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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一居民户被行政处罚

日期:2024-05-23    来源:五莲一达燃气有限公司

国际燃气网

2024
05/23
0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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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燃气企业 燃气安全 燃气管道

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

会使燃气管道受力变形

影响连接部位的密封效果

极易造成漏气

此举既违法又危险!

案件详情

近日,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直属中队在日常巡查时发现,月泉路某住户通过燃气管道悬挂晾衣架,通过走访询问,执法人员联系到了当事人,告知其违法行为并开展安全教育,要求其限期整改。但经复查发现,当事人逾期仍未整改,执法人员立即对其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整改前

“有时天气晴好我们要在外面晾晒衣服,刚好窗户外面有根燃气管道,就把架子和衣服都挂上去了,就图个省事儿,也没考虑管道负重这些问题。”当事人解释道。

经过教育,当事人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并按要求整改到位。

鉴于该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执法部门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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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使用莫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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筑牢燃气安全底线

只有大家共同努力

才能营造大家共同安全的家园

法条速递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六)盗用燃气;(七)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的;(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的;(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的;(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的;(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六)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的;(七)未设立售后服务站点或者未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的;(八)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盗用燃气的,依照有关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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