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地下管网是城市的生命线,关系着千家万户的日常生活,但由于被埋在地下,容易遭到第三方施工破坏,而燃气安全标识的设置,可有效预防第三方施工破坏。所以,在公共区域如何识别燃气标识设施?第三方施工作业前应该注意什么?快来记笔记。
常见燃气标识设施
01、地面标识
燃气管道地面标识常见硬化路面上,是为了告知大家此处地下埋有天然气管道,上面的箭头方向表示管线走向,同时也是为了提醒施工单位作业时避免造成破坏。
02、标志桩
标志桩一般安装在绿化带或草木较多的位置,表示下面埋设有天然气管道。在土方施工结束后进行树立,警示其他单位施工时注意避让,同时也方便工作人员直观地发现燃气管道被占压。
03、警示牌
警示牌是在管道穿越大中型河流(山谷)、冲沟、隧道、临近水库及其泄洪区、水渠、人口密集区、地(震)质灾害频发区、地震断裂带、矿山采空区等危险点源明示管道安全防范事项的标志。
04、阀门井
阀门井常见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以及硬化路面等,用于燃气作业时阀门的开关和管道的放散。发生紧急情况时,燃气公司会有专业人员开关阀门,因此不能将机动车或其他物品占压在阀门井上。
第三方施工注意事项
1、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如有关单位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应当提前与燃气公司联系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注:如果施工单位在施工前未告知燃气公司,有损坏、覆盖、移动、涂改、拆除燃气设施的行为,或造成安全事故的,施工单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2、在不明确燃气管线位置或在燃气安全管理范围内严禁使用大型机械开挖施工,未找到管网准确位置时应采取人工挖掘的方式,禁止动用机械作业,以免施工不当造成燃气泄漏。
3、若发生第三方施工破坏燃气管道造成事故,施工方应第一时间将事故发生时间、地点、管道设施受损情况等告知燃气公司并拨打119、110,按照要求做好现场临时警戒工作,杜绝任何火源,待应急抢险人员赶到现场处置,施工单位应积极配合管道抢险及相关调查工作。
燃气设施安全相关国家法律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九条:【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对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及时处理。
第二十八条 禁止下列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一)擅自开启、关闭管道阀门;(二)采用移动、切割、打孔、砸撬、拆卸等手段损坏管道;(三)移动、毁损、涂改管道标志;(四)在埋地管道上方巡查便道上行驶重型车辆;(五)在地面管道线路、架空管道线路和管桥上行走或者放置重物。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第二十八条 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六)盗用燃气;(七)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划定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布。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一)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二)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三)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四)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五)其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第三十四条 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有关单位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应当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第四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安全事故或者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等情况,应当立即告知燃气经营者,或者向燃气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报告。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等破坏燃气设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