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开放式厨房
请记住:严禁将有燃气管道、燃气具的房间改作卧室、客厅、卫生间,或者设置成开放式厨房。
原因分析:开放式厨房与卧室、客房之间无有效隔断,视作为同一空间,不符合燃气安全使用条件的“专用空间”概念。一旦发生气体泄漏或者燃气爆炸,没有任何阻挡之下,会迅速危及整个居住空间,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
依据:《燃气工程项目规范》(GB55009-2021)5.3.3条规定:“用户燃气管道及附件应结合建筑物结构合理布置,并应设置在便于安装、检修的位置,不得设置在卧室、客房等人员居住和休息的房间,不得设置在卫生间内。”《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装及验收规程》(CJJ12-2013)4.2.1条规定:“设置灶具的厨房应设门并与卧室、起居室等隔开。”
整改措施:厨房与客厅设隔断门进行隔开。
2、燃气灶具
请记住:不得使用超期燃气灶具、热水器和未安装熄火保护装置的灶具。
原因分析:燃气灶具超过使用年限后,会出现零部件老化、熄火保护装置失效、灶具漏气等情况,在空气流通不畅时,容易引发燃气事故;天然气热水器超过使用年限后,会出现热效率降低、耗气量提高,喷嘴堵塞,不易打火,引发燃气燃烧不完全,造成一氧化碳中毒事故。
依据:《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全管理规则》(GB17905-2008)7.3条 规定:“燃具从售出当日起判废年限应为8年”。同时,燃气具发生燃烧工况严重恶化,燃烧、交换器严重烧毁或火焰外溢,检修后仍然漏气漏水或漏电的,也需要提前报废。
整改措施:灶具、热水器超过判废年限8年,立即更换。
3、燃气连接管
请记住:不得使用橡胶软管作为连接软管。
原因分析:燃气灶和燃气热水器的判废年限均为8年,规范规定软管的使用年限不应低于燃具的判废年限,因此使用寿命仅有18个月的老式燃气橡胶连接软管不再符合法规要求。
依据:《燃气工程项目规范》(GB55009-2021) 6.1.7条规定:“当家庭用户管道或液化石油气钢瓶调压器与燃具采用软管连接时,应采用专用燃具连接软管,软管的使用年限不应低于燃具的判废年限”。
整改措施:使用年限超过8年的不锈钢波纹软管。
4、燃气自闭阀
请记住:家庭用户需加装燃气自闭阀。
原因分析:当管道内供气压力异常或连接的燃气管道脱落时,自闭阀能够自动关闭。自闭阀关闭后,在供气恢复正常的情况下,用户手动开启即可恢复用气。
依据:《燃气工程项目规范》(GB55009-2021) 6.1.9 条规定:“家庭用户管道应设置当管道压力低于限定值或连接灶具管道的流量高于限定值时能够切断向灶具供气的安全装置。”
整改措施:请有燃气安装资质的专业单位安装燃气自闭阀。
5、燃气热水器
请记住:严禁使用“直排式”燃气热水器;推荐使用“强排式”或“平衡式”燃气热水器。
原因分析:“直排式”热水器无烟道设计,在使用过程中,燃烧所需的空气取自室内,产生的废气也排入室内,“烟道式”热水器烟道不能完全将废气排出室外,燃烧所需的空气仍取自室内。这两类热水器在封闭的环境下使用都会导致燃烧不充分,产生大量的无色无味有毒的一氧化碳,引发中毒事故。国家已明令禁止生产和使用直排式热水器,禁止生产“烟道式”热水器。
依据:《燃气工程项目规范》(GB55009-2021)6.1.3 条规定:“直排式燃气热水器不得设置在室内。燃气采暖热水炉和半密闭式热水器严禁设置在浴室、卫生间内。”
整改措施:立即停止使用“直排式”和“烟道式”热水器,更换为“强排式”或“平衡式”热水器。
6、燃气管道设施包封
请记住:严禁将燃气管道、阀门、燃气具等燃气设施密封或暗设安装。
原因分析:燃气管道设施被包封,不便于安全检查,出现问题时不方便维修,泄漏的燃气不易被发现,容易越聚越多,达到爆燃,甚至爆炸的程度,一旦遇到明火、启闭电气开关、接打电话等就会引起爆炸。
依据:《燃气工程项目规范》(GB55009-2021)5.33条规定:“用户燃气管道及附件应结合建筑物结构合理布置,并应设置在便于安装、检修的位置,不得设置在卧室、客房等人员居住和休息的房间,不得设置在卫生间内。”
整改措施:立即拆除包封物,或到我公司申请燃气管道设施改造。
7、私改燃气设备设施
请记住:严禁燃气用户擅自增添、拆、迁、改、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器具。
原因分析:私改燃气管线是导致燃气事故多发的一个重要原因。国家相关法律明确规定,私接私改燃气管道属于违法行为,危害自身和其他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的;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非法使用燃气设施和偷盗转供燃气
请记住:严禁非法使用燃气设施和偷盗转供燃气。
原因分析:燃气用户在使用燃气时,与燃气企业签订了用气协议,当居民燃气用户将房屋改造,由居住房屋转变为商业性质时,应及时向供气燃气企业报备修改用气性质,否则也属于违法行为;同时,通过各种手段盗用燃气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相关规则可以予以惩戒,情节严重的将触犯刑法。
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的;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商业燃气用户需加装燃气可燃气体报警装置
请记住:严禁商业用户在未加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情况下使用燃气。
原因分析:商业燃气用户是人口较为密集场所,当有可燃气体泄漏时,当可燃气体报警装置检测到气体,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就会发出报警信号,并切断气源,同时用户采取开窗通风等安全措施,防止发生爆炸、火灾、中毒事故,从而保障安全生产。
依据:《安全生产法》2021年9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三十六条规定:“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第九十九条第(八)项规定:“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整改措施:立即请有资质的专业单位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