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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晋城发布燃气事故应急预案

日期:2024-11-14    来源:晋城市人民政府

国际燃气网

2024
11/14
1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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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燃气事故 燃气安全 燃气供应系统

11月7日,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关于印发晋城市燃气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其中明确提出:

1、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系统运行过程中事故预防和应对工作。

2、按事故对城市燃气供应系统破坏影响的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和时间,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将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级。

3、建立预警预防机制,通过分析预警信息,判断危险程度,采取预防措施,防止突发事件发生,降低事故造成的损失。各县(市、区)燃气主管部门要与各供气企业(单位)保持联络畅通,与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保持密切联系,随时了解掌握供气情况和动态。

4、根据燃气事故可能造成危害程度、影响的范围和事故的可控性等,将预警分为三种情形:一般风险预警、较大风险预警、重大以上风险预警。

5、当导致发生燃气事故的相关危险因素和隐患得到有效控制,经评估符合相应条件时,依据“谁发布、谁解除”的原则,及时解除预警,由发布单位宣布解除预警,并终止相关措施。

6、针对事故发生的严重程度、可控性、救灾难易程度和影响范围,应急响应分为I级、Ⅱ级、Ⅲ级,I级为最高级别。燃气事故发生后,事发企业及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事故等级立即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做好先期处置工作,并按规定及时上报事故信息。

原文如下: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晋城市燃气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晋市政办〔2024〕3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

《晋城市燃气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0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晋城市燃气事故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做好我市燃气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提高我市燃气行业应急处置能力,快速、高效地处置事故,保证燃气供应稳定和安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山西省重大城乡建设事故应急预案》《山西省燃气管理条例》《晋城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制定。

1.3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居安思危,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依法规范,加强管理。快速反应,协同应对。依靠科技,提高素质。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系统运行过程中事故预防和应对工作。

1.5事故分级

按事故对城市燃气供应系统破坏影响的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和时间,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将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级。

2应急组织体系与职责

2.1应急组织体系

晋城市燃气事故应急指挥体系由晋城市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市指挥部办公室、现场指挥部、县(市、区)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组成,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晋城市城市燃气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2指挥机构

2.2.1市指挥部组成

指 挥 长:市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指挥长:市政府协管副秘书长、市应急局局长、市住建局局长

成员单位:市住建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局、市人社局、市卫健委、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武警晋城支队、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委、国家金融监管总局晋城分局、市委宣传部、市消防救援支队、市气象局、市融媒体中心、国网晋城供电公司、市总工会、市政公用集团、市移动公司、市联通公司、市电信公司、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辖区燃气企业。

2.2.2市指挥部办公室

市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市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局,办公室主任由市住建局局长兼任。市住建局成立应急处置专班,承担现场指挥综合协调、调度、联络、会务等工作。

2.2.3现场指挥部组成

市燃气指挥部根据燃气事故具体情况,组建燃气事故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以下简称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市政府协管副秘书长、市应急局局长、市住建局局长担任。

现场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组、抢险救援组、应急保障组、医疗救援组、治安警戒组、技术专家组、宣传报道组和善后工作组八个小组。根据事故情况及抢险需要,指挥长可视情调整工作组、组成单位及职责,调集市直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参加事故处置工作。

2.2.4县(市、区)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各供气单位分别成立相应的燃气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分别根据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机构组成及职能和各级供气单位主体、各供气单位内设机构及职能,并结合实际予以确定。

3预防预警机制

3.1信息监测与报告

晋城市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牵头,事发地燃气企业(单位)和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配合,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建立燃气事故信息监测预测体系,通过日常巡查、基层单位上报、社会公众投诉等多种渠道收集供气信息。建立预警预防机制,通过分析预警信息,判断危险程度,采取预防措施,防止突发事件发生,降低事故造成的损失。各县(市、区)燃气主管部门要与各供气企业(单位)保持联络畅通,与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保持密切联系,随时了解掌握供气情况和动态。

3.2预警信息来源

(1)国家、地方政府通过新闻媒体公开发布的预警信息;

(2)上级政府主管部门通报、告知的事故隐患信息;

(3)对可能发生的燃气事故,经风险评估得出的险情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

(4)监测监控系统数据变化状况;

(5)自行排查发现的事故隐患信息;

(6)燃气企业发现的预警信息;

(7)人民群众发现的燃气异常情况。

3.3预警情形

根据燃气事故可能造成危害程度、影响的范围和事故的可控性等,将预警分为三种情形:一般风险预警、较大风险预警、重大以上风险预警。

(1)一般风险预警

经预测,事态比较简单,仅对较小范围内的正常供气或停气造成影响,预测12小时内能够快速处置完成的燃气事故,或者可能造成一定的直接经济损失。

(2)较大风险预警

经预测,事态较为复杂,可能对一定区域内的正常供气或停气造成较大影响,需要调度多个部门力量和资源进行应急处置的燃气事故,或可能造成较大的直接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

(3)重大以上风险预警

经预测,事态非常复杂,可能对本市正常供气造成严重影响,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需要调动各方力量和资源进行应急处置的燃气事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在本级城市供气系统运行的监测、预警工作中,应明确预警预防方式、方法和渠道;燃气设施日常维护、安全检查等制度的监督检查措施;信息交流与通报、新闻和公众信息发布程序。

3.4预警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市指挥部办公室、相关成员单位应密切关注形势的发展态势,及时作出响应;加强值守,采取防范措施,做好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3.5预警解除

当导致发生燃气事故的相关危险因素和隐患得到有效控制,经评估符合相应条件时,依据“谁发布、谁解除”的原则,及时解除预警,由发布单位宣布解除预警,并终止相关措施。

4应急响应

4.1信息报告

燃气事故发生地企业或单位在发现险情后要第一时间向属地主管部门和本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进行报告。属地主管部门和本级指挥部办公室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市级主管部门和市指挥部办公室进行报告,同时报告同级党委和政府。市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市委市政府和上级指挥部办公室进行报告。

4.2分级响应

针对事故发生的严重程度、可控性、救灾难易程度和影响范围,应急响应分为I级、Ⅱ级、Ⅲ级,I级为最高级别。

燃气事故发生后,事发企业及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事故等级立即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做好先期处置工作,并按规定及时上报事故信息。

4.2.1Ⅰ级响应

(1)启动条件

①发生重大以上燃气事故,超出市指挥部处置能力,需要请求上级力量进行应急处置;

②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者50人以上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③造成3万户以上居民连续停气24小时以上;

④市指挥部认为应当启动Ⅰ级响应。

(2)启动程序

市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报告后,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可控性、救灾难易程度和影响范围进行研判,由市指挥部办公室向市指挥部提出启动I级应急响应的建议,由指挥长启动I级应急响应。

(3)响应措施

市指挥部指挥长、副指挥长加强现场指挥部力量,研究确定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协调解决应急救援中的重大问题;迅速通知市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指挥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和事发企业做好生产安全事故的先期处置工作,控制事态发展,防止次生和衍生事故发生,同时报告上级相关部门。

4.2.2Ⅱ级响应

(1)启动条件

①发生较大燃气事故,超出基层单位或县指挥部处置能力;

②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③造成1万户以上3万户以下居民连续停气24小时以上的;

④市指挥部认为应当启动Ⅱ级响应。

(2)启动程序

市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报告后,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可控性、救灾难易程度和影响范围进行研判,由市指挥部办公室向市指挥部提出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的建议,由指挥长或副指挥长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3)响应措施

市指挥部指挥长、副指挥长亲临事故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分析研判事故形势,制定事故救援和保障方案;协调增调救援力量;当应急力量不足,或事故有可能升级时,市指挥部可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请求上级指挥机构协调增援。

4.2.3Ⅲ级响应

(1)启动条件

①发生一般燃气事故,依靠基层单位或县级力量能够处置;

②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③造成1千户以上1万户以下居民连续停气24小时以上的;

④市指挥部认为应当启动Ⅲ级响应。

(2)启动程序

市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报告后,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可控性、救灾难易程度和影响范围进行研判,由市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同时报告市指挥部。

(3)响应措施

关注事态发展,做好随时救援的应急准备工作,必要时协调有关力量进行救援。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加强信息沟通,加强对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市级监管燃气企业应急处置工作督导。

4.3指挥和协调

市指挥部根据现场救援工作需要和全市应急救援力量布局,协调调动有关应急救援队伍、装备、物资,组织有关专家指导现场救援工作,制定现场救援方案和防止次生灾害方案。

4.4现场处置措施

燃气事故发生后,首先采取紧急处置措施,保证人身安全,保护设备安全,同时应停止设备运行,防止事故扩大,包括组织营救、伤员救治、疏散撤离、安置人员、上报事故情况等。事发单位和先期到达的应急救援队伍必须迅速、有效地开展应急处置,事故发生地(县、市、区)政府负责协调,全力控制事故发展态势,防止次生和衍生事故(事件)发生,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灾害链。

4.5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4.5.1应急救援人员防护

根据燃气事故的特点及其引发次生灾害特征、不同应急人员的职责,采取不同的防护措施;参加现场应急救援和处置的人员应当加强个人防护,落实抢险和控制事态发展的安全措施,严格操作规程,避免发生次生灾害和事态扩大。

4.5.2群众应急防护

根据不同事故特点,组织和指导群众就地取材(如毛巾、湿布、口罩等),采用简易有效的防护措施保护自己。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疏散方案。组织群众撤离危险区域时,应选择安全的撤离路线,避免横穿危险区域。

4.6社会力量动员及参与

燃气事故发生后,市指挥部应根据处置需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公众号、微信群、户外显示屏、短信、新媒体等向社会公众发布应对提示,动员社会力量开展自救互救,积极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4.7信息发布

市指挥部负责事故信息对外发布工作,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遵循依法、及时、准确、客观、有序的原则,及时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网络、新媒体等向社会发布基本情况(包括事故情况、影响范围、严重程度、持续时间、可能受影响区域及采取的措施等),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事态进展、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安全防范措施等,根据事故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4.8响应终止

经市指挥部确认燃气事故处置工作基本完成,次生、衍生危害基本消除,事故伤亡人员及家属已得到妥善安置或送医救治,燃气供应已经恢复;符合终止应急响应的条件时,根据“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由相应启动应急响应的指挥机构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燃气事故应急处置结束后,市指挥部根据燃气事故危害程度及造成的损失,提出善后处理意见,并报市人民政府。事发地人民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做好恢复生产经营秩序、妥善安置受影响人员等善后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燃气事故的善后处置包括死亡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及运输费用补偿,应急及医疗机构垫付费用、事故受害者后续治疗费用的及时拨付,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燃气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应按规定及时开展保险受理和保险理赔工作。

事故责任单位、事发地所在县(市、区)政府等部门要及时做好受伤人员救治、救济救助、家属安抚、保险理赔及现场清理、设施修复等善后工作。

5.2社会救助

民政部门会同有关单位加强对社会捐赠物资的接收、登记和统计管理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司法部门组织法律援助机构和有关社会力量为燃气事故涉及的人员依法提供法律援助,维护其合法权益。市总工会等单位协助市卫健委等有关部门开展心理咨询、抚慰等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5.3保险理赔

燃气事故发生后,保险监管机构要督促有关保险公司及时开展保险受理,按规定做好赔付工作。

5.4事故调查

一般燃气事故的调查报告,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报市指挥部办公室;较大燃气事故的调查报告,由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市人民政府;重大及以上燃气事故的调查报告,由省级领导机构负责组织。特殊情况可提档调查。

5.5总结评价

应急处置结束后,指挥部应组织对燃气事故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等进行分析和总结评估,15日内书面报告市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

5.6恢复重建

燃气事故处置结束后,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对受灾情况、重建能力及可利用资源全面评估,有针对性地制定灾后重建和恢复生产、生活计划,并组织实施。

6保障措施

6.1应急队伍保障

建立应急救援基本力量(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应急队伍,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1)工程设施抢险力量:各燃气供应企业要建立工程设施抢险队伍,负责事发现场工程设施抢险、抢修、警戒等工作。

(2)专家咨询技术力量:由从事科研、勘察、设计、施工、质监、安检、消防等工作的技术专家组成,负责事发现场工程设施、运行安全性鉴定,研究应对方案,提出相应对策和意见等。

(3)应急管理力量:由各成员单位相关工作人员组成,负责组织、协调、处置以及信息管理等工作。

6.2通信与信息保障

通信管理、广播电视网络等相关部门(单位),要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应急广播电视、网络保障体系,完善公用通信网络,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确保通信畅通。

6.3应急物资与装备保障

市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协调各供气企业的应急物资的储存、调拨和紧急供应,保障抢险救援队伍的相应装备投入;同时建立燃气事故应急物资储存、调拨和紧急配送系统,积极培育和提升经济动员能力,确保救灾所需的物资器材和生活用品的应急供应。在保证一定数量的必需应急物资储存的基础上,积极探索由实物储备向生产潜力信息储备转变,通过建立应急生产启动运行机制,实现应急物资动态储备。

6.4经费保障

处置燃气事故所需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由市、县(市、区)政府分级负担。市、县(市、区)政府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燃气事故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鼓励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开展捐赠和援助。

6.5技术保障

市指挥部建立应急指挥技术支撑体系,以满足各种复杂情况下处置燃气事故的指挥要求。并逐步建立完善应急指挥基础信息数据库,包括隐患及危险源监测和预警数据库、应急决策咨询专家库、辅助决策支持库等,要确保数据质量,并做到及时维护更新。

7附则

7.1名词术语解释

(1)凡贯有“以上”的,均含本级(本数量)。

(2)燃气:是指燃气经营者供给燃气用户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相关标准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煤层气等。

(3)城市燃气供应系统:由城镇燃气管道及其附件、门站、储配站、灌瓶站、气化站、调压站、调压箱、瓶装供应站、用户设施和用气设备组成。

(4)城市供气:符合燃气质量要求,供给居民生活、公共建筑和工业(商业)企业生产作燃料用的公用性质的燃气,主要包括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煤层气。

(5)供气企业:城镇燃气供应单位,包括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和城镇燃气自管单位。

(6)抢修:燃气设施发生危及安全的泄漏以及引起中毒、火灾、爆炸等事故时,采取紧急措施的作业过程。

(7)运行:从事燃气供应的专业人员按照工艺要求和操作规程对燃气设施进行巡视、操作、记录等常规工作。

(8)应急:需要立即采取某些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以避免事故发生或者减轻事故后果的状态,有时也称为紧急状态,同时,也泛指立即采取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

7.2预案宣传和培训

市指挥部办公室要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多种有效形式,加强燃气安全使用、燃气设施保护、燃气事故应急处置有关知识的宣传,提高公众的安全用气水平、自我保护意识和自救能力。宣传主管机构要组织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等部门,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广场宣传、显示屏、发放手册等多种形式开展宣传活动。

同时市指挥部办公室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应急管理教育培训工作,重点抓好燃气供气单位和公建工商业用户的教育培训工作,开展应急专业队伍和应急管理部门专业人员的培训工作,提升突发燃气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7.3预案应急演练

根据需要适时组织应急救援演练。做好跨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及通信联络,确保各种紧急状态下的有效沟通和统一指挥,并组织所属其他抢险队伍主要负责人共同观摩,及时分析、改正存在的问题,及时总结、推广好的做法、措施。

应急演练包括准备、实施和总结三个阶段。通过应急演练,培训应急队伍,落实岗位责任,熟悉应急工作的指挥、决策、协调和处置程序,识别资源需求,评价应急准备状态,检验预案的可行性,完善应急预案。

市、县(市、区)燃气主管部门要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燃气事故应急演练计划,每三年至少组织一次演练,并根据演练情况,不断修订完善预案。

各供气单位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对燃气事故的应急指挥能力和应急处置水平,加强各相关单位之间的配合与沟通。演练结束后,要及时总结评估,根据演练情况及时调整、修订应急预案。

7.4预案管理与更新

7.4.1预案制订

本预案由市住建局负责制定、管理、解释、实施。各县(市、区)政府应参照本预案,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辖区燃气事故应急预案,报市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7.4.2预案评估与修订

市指挥部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结合应急处置和演练总结评估情况,每三年组织对本预案进行一次评估。评估后需要修订的,按照程序组织修订。

7.5奖惩

燃气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追究制度和奖惩制度。对燃气事故应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燃气事故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6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晋城市燃气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晋市政办〔2024〕30号).pdf.pdf

晋城市燃气事故现场指挥部组成及职责.docx

晋城市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组成及职责.docx

晋城市燃气事故分级.docx

晋城市燃气事故应急联络表.docx

晋城市燃气事故应急响应流程示意图.docx

晋城市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组织体系图.docx

政策咨询电话:0356-2229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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