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燃气网 » 燃气安全 » 燃气安全知识 » 正文

私改燃气管道:违法行为,切莫触犯!

日期:2024-04-12    来源:中油在线

国际燃气网

2024
04/12
10:09
文章二维码

手机扫码看新闻

关键词: 燃气管道 燃气设备 燃气安全

近些年来

因违规操作

导致的燃气事故

屡见不鲜

尤其是私改燃气管道

不仅触犯了法律法规

还存在巨大安全隐患

以案为鉴 警钟长鸣

地点:北京市大兴区亦庄镇开泰西里小区

案例情况:执法人员发现居民甘某某在未向燃气公司申请的情况下,擅自拆除、改装户外燃气管道,存在损坏燃气设施行为。依据《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相关部门对甘某某处以4.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私改燃气管道的危害

擅自改动燃气设施后会破坏原有设备的密封性,在使用过程中极易发生燃气泄漏;也可能因通风不足导致室内缺氧,引起中毒甚至发生爆炸。

2影响维修维护

原有的燃气管道、燃气表布局被擅自改变后,一旦意外发生,可能导致无法及时关闭燃气阀门;私自将管道埋在墙内或瓷砖下,一旦出现漏气,抢修将非常困难。

3危害公共安全

单元楼内只要有一户私改管线引发燃气事故,就有可能危及整栋楼居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燃气安全至关重要

关乎千家万户的幸福

违规操作导致的悲剧

数不胜数

为您整理了

“私改燃气管道”相关的

部分相关法律法规

大家来一起学习一下

务必安全用气、警钟长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 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九条 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对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及时处理。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第二十八条  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六)盗用燃气;(七)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

为了您的安全

请您务必遵守法律法规

牢记燃气安全知识

让我们一起

拧紧燃气安全阀!


返回 国际燃气网 首页

能源资讯一手掌握,关注 "国际能源网" 微信公众号

看资讯 / 读政策 / 找项目 / 推品牌 / 卖产品 / 招投标 / 招代理 / 发新闻

扫码关注

0条 [查看全部]   相关评论
                   

国际能源网站群

国际能源网 国际新能源网 国际太阳能光伏网 国际电力网 国际风电网 国际储能网 国际氢能网 国际充换电网 国际节能环保网 国际煤炭网 国际石油网 国际燃气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