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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检查到位,北京法院判决燃气公司无责!

日期:2023-12-01    来源:中国消防救援

国际燃气网

2023
12/01
1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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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爆燃事故 燃气公司 燃气灶

出租屋内租户在使用燃气过程中发生的爆燃事故,责任主体一般涉及房主、租户(房屋实际使用人)和供气方燃气公司。在爆燃民事侵权案件中,法院通常根据事故原因(直接原因、间接原因)认定不同主体的过错程度,划分责任比例。关于燃气公司责任比例的认定,法院一般围绕燃气公司是否存在违规安装燃气设施的行为、是否履行了安全告知义务、是否履行了入户安检义务等角度进行审查。

本期分享的案例系出租屋内因燃气灶老化无法正常使用(十几年未更换,租户向房主反映后仍未更换),租户在自行使用点火棒引燃燃气灶时发生了爆燃,导致租户受伤。租户遂将房主、燃气公司、物业公司作为被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法院生效判决仅租户和房主承担责任,租户使用燃气不当存在主要过错(70%责任)、房主未消除安全隐患(30%责任)。法院认定燃气公司无需承担责任的理由是燃气公司对房屋的燃气安全使用进行了安检(案例中未详细介绍安检及告知情况)。

但司法实践中燃气公司完全不承担责任的案例相对较少。甚至有的案例中,燃气公司虽然履行了入户安检义务也告知用户安全隐患,但仍被法院判决承担一定比例的责任。燃气公司在安全宣传、入户安检及隐患整改等各环节均不可掉以轻心,需严把安全红线,切实防范安全风险。事故发生后,积极应对,及时救济。

以下为正文:

案情回顾

徐某承租晋某位于北京市某房屋,2021年9月,涉案房屋发生火灾,徐某被烧伤,涉案房屋及物品受损。

通州区消防救援支队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起火原因系徐某在使用点火棒点燃燃气灶的过程中发生爆燃。该燃气灶系晋某购房时附带的设备设施,至爆燃事故发生时已十几年未更换;事故发生前,徐某亦向晋某反映过燃气灶无法正常使用。现徐某起诉要求晋某、某燃气公司、某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判决结果

生效判决认为,徐某系涉案房屋的承租人,其在发现涉案燃气灶无法正常使用后,未采取足够的安全保障措施,反而使用点火棒引燃燃气,这一极具危险性的行为导致燃气灶发生爆燃,进而引发此次火灾事故,导致自身受伤的后果,徐某对此次火灾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过错,应当对此事故的发生及后果承担主要责任。

晋某系涉案房屋实际权利人,燃气灶系晋某购房时附带的设备设施,自购房至爆燃事故发生时晋某未对燃气灶进行更换。晋某作为房屋实际权利人,负有对房屋内设施设备能够安全使用的保障义务,且在徐某向其反映燃气灶无法正常使用后,晋某亦未履行核实和消除燃气灶安全隐患的义务,故晋某对此次火灾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燃气公司对涉案房屋的燃气安全使用进行了安全巡检,燃气灶设备不属于物业公司的服务范围,现无证据表明燃气公司、物业公司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过错。

故判决:徐某对火灾事故承担70%的责任,晋某对火灾事故承担30%的责任,燃气公司、物业公司不承担责任。

判决依据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薛强表示,涉火灾事故案件存在责任主体多、法律关系复杂、损害后果严重、当事人之间矛盾尖锐等特点,法院需要在房屋租赁及管理、电器、燃气等操作合规性问题编织出的火灾事故原因认定框架内,确定责任主体,落实法律责任。

本案中,承租方缺乏防火消防意识,出租方提供的燃气设备存在安全隐患,双方均应当对火灾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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