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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燃企业非居民(工商餐饮)用户安检工作的看法

日期:2023-09-25    来源:天然气与法律  作者:刘金平

国际燃气网

2023
09/25
1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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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城燃企业 燃气用户安检 燃气设施

安全工作是一切工作的基础,一切工作从安全出发,安全是工作的根本宗旨。在城燃气企业安全是一道永恒的主题,贯穿到城燃企业工作各个环节之中。燃气用户安检工作是城燃企业安全工作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其安全工作紧密相连。城燃企业用户安检工作主要有两个部分,一是居民用户安检工作,二是非居民(工商餐饮)用户(本文着重讨论管道燃气)安检工作。

燃气用户安检工作是城燃企业的职责和义务 ,与燃气用户安全使用燃气息息相关。城燃企业给用户安检工作不但是安全工作的一部分,也是用户服务的一部分,在一定意义上体现着企业的形象。

城燃企业对燃气用户安检内容主要有:一是对燃气设施的检查,检查燃气设施运行是否正常、燃气设施是否有无泄漏现象;二是检查燃气用户的用气设备燃气燃烧器具工作是否正常,是否符合国家规范要求,有无熄火保护装置;三是检查用气环境和用气场所是否具有符合安全用气条件,是否存在“问题环境”,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不能使用燃气;四检查供气压力是否正常;五是宣传燃气使用安全常识和安全用气规则,让燃气用户掌握燃气使用常识和燃气安全知识。

燃气用户安检工作不是一项简单的工作,而是一项繁琐而艰巨的系统工程,需要各方面的配合和支持。不但需要燃气用户的配合,还需要政府主管部门及社会力量的大力支持,需要社会舆论的支持和引导。城燃企业是供气责任的主体,政府监管部门是监管责任的主体,用户是用气责任的主体,三者是密切相连,有机结合的统一体,并不相互排斥。燃气安全,需要三方相互支持,相互配合,共同努力,维护燃气安全。

非居民(工商餐饮)用户是城燃企业的大用户,用气量大,利润贡献大。但是,也是城燃企业的痛点和困境。利润、风险并存,危、机并存。非居民(工商餐饮)用户分布在城市的各个角落,大街小巷,星罗棋布。尤其微小餐饮用户点多面广,难于管理,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和物力。有些燃气用户,出于种种原因,不理解城燃企业的安检工作,认为城燃企业安检工作就是上门找麻烦,找问题,不配合城燃企业的安检工作,拒绝城燃企业上门安检。

非居民(工商餐饮)用户是人员聚集区和密集区,一旦发生燃气事故,容易造成群死群伤恶性事故。非居民(工商餐饮)用户,燃气事故频频发生。《全国燃气事故分析报告》指出:2023年上半年工商用户共发生燃气事故58起,其中餐饮用户41起,死亡32人,54人受伤。宁夏银川兴庆区富洋烧烤店6.21特大燃气事故,导致31死,7伤燃气事故,社会影响巨大。直接导致国家重拳出击整治燃气行业,国务院安委会8月9日发布《全国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并且成立整治工作专班,各省市相应成立整治工作专班,使燃行业掀起又一轮整治风暴,整治之严厉,史无前例。

城燃企业上门给用户安检过程,就是主动发现安全风险隐患和不安全因素的过程,对燃气设施和用户燃气设备全面检查,不留死角和盲区,预防燃气事故的发生。主动发现安全风险隐患和不安全全因素,可以把安全风险隐患和不安全因素消灭在萌芽状态。化解风险,防止风险变为隐患,隐患变为事故。隐患是事故的祸根,隐患不除,事故难以消除。

城燃企业安检工作,要深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到实处,责任到人。建立倒查追究制,上门检查一户,安全一户,放心一户。贯彻安全生产方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城燃企业安检工作就是把安全工作关口前移,变事后分析为事前、事中控制,严格控制事前、事中,尤其对事中高度警惕,不能有任何放松,严格控制、严格把关。用“时时放不下心”的责任,认真对待。不能放过任何风险隐患,避免燃气事故的发生。

按照有关规定,城燃企业对检查中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事项,应履行告知义务,书面告知用户。城燃企业并按照规定的燃气设施维护、更新责任范围实施相关工作,或者提示用户自行整改。向用户发出隐患整改通知书,整改通知书应要求用户签收。保存资料,跟踪处理,建立台账,形成闭环。发现重大隐患应立即整改,立即消除。因用户原因,不能整改的,应采取安全管控措施,限期整改,防止燃气事故的发生。

非居民(工商餐饮)用户用气环境比居民用户用气环境更加复杂恶劣,会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城燃企业在对非居民(工商餐饮)用户上门进行安检过程中,会发现各种各样的风险安全隐患。

有的用户擅自、私自改动户内燃气设施,破坏燃气计量装置,偷盗燃气;有的用户在燃气设施旁堆放杂物及易燃物品;有的用户装修包裹燃气设施;有的用户在同一场所使用双燃料;有的用户厨房通风不畅(密闭空间)无新风系统;有的用户燃气具超期服役,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有的燃器具无熄火保护装置;有的用户燃烧器具连接软管使用非燃气专用软管,私接三通、软管存在弯折、穿越墙体;有的用户虽然安装了可燃气体报警装置,但是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安装位置、高低不符合规范要求,不在使用有效期内,无专业机构年审;更有甚者,关闭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等违规现象时有发生,都给燃气安全正常运行埋下安全隐患,有可能导致燃气事故的发生,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危害社会公共安全,并且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燃气经营者应当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指导燃气用户安全用气、节约用气,并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供气、用气合同约定,对单位燃气用户燃气设施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商业用户、工业用户、采暖及制冷用户每年检查不得少于一次。用户有义务配合城燃企业安检工作,遵守用气安全规则,使用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及时更换国家明令淘汰使用年限已届满燃气燃烧器具、连接管等。对用户宣传安全用气常识和安全用气规则,是城燃企业的职责和义务。同时,单位燃气用户还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操作维护人员燃气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培训。

全国各地对非居民(工商餐饮)用户安检周期要求不尽相同,各地因地制宜制定适合当地的管理办法。《陕西省燃气管理条例》规定:每两年给用户免费安检一次。《陕西省城镇燃气安全检查工作导则》(试行)(以下简称“陕西《导则》”)规定:每年为居民用户、工业用户提供一次安检。显然上述条例和《导则》有不一致的地方,条例存在修改问题。《广西壮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规定:非居民用户每年不少于二次安全检查。《内蒙古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规定:城燃企业每六个月不得少于一次安全检查。天津市《燃气经营企业开展燃气用户安全检查工作暂行规定》明确规定单位用户和特殊用户安检周期:天然气单位用户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对其中餐饮场所、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等单位用户至少每季度安全检查一次,每年不少于四次。福建省《福建省餐饮场所安全使用巡查实施办法》(试行)规定:燃气经营企业对使用管道燃气的餐饮用户每月开展一次安全检查,对重要区域、大用户应当加大检查频次。

城燃企业给用户提供安全检查,是法律规定的职责和义务。城燃企业不按规定给用户提供安全检查或者安检不到位,就要面临一定的法律风险,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按照有关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承担刑事责任:燃气经营者未向燃气用户稳定、持续、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或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河北省住建厅通报的燃气行业典型案件案中就对燃气公司未给用户定期安检进行了行政处罚。张家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就对张家口市某天然气公司未对燃气用户燃气设施定期安全检查进行处罚,对燃气公司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黄骅市某燃气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对沧州渤海新区港城产业园区部分餐饮店的燃气设施进行安全检查,沧州渤海新区城管局对其作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9月13日,西安市莲湖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对莲湖区某北京烤鸭店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商户存在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及私接燃气三通等问题。莲湖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依据《西安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的相关规定,给予该商户负责人陈某责令整改并处人民币1000元的行政处罚。从这三个典型案例可以看出,城燃气企业安检不到位,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燃气用户私接、乱改燃气设施,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陕西《导则》对城燃企业上门安全检查工作提出了明确、详细的要求,规定了判定燃气隐患的标准。检查项目涉及燃气管道、阀门、计量仪表、用气设备、用气环境、泄漏检测等内容。涉及用气过程方方面面和各个环节。并且要求通过安检系统对安检人员实施定位管理,发现安全隐患实时上传,确保安检工作质量。在显眼位置张贴安检标贴、警示、操作指示及紧急处理程序等标贴。否则,都要判定城燃企业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城燃企业应以国务院安委会发布的《方案》为契机,加大对非居民(工商餐饮)用户安检工作,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围绕燃气安全,“大起底”排查燃气安全风险,紧盯非居民(工商餐饮)用户等人员密集场所燃气安全隐患,精准检查。严格执行《方案》,坚决消除非居民(工商餐饮)用户用气过程、用气环境、用气场所等的风险隐患,防范燃气事故的发生。坚决杜绝非居民(工商餐饮)用户违规用气,确保燃气设施安全运行,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提升本质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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