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燃气网 » 燃气政策法规 » 国内燃气政策法规 » 正文

广东茂名全线下调城镇管道燃气销售价格

日期:2024-03-30    来源:国际能源网

国际燃气网

2024
03/30
13:07
文章二维码

手机扫码看新闻

关键词: 广东燃气价格 燃气管道 管道燃气销售价格

国际能源网获悉,3月29日,茂名市发展和改革局发布《关于调整茂名市城区城镇管道燃气销售价格的通知》。文件指出,居民用户销售价格第一档由4.63元/m³调整为4.03元/m³、第二档由5.09元/m³调整为4.43元/m³、第三档由6.01元/m³调整为5.23元/m³。

非居民用户销售基准价格由5.26元/m³调整为4.97元/m³,供需双方可以基准价格为基础,在上浮20%、下浮不限的范围内协商确定具体价格,但配气价格上浮后不得超过1元/m³。

详情如下:

茂名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调整茂名市城区城镇管道燃气销售价格的通知

茂名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

根据《茂名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调整茂名市城区城镇管道燃气配气价格及完善价格联动调整机制的通知》(茂发改价格〔2022〕1024号)的有关规定,经十三届市政府第92次常务会议和市委十二届第127次常委会议审议通过,现就调整茂名市城区(你司供气范围内)城镇管道燃气销售价格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销售价格

(一)居民用户销售价格。

居民用户销售价格第一档由4.63元/m³调整为4.03元/m³、第二档由5.09元/m³调整为4.43元/m³、第三档由6.01元/m³调整为5.23元/m³

居民用户销售价格仍执行阶梯价格制度,各档阶梯用气量、实施范围及优惠措施仍按《茂名市区居民生活用管道天然气阶梯价格制度实施细则》(茂发改价格〔2016〕80号)的规定执行。

(二)非居民用户销售基准价格。

非居民用户销售基准价格由5.26元/m³调整为4.97元/m³,供需双方可以基准价格为基础,在上浮20%、下浮不限的范围内协商确定具体价格,但配气价格上浮后不得超过1元/m³

二、城区城镇管道燃气销售价格的配套措施

(一)学校、养老福利机构等执行居民用户气价的非居民用户。

学校、养老福利机构等执行居民用户气价的非居民用户销售价格按对应居民用户第一档、第二档销售价格平均水平执行。

(二)继续对低收入群众实行燃气销售价格优惠政策。

本市户籍由相关部门认定的在时效范围内的城乡低保户或特困供养人员等低保对象,其用气量每户每月15m³(含15m³)内按对应居民用户第一档销售价格的80%计收,超过部分不实行优惠。

(三)燃气用户抄表后的用气量执行新的价格。

1.机械表用户:此类用户属于先用气后缴费用户,本调价文件执行日期之前用气量按旧价格执行,本调价文件执行之日起的用气量按新价格执行。实际情况按抄表数结算。

2.膜式燃气表与物联网表用户:此类用户属于预存气款用户,物联网表用户由你司远程抄表,膜式燃气表用户由你司安排工作人员上门进行抄表,计算用户的剩余气量,剩余气量按新价格执行。

三、执行时间

本文从2024年4月14日起执行。茂发改价格〔2022〕1025号同时废止,此前有关文件和本文不一致的,以本文为准。请你司严格执行上述调价政策,及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自觉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保障稳定供应。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及时报告我局。

附件:居民用气分类使用范围

茂名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4年3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居民用气分类使用范围

居民销售价格是指城乡居民住宅用气。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气、社会福利机构生活用气、宗教场所生活用气、城乡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服务设施用气以及监狱监房生活用气,执行居民用气销售价格。

(一)城乡居民住宅用气:城乡居民住宅用气是指城乡居民家庭住宅,以及机关、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集体宿舍、商业用房按规定改建为租赁住房的生活用气。

(二)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气:是指学校的教室、图书馆、实验室、体育用房、校系行政用房等教学设施,以及学生食堂、澡堂、宿舍等学生生活设施用气。

执行居民用气价格的学校,是指有关部门批准,由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举办的公办、民办学校,包括:(1)普通高等学校(包括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2)普通高中、成人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3)普通初中、职业初中、成人初中;(4)普通小学、成人小学;(5)幼儿园(托儿所);(6)特殊教育学校(对残障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的机构)。不含各类经营性培训机构,如驾校、烹饪、美容美发、语言电脑培训等。

(三)社会福利机构生活用气:是指经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由国家、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举办的,为老年人、残疾人、孤儿、弃婴等特殊群体提供集中居住、生活照料和康复教育服务的机构的生活用气。

(四)宗教场所生活用气:指经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登记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等宗教活动场所常住人员和外来暂住人员的生活用气。

(五)城乡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服务设施用气:是指城乡居民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工作场所及非经营公益服务设施的用气。


返回 国际燃气网 首页

能源资讯一手掌握,关注 "国际能源网" 微信公众号

看资讯 / 读政策 / 找项目 / 推品牌 / 卖产品 / 招投标 / 招代理 / 发新闻

扫码关注

0条 [查看全部]   相关评论
                   

国际能源网站群

国际能源网 国际新能源网 国际太阳能光伏网 国际电力网 国际风电网 国际储能网 国际氢能网 国际充换电网 国际节能环保网 国际煤炭网 国际石油网 国际燃气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