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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绵阳盐亭县发布关于征求《盐亭县管道燃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日期:2024-07-10    来源:盐亭县发展和改革局

国际燃气网

2024
07/10
0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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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燃气企业 天然气门站价格 天然气资源

国际能源网获悉,近日,盐亭县发展和改革局发布关于征求《盐亭县管道燃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该通知明确指出:

1、管道燃气销售价格,是指盐亭县范围内燃气经营企业销售的居民生活用气、非居民用气价格;价格联动机制是指盐亭县管道燃气销售价格与上游天然气门站价格涨跌趋向一致的价格调整制度。包括顺价上调和顺价下调。

2、居民用气平均上游价格波动达到或超过5%,且距离上次调价时间不少于1年;非居民用气平均上游价格波动达到或超过5%,且距离上次调价时间不少于6个月。未达到启动条件,销售价格不作调整,进入下一计算期累加或冲抵。

3、价格联动调整额=(计算期平均单位购气价格-基期平均单位购气价格)÷(1-配气损耗率)

联动调整后的销售价格=基期销售价格+价格联动调整额

注:《四川省城镇管道燃气配气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川发改价格〔2020〕353号)规定:配气损耗率原则上不高于4%。

4、居民用气销售价格顺价上调,由燃气经营企业根据上游价格调整情况提出拟调价申请和方案。县价格主管部门对价格联动调整额进行测算,符合上述各项条件的,提出调价方案,报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对外公布实施;居民用气销售价格顺价下调,由县价格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直接确定,并对外公布实施。

5、非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调整,县价格主管部门督导燃气经营企业根据上游门站价格调整情况,对价格联动调整额进行测算后,提出调价方案,对外公布实施。

6、各燃气经营企业应按规定对联动调整后的终端销售价格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进行公示。

全文如下:

为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持续深化天然气价格改革要求,进一步完善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促进终端销售价格灵敏反映市场供需变化,保障管道燃气安全稳定运行,县发改局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文件精神,参照《绵阳市中心城市管道燃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方案》有关规定,结合我县管道燃气运营实际情况,拟定了《盐亭县管道燃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方案(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

欢迎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建议。

征求意见时间:2024年7月4日-2024年8月4日。

联系人:王老师,联系电话:7120205,QQ邮箱:459018555。

附件:盐亭县管道燃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方案(征求意见

稿)

盐亭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4年7月4日

附件:

盐亭县管道燃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适应国家资源价格改革的总体要求,应对上游天然气门站价格频繁变动形势,规范天然气销售价格管理,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第7号令)、《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第21号令)、四川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和完善我省配气价格监管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8〕305号)和绵阳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绵阳市中心城市管道燃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方案的通知》(绵市发改〔2023〕359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盐亭县管道燃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方案。

第一条 依照国家和省政策规定,因上游天然气基准门站价格调整或基准门站价格实行浮动导致下游燃气经营企业天然气购进成本发生变化,需要调整管道燃气销售价格时,适用本方案。

第二条 本方案所称管道燃气销售价格,是指盐亭县范围内燃气经营企业销售的居民生活用气、非居民用气价格。

价格联动机制是指盐亭县管道燃气销售价格与上游天然气门站价格涨跌趋向一致的价格调整制度。包括顺价上调和顺价下调。

第三条 居民用气平均上游价格波动达到或超过5%,且距离上次调价时间不少于1年;非居民用气平均上游价格波动达到或超过5%,且距离上次调价时间不少于6个月。未达到启动条件,销售价格不作调整,进入下一计算期累加或冲抵。

第四条 价格联动计算方式。

价格联动调整额=(计算期平均单位购气价格-基期平均单位购气价格)÷(1-配气损耗率)

联动调整后的销售价格=基期销售价格+价格联动调整额

注:《四川省城镇管道燃气配气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川发改价格〔2020〕353号)规定:配气损耗率原则上不高于4%。

第五条 居民用气销售价格顺价上调,由燃气经营企业根据上游价格调整情况提出拟调价申请和方案。县价格主管部门对价格联动调整额进行测算,符合上述各项条件的,提出调价方案,报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对外公布实施。

居民用气销售价格顺价下调,由县价格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直接确定,并对外公布实施。

因启动联动机制调整管道燃气销售价格不另行听证。

第六条 非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调整,县价格主管部门督导燃气经营企业根据上游门站价格调整情况,对价格联动调整额进行测算后,提出调价方案,对外公布实施。

第七条 各燃气经营企业应按规定对联动调整后的终端销售价格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进行公示。

第八条 本方案由县价格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方案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执行期间国家和省市另有政策规定的,按其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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