厅公布的《关于2022年第三批典型违法案件(燃气领域)的通报》为例,10个案例中就有2个涉及建设工程施工未采取相应安全保护措施保护地下燃气管线。分别是:

七、邢台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某公司未采取相应安全保护措施案

邢台市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邢台市新华北路雨水工程施工范围内发现有地下燃气管线的情况下,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其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37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52条的规定,邢台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八、临城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某公司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案

河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临城县东镇学区某项目施工过程中,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确保燃气设施的运行安全,其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37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52条的规定,临城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安全生产月”主题是“人人讲安全、个个会应急”。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可能危及燃气设施和安全警示标志的行为,有权予以劝阻、制止;经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立即告知燃气经营者或者向燃气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

预防第三方破坏,保护燃气设施,人人有责。请广大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燃气企业注意,在施工过程中依法保护燃气设施。燃气企业发现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的违规行为,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启动有关预案,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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