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能源网获悉,2月28日,河南省住建厅发布《河南省燃气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时间截至3月28日。
其中第24条明确将“管道燃气特许经营评估结论为不合格”纳入取消特许经营权的法定事由之一,超出《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规定的取消事由;
第六十二条明确: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燃气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权限和程序授予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的;(二)对不符合有关许可条件给予许可的,或者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办理批准文件的;
(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和监督检查职能的:(四)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不在规定时间内依法查处的。
原文如下:
关于《河南省燃气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加强燃气管理,规范燃气经营和使用,预防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起草了《河南省燃气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增强立法的公开性、透明度,保障人民群众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推进立法科学化民主化进程,提高立法质量,现向社会征求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和建议。
请将意见建议于2024年3月28日前反馈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邮寄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郑开大道75号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城市管理处
邮编:451461
电话:0371—66069812
传真:0371—66069812
电子邮件:rqgzzb@163.com
附件:《河南省燃气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pdf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