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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行政复议维护特许经营权!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对燃气行业有哪些影响?

日期:2023-10-31    来源:天然气与法律  作者:陈新松 王倩颖

国际燃气网

2023
10/31
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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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燃气行业 燃气企业 燃气特许经营权

9月1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行政复议法自1999年制定,经2009、2017年两次修正,此次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下称“新法”)与2017修正版(下称“原法”)相比,在条款数量上增加了一倍多,新增了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功能定位。那么,新法的这些变化中,哪些燃气企业相关,对燃气行业有哪些影响,燃气企业应如何学习新法,更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一、行政复议范围扩大

作为解决行政争议的途径之一,因原法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较行政诉讼窄,加之部分地方政府公信力缺失,导致很多燃气企业在遇到行政争议时无法或不愿选择行政复议的路径。而此次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强化了行政复议的吸纳能力,扩大了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及复议前置的案件范围。

1. 行政协议

新法第十一条第(十三)项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订立、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行政协议的,可申请行政复议。由此可知,包括燃气特许经营协议在内的行政协议纠纷被纳入到行政复议范围。

行政协议是否属于行政复议的范围,在实践中一直存有争议。持否定态度的行政机关/法院以行政复议法没有明确规定为由,认为行政协议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不予受理或驳回复议申请;持肯定态度的法院从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衔接关系角度,认为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行政争议也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新法将行政协议纳入行政复议范围,除了对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规定作了有效衔接,还对实务争议作了解答。近几年燃气特许经营协议方面的纠纷逐渐增多,燃气企业就特许经营协议争议申请行政复议将“有法可依”。

2. 行政垄断

新法还新增行政垄断行为,对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行政垄断行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法规定一致。燃气领域典型的行政垄断行为包括政府或燃气主管部门未经招投标、竞争性谈判等公平竞争程序直接授予特许经营权或在特许经营招标中设置限制性条件,排斥或限制经营者公平参与特许经营权竞争等行为。

对燃气企业而言,可向反垄断执法机构(市场监管局)举报,由市场监管局进行反垄断查处;还可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方式要求撤销相关行政行为或确认相关协议无效等。但需注意申请主体资格问题,需举证证明与被申请的行政垄断行为有利害关系。另外,对于经由举报的答复/处理行为,符合条件的,也可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但对主体资格的审查更为严格。 

3. 行政赔偿

国家赔偿法仅规定了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而此次修订的行政复议法规定赔偿请求人可就行政赔偿单独申请行政复议。燃气领域的行政赔偿争议包括因政府重复授权、违法变更、解除特许经营协议的行政协议赔偿纠纷以及因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违法而引起的行政赔偿纠纷等。

需注意案件类型和申请期限问题。行政赔偿案件是否仅限于新法列举的赔偿决定、不予赔偿决定两种类型,抑或如行政赔偿诉讼,也包括行政机关逾期不作出赔偿决定及其他有关行政赔偿的行为【1】,还需配套规定或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关于申请期限,国家赔偿法规定的三个月起诉期限【2】是否适用于行政复议,即是否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情形,值得商榷。但根据“新法优于旧法”规则,加之现行国家赔偿法未对单独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作出规定,笔者认为关于行政赔偿案件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仍应适用行政复议法的规定。

4. 政府信息公开

新法还新增政府信息公开案件,同时该类案件也被纳入到复议前置范围中,且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在此之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修订)第五十一条已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燃气领域中政府信息公开相关的纠纷一般出现在燃气企业因特许经营权争议向政府部门申请公开其与其他燃气公司签订的特许经营协议、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方案、燃气经营许可证等。

另外提醒注意,新法将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不作为)也纳入到复议前置范围,包括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未依法履行、不予答复。燃气领域中的行政不作为类型多样,如行政机关不予发证、不查处燃气违法行为乃至对爆燃事故调查报告不作出批复等。以后对于行政不作为案件,燃气企业应先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结果不服的,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还需注意举证责任,在行政不作为案件,申请人需提供曾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的证据,但是被申请人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申请人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的除外。

二、申请和审理程序变化

1. 申请期限完善,统一管辖

申请期限方面,新法在原法60日申请期限的基础上,增加了行政机关未告知行政复议权利的申请期限,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之日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一年。也增加了最长申请期限(5年、20年)规定。且完善了起算时点,增加“应当知道行政行为”情形。

管辖方面,新法取消了原法地方政府工作部门的行政复议职责,除垂直领导等特殊情形外,将行政复议的管辖归至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行使,并对派出机构作出灵活规定。新法第二十四条第四款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派出机构的名义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行政复议案件,由本级人民政府管辖;其中,对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按照行政区划设立的派出机构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也可以由其所在地的人民政府管辖。

2. 审理方式:从“书面审”到“面对面审” 

原法规定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方式,且行政复议实务中也多为书面审查,和行政诉讼的开庭审理差别较大。但新法在审理方式上革新,打破了申请人、被申请人、复议机构互不见面的审理方式,由“书面审”变为“面对面审”。

新法第四十九条规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当面或者通过互联网、电话等方式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并将听取的意见记录在案。因当事人原因不能听取意见的,可以书面审理。”且新法完善了听证制度,区分了应当听证、可以听证的不同情形,并对听证程序作了细化规定。如第五十条规定重大、疑难、复杂的行政复议案件,复议机构应当(必须)组织听证;对于行政复议机构认为有必要听证,或申请人请求听证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组织听证。

面对面审理和听证有利于各方当事人充分发表观点、举证质证,也有利于复议机构查明案件事实,作出合理决定。且新法增加了复议机关的调查取证权,也强调了律师参与,新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或者其他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审理方式及程序的变化整体有利于保障申请人权利。

3. 增加和解、调解程序

新法增加了行政复议和解、调解程序。和解系当事人之间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后应撤回复议申请。调解是在复议机关主持下进行的。新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签章,并加盖行政复议机关印章,即具有法律效力。

需注意调解的案件范围,新法未对可调解的案件类型作限制性规定。而根据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行政诉讼中可调解的案件范围限定为行政补偿、行政赔偿、行政协议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四类。且调解书的生效时间不同,行政诉讼中调解书经当事人签收后生效。

在燃气领域,包括燃气经营许可证相关的行政许可案件、行政垄断争议以及行政补偿、行政不作为案件在行政复议中均可通过和解、调解的方式处理。但和解协议、调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且根据新法规定,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的,申请人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这一点需要燃气企业留意。

三、结论

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扩大了行政复议范围,增加行政协议、行政垄断、行政赔偿等案件类型,且政府信息公开、行政不作为案件属于复议前置范围,必须先通过行政复议的方式解决。

新法在行政复议的申请受理和审理程序方面完善和细化,重证据、重听证、强调律师参与,行政复议当事人应积极申请听证,全面举证质证,充分发表观点。除此之外,新法还规定了对规范性文件的附带性审查,新增行政复议委员会制度,细化行政复议决定的类型,在执行方面,增加约谈、通报批评制度等。

相比于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整体审理期限短,在审理结果上,行政复议机关不得作出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变更决定(“禁止不利变更原则”)。另外,行政复议本身可救济,对行政复议结果不服的,可再提起行政诉讼。对燃气企业而言,从快速解决行政争议与优化政企关系角度,行政复议或可作为一种路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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