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广大燃气用户:
燃气安全关乎着千家万户的生命财产安全,为保障用气安全,防范化解用气风险,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及《内蒙古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的规定,现就燃气用户应尽的责任和义务通告如下:
一、居民用户的责任和义务
1、居民用户严禁在地下室、半地下室、高层民用建筑内放置瓶装燃气设施和气瓶,使用瓶装燃气,严禁使用电梯运输瓶装燃气。地下室、半地下室及暗厨房(无直通室外的门或窗)的用户应选用符合消防和安全要求的燃料。
2、液化气钢瓶要直立使用,严禁倒立或卧倒使用。禁止使用超期未检验或检验不合格钢瓶。发现钢瓶瓶体、角阀漏气时,应及时通知燃气企业处理,用户不得私拆私修。
3、禁止在安装燃气设施的房间存放易燃易爆物品或者住人,已通管道天然气的用气场所不得同时使用瓶装液化气(禁止同一用气场所同时使用“双气源”)。
4、广大居民在每次用气后,务必及时关闭钢瓶上角阀,防止气体泄漏。
5、建议居民用户安装使用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报警器和切断装置,并实现联动功能。
6、不得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搭挂电线、通讯线以及其它物品,也不得将燃气管道作为电器设备接地引线。
7、居民用户要定期使用肥皂水对灶具连接处、瓶口连接处等易泄气位置进行测漏检查,严禁使用明火测漏,发现问题要及时与燃气企业联系寻求帮助。
8、禁止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和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连接软管及可调节式减压阀。燃气设施超过使用年限时要及时更换。(燃气灶具使用年限8年,连接软管使用年限8年,减压阀使用年限一般为3年)
二、非居民居民用户的责任和义务
1、要定期检查燃气管道、阀门、灶具等设施,确保无老化、破损、漏气,严禁私自改装、拆除燃气设施,如需改动需联系专业人员。
2、用气场所保持良好通风,不得在地下室、半地下室存放、使用瓶装燃气,避免密闭空间积聚燃气。
3、积极配合燃气企业人员做好用气隐患排查工作,切实消除用气风险。
4、用餐区域等公共区域严禁使用瓶装液化气,严禁在使用燃气的房间住人。
5、停用燃气时要关闭总阀,长期不用需及时申请报停。
6、餐饮等商业经营场所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配备燃气报警器及紧急切断阀,并实现联动功能,使用的商用减压阀及燃气软管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7、鼓励其他非居民用户使用燃气报警器及紧急切断阀,消除燃气泄露隐患。
此通告
满洲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