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2023年第五批住建领域典型违法案件的通报
现将2023年第五批住建领域典型违法案件通报如下:
一、山东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施工过程中毁损燃气设施案
(一)基本情况
2023年5月5日16时45分,山东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临沭县施工雨污分流工程时,将位于演武山路与夏庄街交汇处南50米过路燃气管线挖断,导致燃气大量泄漏,造成居民用户停气。
(二)法律依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可能危及燃气设施和安全警示标志的行为,有权予以劝阻、制止;经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立即告知燃气经营者或者向燃气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
(三)处理结果
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参照《临沂市城市管理局自由裁量基准》LY20-20100CF规定,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该单位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作出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临沂市郯城县某液化气站存在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案
(一)基本情况
2023年5月3日至2023年6月27日,临沂市郯城县某液化气站存在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行为。
(二)法律依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燃气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用气;
(二)倒卖、抵押、出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
(三)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
(四)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
(六)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
(七)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
(八)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或者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
(九)冒用其他企业名称或者标识从事燃气经营、服务活动。”
(三)处理结果
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项规定,郯城县行政执法部门对该单位作出没收违法所得6488元,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临沂市沂水县某液化气站销售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案
(一)基本情况
2023年4月18日,沂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在执法巡查时,发现沂水县某液化气站职工张某钢驾驶鲁Q71X**货车,销售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
(二)法律依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燃气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
(二)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
(三)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
(四)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
(六)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
(七)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
(八)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或者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
(九)冒用其他企业名称或者标识从事燃气经营、服务活动。”
(三)处理结果
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参照《临沂市城市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沂水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该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7000元的行政处罚。
燃气安全关乎千家万户,关乎广大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希望大家能深刻汲取燃气事故教训,以案为鉴,提高警惕,生产生活中杜绝任何侥幸心理,进一步强化燃气安全意识,做到警钟长鸣,坚决防范燃气安全事故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