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7月29日,抚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抚州市城镇管道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听证方案。
其中明确指出:
1、2024年5月,江西省发展改革委也下发了管道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实施方案,要求各地要加快建立完善非居民气价联动机制,尚未建立居民气价联动的市县,2024年9月底前完成机制建立工作。
2、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与城燃企业采购价格(含运输费用)实行联动。采购价格原则上按照同一城区内城燃企业采购的全部气源含税加权平均价格确定,包括管道天然气、液化天然气(LNG)、压缩天然气(CNG)等。当采购价格明显高于周边地区采购价格或当地主要气源平均价格时,可不予联动或降低联动标准。
3、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原则上联动调整周期不超过12个月;非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原则上按3个月为一个联动调整周期。
4、为提高联动时效,居民气价上调金额不超过每立方米0.3元,由市价格主管部门按机制调整,超过每立方米0.3元,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调整;非居民气价上调幅度不超过上期加权平均采购价15%的,由市价格主管部门按机制调整,超过15%由价格主管部门按机制审核,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调整。
5、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区分居民用气价格和非居民用气价格,分别实行联动。为提高联动时效,居民气价上调金额不超过每立方米0.3元,由市价格主管部门按机制调整,超过每立方米0.3元,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调整;非居民气价上调幅度不超过上期加权平均采购价15%的,由市价格主管部门按机制调整,超过15%由价格主管部门按机制审核,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调整。
全文如下:
为贯彻落实国家深化天然气价格改革总体部署要求,进一步完善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促进天然气上下游价格顺畅传导,保障城镇燃气安全稳定供应,推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江西省发展改革委江西省管道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拟定抚州市城镇管道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听证方案如下:
一.建立价格联动机制的政策依据和理由
(一)上级文件精神有要求。2023年6月,国家发展改革委下发了建立健全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指导意见,同年12月,再次印发加快推进供气供热供水价格改革的通知,督促推动各地要瞄准物价低位运行的有利窗口期,建立健全居民和非居民用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有效疏解天然气价格矛盾,保障天然气市场安全稳定供应。2024年5月,江西省发展改革委也下发了管道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实施方案,要求各地要加快建立完善非居民气价联动机制,尚未建立居民气价联动的市县,2024年9月底前完成机制建立工作。
(二)天然气价格改革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天然气改革要求,按照“管住中间、放开两头”总体思路,推进天然气价格改革。随着近几年全国清洁能源的推广使用和煤改气工程的推进,我国天然气气源非常紧张,2023年全国生产天然气2324亿立方米,同比增加123亿立方米,增长5.6%。但我国天然气对外依存度约41%,价格受诸多因素影响,也是导致气源紧、气价高、变动频繁的主要原因。为保证我市天然气安全稳定供应,建立反映价格随市场供求变化而调整的联动制度已势在必行。
(三)行业高质量发展的需要。城镇燃气为公用事业,是城镇经济运行和社会发展的重要保障,直接关系社会公众利益和人民群众生活质量。近年来,我市城镇公用设施建设不断加强,服务覆盖率和服务质量持续上升,持续开展清理规范城镇供气行业收费,建立健全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有利于促进企业提高生产经营效率和市场竞争力、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吸引社会资本进入、降低实体经济成本、减轻社会负担和提高人民群众满意度,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
二.联动机制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科学规范。立足促进天然气产业上下游协调发展,合理制定管道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客观反应天然气价格变动情况,充分发挥价格调节作用,稳定市场供求关系。
(二)坚持公开透明。推进天然气价格监管的决策公开、程序公开、执行公开、结果公开,建立调价公示、气源采购约束和激励、信息公开等配套制度,强化社会监督。
(三)坚持民生底线。统筹兼顾天然气行业发展与民生保障,把握好价格联动时机、节奏和力度,合理控制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联动调整幅度,切实保障居民用气销售价格基本稳定和低收入群体基本生活不受影响。
三.联动机制的主要内容
(一)联动范围。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与城燃企业采购价格(含运输费用)实行联动。采购价格原则上按照同一城区内城燃企业采购的全部气源含税加权平均价格确定,包括管道天然气、液化天然气(LNG)、压缩天然气(CNG)等。当采购价格明显高于周边地区采购价格或当地主要气源平均价格时,可不予联动或降低联动标准。
(二)联动周期。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原则上联动调整周期不超过12个月;非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原则上按3个月为一个联动调整周期。
(三)联动公式。首次建立联动机制时,终端销售价格可按如下公式确定:
终端销售价格=加权平均采购价格+配气价格。
机制建立后,调整终端销售价格按以下公式确定:终端销售价格=上期终端销售价格+价格联动调整额度。
价格联动调整额度=(本期预测加权平均采购价格-上期加权平均采购价格)/(1-供销差率)±上期应调未调金额及偏差金额。
供销差率最高不超过4%,低于4%,据实计算。价格联动调整额度以元/立方米为单位,保留2位小数点,后位采取四舍五入。
(四)联动方式。终端销售价格根据采购价格变动相应调整,不设置联动启动条件。按预测采购价格联动,根据燃气企业已签订合同明确的未来天然气购气数量、价格情况和往年同期用气需求情况等,对采购价格进行合理预测。同时,建立偏差校核机制,即预测采购价格与实际采购价格的差额,纳入后期联动统筹考虑。
(五)联动幅度。为保持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相对平稳,避免过度增加居民用户负担,考虑当地居民承受能力等因素,设置居民用气价格单次上调幅度上限,原则上不超过
每立方米0.5元。当市场价格持续大幅上涨,可能对居民生活和经济平稳运行产生严重不利影响时,可暂时中止联动。应调未调金额纳入后期联动统筹考虑。
居民用气价格下调及非居民用气价格调整不设幅度限制。省管输价格和燃气企业配气价格调整时,终端销售价格作相应调整,不受联动机制限制;国家和省政策性调整天然气价格,不受联动机制限制。
(六)联动程序。天然气价格联动由城镇燃气企业提出启动申请,也可由价格主管部门主动实施。
城镇燃气企业应在每个周期结束后,及时向价格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并报送天然气采购价格、用气量等相关数据以及合同、发票、结算单据等资料。市中心城区(含临川区、高新区、东临新区)城镇燃气企业直接向市价格主管部门申请,临川区抚北工业园区燃气企业向临川区价格主管部门申请,其他县(区)城镇燃气企业向县(区)价格主管部门申请。
价格主管部门根据燃气企业申请或主动开展成本审核,县(区)由县(区)价格主管部门初审后形成联动调整方案,经当地政府同意后,报市级价格主管部门,市价格主管部门在综合考虑社会承受能力,兼顾城镇燃气企业、消费者利益,保持经济社会平稳发展的基础上,研究确定联动调整意见。
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区分居民用气价格和非居民用气价格,分别实行联动。为提高联动时效,居民气价上调金额不超过每立方米0.3元,由市价格主管部门按机制调整,超过每立方米0.3元,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调整;非居民气价上调幅度不超过上期加权平均采购价15%的,由市价格主管部门按机制调整,超过15%由价格主管部门按机制审核,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调整。
居民及非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联动调整,依据已经生效实施的联动机制,不再履行价格听证等程序。
四、联动机制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价格管理。城燃企业及时报备气源采购价格,提供相关资料。价格主管部门及时跟踪天然气采购价格波动情况,适时对城燃企业购气成本进行审核,并制定联动调整方案。同时探索建立标杆采购价格等激励约束机制,推动燃气企业积极优化采购渠道、降低采购价格。
(二)控制采购成本。城燃企业应关注天然气市场动向,充分预判经营范围内阶段性天然气需求量,在保障天然气供应的同时,持续优化气源采购渠道和结构,优先采购低价气,合理控制气源采购成本。
(三)注重政策宣传。积极开展政策解读,增强社会公众对联动机制的了解,按联动机制调整终端销售价格时,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保障政策平稳有序实施。
五、联动机制对社会经济影响分析
(一)对居民用户影响有限。居民用气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建立天然气价格联动机制后,统筹兼顾天然气行业发展与民生保障,把握好价格联动时机、节奏和力度,合理控制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联动调整幅度,切实保障居民用气销售价格基本稳定和低收入群体基本生活不受影响。
(二)有效推动工商业用户控制成本。非居民用气实行政府指导价,价格联动机制方案实施后,非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原则上按3个月为一个联动调整周期,我市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将受上游气价变动情况影响而调整,工商业用户可以结合企业实际,科学合理规划生产,降低企业用气成本。
(三)有利于保障城镇燃气企业安全供应。建立联动机制,促进终端销售价格灵敏反映市场供需变化,疏导城燃企业采购成本压力,有利于调动燃气供应企业积极性,积极推广利用天然气,不断扩大我市清洁能源使用率,提升天然气管道利用率,充分发挥基础设施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