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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住建厅通报4起燃气行业典型违法案件

日期:2023-08-07    来源:河北省住建厅

国际燃气网

2023
08/07
1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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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燃气行业 燃气安全 燃气事故

01滦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查处某公司未设置燃气设施保护装置案

唐山某清洁能源有限公司未按规定为燃气设置保护装置、定期进行检修维护,卸车区法兰盲板未安装静电法兰跨接、充装区燃气充装机的加气枪漏气,存在燃气安全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35条“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确保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的规定。

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48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的,或者未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的,或者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滦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其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02沧州市运河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某公司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安全保护措施案

沧州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沧州市运河区施工建设的某道路提升改造项目,在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安全保护措施的情况下从事挖掘作业,危害燃气设施安全,其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34条“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有关单位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应当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规定。

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50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的规定,沧州市运河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03临西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台某某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案

临西县居民台某某在其住所,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其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15条“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的规定。

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45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临西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04定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某液化气站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案

定州市某液化气站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其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17条第一款“燃气经营者应当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指导燃气用户安全用气、节约用气,并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规定。

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46条第(七)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燃气经营者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或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规定,定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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