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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燃气安全事故频发背后的燃气质量监管问题

日期:2023-10-12    来源:能源合规  作者:易高斯

国际燃气网

2023
10/12
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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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燃气安全 燃气事故 燃气质量

燃气公司以及从业者应当意识到,当我们放弃了一些规范的做法,其实就是丧失了应有的专业技术性,那就和集贸市场小商小贩没有什么区别了,也必然无法得到应有的回报和尊重,由此而导致的人员伤亡和损失,是无法用悔恨或忏悔来弥补的,这是耻辱的。也不能总是抱着等有关部门来监督检查,依法依规生产经营是最低要求,也是安全底线。

一、燃气安全连续被整治  

近年来,燃气安全事故多发,重大燃气安全事故时有发生,严重冲击人民群众安全感。为遏制燃气事故多发势头,不到3年,国家专门部署了三次燃气安全专项整治,一个关系社会民生的公用事业的安全问题被如此“关心”,如此密集地“开小灶”,也是少见的。

笔者认为,燃气行业及从业者,尤其是身处关键岗位或具有行业影响力的从业者,应该深刻反思:燃气安全何以至此!

(一) 2021年12月至2022年12月

2021年12月,国务院安委会部署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为期一年的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排查整治工作聚焦六个方面:

一是全面排查整治燃气经营安全风险和重大隐患,重点对燃气相关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资质证照等进行排查整治,对不符合条件的严格依法予以取缔或吊销资质证照,加快淘汰一批基础差、安全管理水平低的企业。

二是全面排查整治餐饮等公共场所燃气安全风险和重大隐患,重点排查整治燃气管道被违规占压、穿越密闭空间,气瓶间不符合要求,使用不合格的“瓶灶管阀”,不安装燃气泄漏报警器等隐患。

三是全面排查整治老旧小区燃气安全风险和重大隐患,重点排查整治小区内违规设置非法储存充装点,居民用户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室内管道严重锈蚀等隐患。

四是全面排查整治燃气工程安全风险和重大隐患,重点排查整治未按规定将燃气工程纳入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未依法进行特种设备施工前告知和安装监督检验等问题。对无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揽燃气工程施工的,坚决予以处罚并清退。

五是全面排查整治燃气管道设施安全风险和重大隐患,重点排查整治易导致重特大事故的老旧管道带病运行、高中压管道被占压、燃气场站设施安全间距不符合要求等突出问题隐患。

六是全面排查整治燃气具等燃气源头安全风险和重大隐患,严禁生产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燃气具、燃气泄漏报警器。

(二)  2022年7月至2022年10月

2022年7月初,根据国务院安委会部署要求,国务院安委办、应急管理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决定开展燃气安全“百日行动”。围绕燃气经营、输送配送、燃气使用和燃气具生产销售等环节各方面的典型问题开展“清单式”排查整治。聚焦公共安全重点整治,紧盯公共场所,对使用燃气的餐饮场所、商住混合体、农贸市场、学校医院等进行全面排查,重点检查燃气管道占压、穿越密闭空间、擅自改造等问题;紧盯关键环节,严厉打击违规充装、居民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的非法储存和“黑气瓶”“黑燃气”,重点打击燃气灶具、燃气报警器生产销售的“地下市场”等;紧盯突出问题,严厉查处燃气新建、改造等工程违规转包、违法分包和从业人员无证上岗、违规违章作业,燃气管网外部野蛮施工等问题。

(三)  2023年8月至2025年底

2023年8月,国务院安委会部署要全面开展燃气安全大起底、大整治,针对问题气、问题瓶、问题阀、问题软管、问题管网、问题环境等关键环节,明确责任、直捣病灶。用3个月左右时间开展集中攻坚,全面排查整治城镇燃气安全链条风险隐患,再用半年左右时间巩固提升集中攻坚成效,到2025年底前,基本建立燃气安全管理长效机制。住建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消防救援局相继制定部门专项方案或进行专项部署。

上述方案和措施都极具针对性和操作性,落实到位、落地见效,肯定能压减燃气安全事故。

笔者在对燃气安全事故的长期观察和研究之中,发现燃气质量缺陷问题经常出现在燃气安全事故中。在这里,谈一谈燃气质量监管的话题。

二、燃气质量监管主要法规标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年修订)

2.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666号,2016年修订)

3.城镇燃气分类和基本特性(GB/T 13611)

4.天然气(GB 17820)

5.液化石油气(GB 11174)

6.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

三、燃气质量缺陷问题

(一)加臭不足

1.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某花园“1·18”爆炸事故

2017年1月18日,顺德区北滘镇某花园富逸楼5座702号发生管道液化石油气爆炸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受伤,大量房屋、财产损失。

公开的事故调查报告载明,经专业检测公司对事发小区瓶组间的液化石油气进行全组分分析表明,某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2017年1月17日供应的液化石油气中四氢噻吩(加臭剂)的含量少于0.1mg/m³,甲硫醇和乙硫醇含量之和小于0.3mg/m³(检测分析报告编号ST17-01***.001)不符合《液化石油气》(GB 11174—2011)4.1条和《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3.2条要求(条文解释液化石油气加臭剂含量不宜小于50mg/m³),也不符合《城镇燃气加臭技术规程》(CJJ/T 148—2010)3.1.4条要求。液化石油气加臭量不足或没有加臭,人的嗅觉不能及时发现燃气泄漏,未能及时警示用户采取安全应对措施。

延伸阅读:燃气加臭不足会导致法律责任?——从顺德1·18燃气爆燃事故说起

2.武平县东成大酒店“5·21”爆炸事故

2013年5月21日,福建省武平县某大酒店发生天然气爆炸事故,造成酒店外3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680余万元。直接原因系通往某大酒店天然气管道末端未封堵,通气后在室内聚集遇点火源爆炸。

调查发现,在通气至事故发生这段时间加臭不符合规范要求,天然气加臭严重不足,导致某大酒店使用的天然气长时间泄漏未能被及时发现。

(二)  掺混二甲醚

1.厦门市湖里区某瓦罐煨汤馆“9·19”较大燃气爆炸事故

2014年9月19日11时26分左右,厦门湖里区某瓦罐煨汤馆发生一起燃气泄漏爆炸事故,造成5人死亡、18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890余万元。

调查发现,事故现场提取了3#、4#的钢瓶内气体进行检测,结果为:二甲醚实测分别为:56.6%、52.6%;(C3+C4)烃类组分实测分别为:43%、47%。

2.北京某食品有限公司“12·3”较大燃气爆炸事故

2019年12月3日2时43分许,北京顺义区牛栏山镇某食品公司一期生产车间内发生燃气爆炸事故,造成4人死亡,10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429.563万元。

现场具备取样条件的两个液化石油气瓶内的气体烃类组分分别为70.71%、77.28%,二甲醚含量分别为28.59%、22.15%,气体质量均不符合《液化石油气》(GB 11174—2011)的要求。

3.张某等涉嫌生产销售掺混二甲醚不合格液化气案

2022年11月,蚌埠市市场监管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我市某两处液化气充装站在液化气中非法添加二甲醚以牟取暴利。

经初步查明,自2021年11月以来,液化气充装站的实际控制人张某为牟取暴利,抢占液化气供应市场,从外地购买二甲醚、丙烷液化气等原料,在其经营的两处液化气充装站内将二甲醚掺入液化气中以混合气名义批发给下线零售商王某山等40余人,涉案金额1400余万元。

该案入选市场监管总局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行动首批典型案例,并获总局挂牌督办。

四、建议 

根据笔者长期观察,燃气质量监管存在以下几个痛点:

一是少有建立燃气质量监管情况定期公开公示的做法,较多情况为抽检情况公开,且基本为瓶装液化石油气。笔者仅查得蚌埠市建立了燃气质量报告机制,每月公示供气质量检查情况,包括管网末端加臭剂浓度、居民户内用气压力、天然气气质检测,以及门站气质检测报告。

二是在大量燃气安全事故中,有关报告或信息未提及燃气质量监管、取样检测等事项,如在责任纠纷中,燃气公司以外的利害关系人提出涉及燃气质量的事项,燃气公司如何举证证明履行了质量控制的经营责任,监管部门如何举证证明履行了燃气质量监管的行政责任?

三是当前的燃气消费结算是体积计量(标准状况下),组份的变化不利于公平交易,由于信息不对称,我们多数时候认为是广大用户的权益受到了损害,尤其是工商用户,包括对燃气质量的知情权,这也是国内讨论能量计量缺乏基础的核心所在。

笔者也注意到不少工商用户和燃气公司发生供用气纠纷的案例中,往往涉及燃气质量事项,由于燃气公司的强势地位,以及案件有关参与者(主要是代理律师)不了解或不熟悉,使得用户在这个关系中处于弱势,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

因此,笔者提出如下建议:

(一)  有关监管部门应建立健全燃气质量检测和公开公示机制,可参考供电供水等领域的质量检测和公开公示做法。

(二)  燃气公司建立燃气质量控制管理制度和流程,科学合理设置取样检测点,厘清和气源单位的关系,把好进出关的质量,对用户负责。

(三)  从技术和安全角度广泛开展燃气质量工作宣传,提升燃气领域的专业技术性,帮助广大用户和社会公众建立燃气质量意识,降低使用不合格燃气可能导致的伤害风险。

(四)  第三次燃气安全专项整治正在广泛深入开展,针对“问题气”的整治不能过度关注瓶装液化石油气,也要投入部分精力到管道燃气(主要是天然气)质量整治上面,当然主要方向是规范和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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