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6日,德宏州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印发《德宏州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其中明确提出:
1、坚持“增气减煤”同步,持续增加天然气生产供应,有序引导天然气消费,优化天然气利用结构,新增天然气优先保障居民生活需求。
2、各县市城市建成区及天然气管网覆盖的工业园区原则上不再新建35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
3、有序推进以电代煤,积极稳妥推进以气代煤。对以煤、石油焦、渣油、重油等为燃料的工业炉窑,加快使用工业余热、电能、天然气等清洁能源进行替代。
原文如下:
德宏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宏州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有关单位,
现将《德宏州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德宏州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德宏州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发〔2024〕14号)精神,持续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和全国、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大会部署,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以改善空气质量为核心,以解决人民群众身边的突出大气环境问题为重点,以降低细颗粒物(PM2.5)浓度为主线,持续推动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减排,扎实推进产业、能源、交通运输绿色低碳转型,加快形成绿色低碳生产生活方式,实现环境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多赢。到2025年,州府所在地芒市PM2.5年均浓度控制在24微克/立方米以内,不出现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气;瑞丽市、陇川县、盈江县、梁河县空气质量持续保持优良;完成省级下达的氮氧化物、VOCs减排任务。
二、优化产业结构
(一)坚决遏制“两高一低”项目盲目上马。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盲目发展,严格落实各级产业规划、产业政策、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规划环评、项目环评、节能审查、产能置换、煤炭消费减量替代、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污染物排放区域削减、碳排放达峰目标等相关要求,原则上采用清洁运输方式。〔州发展改革委(州能源局)、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州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落实。以下均需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落实,不再逐条单列〕
(二)推动落后产能退出。推动能耗、环保、质量、安全、 技术达不到标准和生产不合格产品或淘汰类产能依法依规关停退出。不予审批限制类新建项目,按照国家要求对属于限制类的现有生产能力进行升级改造,持续推动水泥行业常态化错峰生产。(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州发展改革委、州生态环境局、州应急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推动传统产业升级改造。中小型传统制造企业集中的县市要制定涉气产业发展规划,针对现有产业集中区域制定专项整治提升方案,深入推进产业补链延链强链、绿色低碳转型等重点工作,实施拉单挂账式管理,依法淘汰关停一批、搬迁入园一批、就地改造一批、做优做强一批,严防“散乱污”企业反弹。〔州发展改革委(州能源局)、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州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优化含VOCs原辅材料和产品结构。严格控制生产和使用高VOCs含量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建设项目,全面采用符合国家低VOCs含量产品规定的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加大工业涂装、包装印刷和电子行业低(无)VOCs含量原辅材料推广使用力度。严格执行VOCs含量限值标准,室外构筑物防护和城市道路交通标志推广使用低(无)VOCs含量涂料。(州生态环境局、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州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推动绿色环保产业健康发展。支持培育一批低(无)VOCs含量原辅材料生产和使用、VOCs污染治理、超低排放、环境和大气成分监测等领域龙头企业。多措并举治理环保领域低价低质中标乱象,营造公平竞争环境,推动产业健康有序发展。(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州发展改革委、州科学技术局、州生态环境局、州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优化能源结构
(六)大力发展新能源和清洁能源。加快推动新能源项目建设生产,实施可再生能源替代行动。到2025年,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较2020年提高4个百分点以上,电能占终端能源消费比重达30%以上。坚持“增气减煤”同步,持续增加天然气生产供应,有序引导天然气消费,优化天然气利用结构,新增天然气优先保障居民生活需求。〔州发展改革委(州能源局)、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州生态环境局、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农业农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严格合理控制煤炭消费增长。有序推进煤炭消费减量替代,优先发展保供能力较强的非化石清洁能源、合理布局建设支撑性调节电源项目。支持烟叶烘烤等农特产品加工燃煤设施实施清洁能源改造。〔州发展改革委(州能源局)、州生态环境局、州农业农村局、省烟草公司德宏州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开展燃煤锅炉关停整合。各县市城市建成区及天然气管网覆盖的工业园区原则上不再新建35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淘汰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煤锅炉和散煤。(州生态环境局、州市场监管局、州能源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推动工业炉窑清洁能源替代。有序推进以电代煤,积极稳妥推进以气代煤。对以煤、石油焦、渣油、重油等为燃料的工业炉窑,加快使用工业余热、电能、天然气等清洁能源进行替代。(州生态环境局牵头,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州能源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优化交通结构
(十)优化货物运输结构。大宗货物短距离运输优先采用封闭式皮带廊道或新能源车。加快推进大瑞铁路建设,加强铁路专用线和联运转运衔接设施建设,充分发挥既有线路效能。(州交通运输局、州发展改革委、州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加快机动车清洁化进程。在有色、水泥行业和物流园区推广新能源中重型货车,发展零排放货运车队。力争到2025年,实现高速公路服务区快充站基本覆盖。强化移动源监管信息应用,加强对新生产机动车监督抽查,实现系族全覆盖。全面实施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强化对机动车检验检测、机动车性能维护机构的监管执法。(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州交通运输局、州能源局、州邮政管理局、州生态环境局、州交通运输局、州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加大非道路移动源治理力度。加快物流园区、机场、工矿企业内部作业车辆和机械新能源更新改造。推广使用新能源和清洁能源船舶,提高码头和机场岸电使用率。到2025年,基本消除非道路移动机械“冒黑烟”现象,基本淘汰第一阶段及以下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州生态环境局、州发展改革委(州能源局)、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州交通运输局、州农业农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全面保障成品油质量。加强油品全环节监管,坚决打击将非标油品作为发动机燃料销售等行为。提升货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油箱中柴油抽测频次,加大查处力度。(州公安局、州生态环境局、州交通运输局、州商务局、州市场监管局、州能源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提升面源污染治理精细化水平
(十四)持续推动扬尘污染治理管控。严格落实建筑施工工地“六个百分之百”要求,对城市公共裸地进行排查建档并采取防尘措施。到2024年,德宏州城镇装配式建筑和采用装配式技术体系建筑占新开工建筑面积比重达15%,2025年完成省级下达比重目标;芒市城市建成区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达85%左右,其他县市达70%左右。(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加强矿山生态环境综合整治。新建矿山矿产运输原则上全部使用新能源车辆或采用其他清洁运输方式。对限期整改仍不达标的矿山,根据安全生产、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等要求依法关闭。(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州生态环境局、州水利局、州应急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加大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焚烧管控力度。全面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健全农作物秸秆收储运服务体系,提升产业化能力。持续开展农作物秸秆肥料化、饲料化、燃料化、原料化、基料化等“五化”利用,全州综合利用率稳定在88%以上。各县市结合实际对农作物秸秆禁烧范围等作出具体划定和规定,完善网格化监管体系,开展农作物秸秆焚烧重点时段专项巡查。结合全州秸秆焚烧监控系统技防手段提高火点发现能力,及时进行制止和依法查处。(州农业农村局、州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强化多污染物减排
(十七)加强VOCs全过程综合治理。制药等行业污水处理场所高浓度有机废气进行单独收集处理;含VOCs有机废水储罐、装置区集水井(池)有机废气要密闭收集处理。及时收集处理企业开停工、检维修期间退料、清洗、吹扫等作业产生的VOCs废气。强化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及油品储运销VOCs深度治理。(州生态环境局负责)
(十八)推进重点行业污染深度治理。高质量推进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改造。按照《云南省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改造计划表》,到2025年,督促云南芒市西南水泥有限公司、盈江县(海螺)允罕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完成有组织和无组织超低排放改造。强化治污设施运行维护,减少非正常工况排放,逐步开展工业硅冶炼行业脱硝改造。重点涉气企业逐步取消烟气和含VOCs废气旁路。(州生态环境局牵头,州发展改革委、州工业和信息化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深入治理餐饮油烟和恶臭异味。严格居民楼附近餐饮服务单位布局管理。拟开设餐饮服务单位的建筑应设计建设专用烟道。加强对恶臭异味扰民问题的排查整治,投诉集中的工业园区、重点企业要安装运行在线监测系统。因地制宜解决人民群众反映集中的露天烧烤、油烟及恶臭异味扰民问题。(州生态环境局、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推进大气氨污染防控。推广低蛋白日粮技术,在适宜地区推广氮肥机械深施。开展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鼓励生猪、鸡等圈舍及粪污输送、存储、处理设施封闭管理。加强氮肥、纯碱等行业大气氨排放治理,强化工业源烟气氨逃逸防控。(州农业农村局负责)
七、完善大气环境管理体系
(二十一)加强城市空气质量管理。持续巩固提升空气质量,完善网格化动态监管机制,实现细颗粒物精细化管控,抓好氮氧化物和VOCs协同减排,持续推进细颗粒物和臭氧污染协同控制。到2025年,臭氧前体物氮氧化物和VOCs协同控制取得积极成效,全州臭氧浓度增长趋势得到有效遏制。(州生态环境局负责)
(二十二)强化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建立健全区域、部门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构建协作体系。针对我州春夏季细颗粒物和臭氧叠加影响,浓度居高不下特征,开展春夏季集中联合攻坚。针对秋冬季节细颗粒物浓度改善不明显现象,按照分区应对、分类施策的原则推动重点县市进行联防联控,联合开展交叉执法。(州生态环境局牵头,州大气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三)完善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建立健全州、县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明确州、县政府部门责任分工,规范重污染天气预警启动、响应、解除工作流程。鼓励重点行业企业开展绩效等级提升行动。结合排污许可制度,确保应急减排清单涉气企业应纳尽纳。(州生态环境局牵头,州气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加强能力建设和执法监督
(二十四)提升监测监控能力。完善城市空气质量监测网络,确保全州秸秆禁烧监管平台、全州空气自动监测微站连续稳定运行。开展芒市地区非甲烷总烃监测,鼓励各县市开展颗粒物组分监测和污染成因解析。定期更新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确保符合条件的企业全覆盖。推动企业安装工况监控、用电(用能)监控、视频监控等。加强移动源监管能力建设。(州生态环境局牵头,州交通运输局、州发展改革委、州工业和信息化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五)强化监管执法。拓展非现场监管手段应用,提升各县市生态环境部门执法监测能力。加强重点领域监督执法,严厉打击违法排污行为,对参与弄虚作假的排污单位和第三方机构、人员依法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州生态环境局牵头,州公安局、州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六)加强决策科技支撑。推动VOCs等大气污染物综合治理关键技术应用,加强多污染物系统治理、低温脱硝、氨逃逸精准调控等技术和装备的应用。到2025年,完成芒市大气污染物与温室气体融合排放清单编制,并定期更新。(州科学技术局、州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强化政策保障
(二十七)完善法规和标准体系。配合完成省级工业硅废气治理技术规范、石墨坩埚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地方标准制定工作。(州生态环境局负责)
(二十八)落实价格税费激励约束政策。落实国家峰谷分时电价、高耗能行业阶梯电价等政策。鼓励对新能源城市公共汽电车充电给予积极支持。对符合超低排放条件的水泥企业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按照国家部署将VOCs纳入环境保护税征收范围。(州发展改革委、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州财政局、州交通运输局、州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九)积极发挥财政金融引导作用。对减污降碳协同项目予以倾斜。按照市场化方式加大传统产业及集群升级、工业污染治理、新能源装备推广等领域信贷融资支持力度,引导社会资本投入。按照要求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绿色金融评价,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金融机构发行绿色债券,提高绿色债券发行质量和信息披露水平。(州财政局、州生态环境局、人行德宏州中心支行负责)
十、加强组织实施
(三十)强化组织领导。坚持和加强党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全面领导。各县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空气质量负总责,组织制定本地实施方案。州生态环境局加强统筹协调,做好调度评估。州直有关部门协同配合落实任务分工。(州生态环境局负责)
(三十一)严格监督考核。将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作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对超额完成目标的县市给予激励;对未完成目标的县市,从资金分配、项目审批、荣誉表彰、责任追究等方面实施惩戒;对问题突出的县市,视情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加强对重点县市的指导帮扶。(州生态环境局牵头,州财政局、州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二)推进信息公开。加大环境空气质量信息公开力度。将排污单位和第三方治理、运维、检测机构弄虚作假行为纳入信用记录。重点排污单位及时公布自行监测和污染排放数据、污染治理措施、环保违法处罚及整改等信息。(州生态环境局、人行德宏州中心支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三)加强宣传和交流合作。广泛宣传相关政策举措,普及大气环境与健康知识,提升公民大气环境保护意识与健康素养。(州大气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四)实施全民行动。动员社会各界广泛参与大气环境保护,鼓励公众提供环境违法行为线索,强化公民环境意识。政府带头开展绿色采购,全面使用低(无)VOCs含量产品推动形成简约适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共同改善空气质量。(州生态环境局牵头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