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8月25日,防城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关于加强物业小区管道燃气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其中明确提出:
1、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要进一步加强与物业服务人的沟通协作,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2、物业服务人、装饰装修企业、装修人(业主)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应积极配合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做好物业小区燃气安全管理相关工作
3、行业监管部门应进一步加强对物业小区管道燃气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协调
原文如下:
各县(市、区)住建局、东兴市城管局、港口区执法局、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物业服务人、房地产开发企业、装饰装修企业、物业协会、房地产协会,各有关单位:
近年来,燃气的普遍使用,为广大居民生活提供了极大便利,但由于燃气属于易燃易爆物品,如果管理、使用不当,将会造成灾难性后果,危及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加强物业小区管道燃气安全管理,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666 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筑防火通用规范》及相关标准、规范和要求,现将物业小区管道燃气安全管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要进一步加强与物业服务人的沟通协作,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一)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负责物业小区燃气供应的安全管理工作,要建立健全燃气供应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时,应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并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及行业技术规范向终端用户提供装表到户、维护到户、收费到户服务。
(二)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要加强与物业服务人的联系,每个小区指派至少一名工作人员负责沟通协调,做好一对一服务,并在小区显著位置或者公示栏公布企业24小时服务电话。
(三)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制定燃气安全使用年度宣传计划、宣传方案等,并开展培训;制定小区燃气使用应急预案,印发至各小区,定期组织物业服务人开展免费演练培训,指导物业服务从业人员熟悉小区公共部位燃气设施的位置、安全使用方法、应急处置措施等,提高物业小区燃气供应安全管理水平。
(四)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按照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定期进行入户安全检查,进行安检前应与物业服务人联系,并在小区内公布燃气安检相关信息。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对长期到访不遇、拒绝入户安检、拒不整改形成安全隐患的用户要建立相关台账,并提醒用户加强安全检查。在安检时发现问题隐患应主动提醒用户按要求整改。对经书面告知安全隐患仍拒不整改的用户应依据供用气合同暂停供气,待隐患消除达到安全用气条件后方可恢复供气。
(五)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依法经营,积极履行燃气安全管理职责,接到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燃气使用过程中的安全隐患报告后应及时处置;接到物业小区内动土施工作业的通知后应及时查明工程施工范围内地下燃气管线情况,派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指导,不断提升服务水平,主动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二、物业服务人、装饰装修企业、装修人(业主)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应积极配合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做好物业小区燃气安全管理相关工作
(一)物业服务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发现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改造和破坏燃气管道设施和安全警示标志等危害燃气安全的行为要及时予以制止;发现燃气安全事故或者安全隐患等情况,应立即告知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或者向燃气管理部门报告,并配合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二)物业服务人应加强与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的联动协调。在物业小区红线范围内进行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取土、钻探等动土施工前,施工单位应查明工程施工范围内地下燃气管线的相关情况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物业服务人应主动通知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经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现场人员现场指导后方可施工,防止损坏燃气管道及设施引发燃气安全事故。
(三)物业服务人要明确至少一名工作人员对接管道燃气经营企业,依法配合做好小区内的燃气安全供应以及燃气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四)物业服务人应将室内装修工程禁止擅自拆改燃气设施等限制性行为告知业主或者住宅使用人(以下简称装修人)和装修人委托的装饰装修企业,并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予以明确相关禁止行为内容。物业服务人发现装修人或装饰装修企业存在擅自拆改燃气设施等行为,应当劝阻、制止,并将检查记录存档;已造成事实后果或拒不改正的,应当立即告知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并报告燃气管理部门。
(五)物业服务人不得拒绝持有合法证件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工作人员进入小区开展安全宣传、安全检查、日常维护、维修、应急抢险等正常业务活动,并为燃气正常业务活动提供便利。
(六)物业服务人应积极配合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开展的入户安全检查等相关工作,配合建立长期无人居住和拒绝入户安检住户台账,配合提醒用户加强安全检查。
(七)装修人、装饰装修企业进行装饰装修作业前,涉及室内燃气表表后管(预埋)安装的,要及时告知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并接受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的指导,要按照相关规范安装。
(八)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在从事装饰装修活动时,禁止擅自拆卸、改装、迁移、侵占和覆盖管道燃气设施。若用户需扩大用气范围、改变燃气用途或者安装、改装、拆除固定的燃气设施,应当向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提出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九)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交房时应积极配合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将燃气使用安全基本常识等安全宣传单发放给业主,做好燃气安全知识宣传工作。
三、行业监管部门应进一步加强对物业小区管道燃气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协调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对物业小区管道燃气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和协调,将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履行小区燃气安全管理工作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人支持、配合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在小区开展燃气安全工作的情况,以及装饰装修活动燃气安全管理工作纳入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相关执法部门对擅自改装、侵占、包裹、覆盖、破坏燃气设施等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理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防城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