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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费或安全隐患并不能直接停气!湖北一燃气公司因利用格式条款免除自身责任被处罚!

日期:2023-11-15    来源:湖北天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际燃气网

2023
11/15
1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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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安全隐患 燃气设施 城燃企业

近日,湖北一燃气公司因供用气合同中存在利用格式条款免除自身责任的合同行政违法行为被天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以行政处罚。

市监局在检查中发现,燃气公司与用户订立的《供用气合同》第五条5.1.2项为“供气方有权对用气方逾期不缴纳燃气费停止供气,并按合同约定标准收取违约金”、5.1.3项为“供气方有权对用气方燃气设施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安全运行提出整改建议并要求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供气方有权停止供气”。

《湖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对危及公共安全或者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用气行为,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及时予以劝阻和制止;对恶意欠费的,予以催缴。拒不改正的,在提前24小时通知后,可以对该用户暂停供气。安全隐患排除或者欠费结清后,应当及时恢复供气。《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六)项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订立合同,不得利用格式条款等方式作出减轻或者免除自身责任的规定。格式条款中不得含有以下内容:(六)其他免除或者减轻经营者自身责任的内容”。

市监局认为,该《供用气合同》5.1.2项、5.1.3项格式条款未约定当事人催告及事先通知后停止供气的程序和义务,当事人通过该格式条款免除自身责任,违反了上述规定,依据《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罚款5000元。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四条规定,对当事人利用合同实施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市场监督管理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监督处理。《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在《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的基础上,对合同行政监管工作进行了全面系统梳理,主要包括总则、合同行为规范、合同示范文本制度、监督管理手段以及法律责任等内容。

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针对消费者反映较为强烈的经营者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减轻或者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等行为,以及经营者就格式条款向消费者进行提示说明、不得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等义务作出了详细规定。至于违法规定的处罚后果,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根据《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经营者采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合同,根据《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应当以单独告知、字体加粗、弹窗等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省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针对特定行业或者领域,联合有关部门制定合同示范文本。像上海、北京、江苏等地都有公布供用气合同的示范文本,可参照使用。双方可对合同示范文本中的有关条款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自行约定具体权利义务,但应注意对于格式条款须特别说明,提示用户予以关注,保障合同公平。

当事人:天门华燃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

2023年5月,我局将天门华燃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供用气合同》进行了送审,2023年6月11日经湖北省合同格式条款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出具《2023年度湖北省合同格式条款评审意见》,评审建议为“经审查发现,此《供用气合同》存在‘经营者利用格式条款免除自身责任’的情形”。

2023年9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中发现天门市华燃天然气有限公司仍在使用存在“经营者利用格式条款免除自身责任”情形的《供用气合同》。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2023年9月21日,我局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通过对当事人的经营者进行询问调查,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利用格式条款免除自身责任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2023年10月9日案件调查终结。

经查,当事人从事天然气的经营活动,现总部设在天门市黄潭瑶台村御龙湾小区,下设岳口、汪场、蒋场、张港、蒋湖、多宝、拖市、渔薪、黄潭、九真、石家河、佛子山等12个乡镇营业部。自2022年5月12日起,当事人与消费者(用气方)订立使用的《供用气合同》由福临能源制订。各乡镇营业部与当地的消费者签订该《供用气合同》并回收上交到总公司存档。

2023年9月18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下设石家河镇营业部进行日常检查,发现当事人与消费者订立的上述《供用气合同》第五条5.1.2项为“供气方有权对用气方逾期不缴纳燃气费停止供气,并按合同约定标准收取违约金”、5.1.3项为“供气方有权对用气方燃气设施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安全运行提出整改建议并要求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供气方有权停止供气”。该《供用气合同》5.1.2项、5.1.3项格式条款未约定当事人催告及事先通知后停止供气的程序和义务,当事人通过该格式条款免除自身责任。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证据二:当事人的《供用气合同》一份、询问笔录一份、《2023年度湖北省合同格式条款评审意见》一份、石家河镇三名购气居民的身份信息、购气票据以及合同。证明当事人利用格式条款免除自身责任的事实。

证据三:当事人2023年9月16日制定的新版“供用气合同”一份,证明当事人已改正利用格式条款免除自身责任的行为。

证据四:当事人的从轻处罚申请书一份,证明当事人认错整改的态度,符合从轻处罚情形。

根据以上查明事实,本局于2023年10月20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天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天市监罚告〔2023〕572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六)项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订立合同,不得利用格式条款等方式作出减轻或者免除自身责任的规定。格式条款中不得含有以下内容:(六)其他免除或者减轻经营者自身责任的内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利用格式条款免除自身责任的违法行为。依据《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二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利用格式条款免除自身责任的行为,给予处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在案件的调查过程中,当事人深刻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积极配合调查且积极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依据《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一条第(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和第十二条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三)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之规定,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予以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六)项之规定,依据《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5000元。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天门市农业银行营业部(收款单位:天门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175***********879,市场监管罚没收入,编码103050123)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门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天门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定情形除外。

天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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