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8日,云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云浮市公安局 云浮市交通运输局印发关于规范瓶装液化石油气运输配送的通知。
其中明确提出:
1、瓶装液化石油气企业应当建立高效、便民的配送服务体系,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配送人员和配送车辆;制定配送服务管理制度,明晰企业及配送人员在配送服务过程中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公布配送服务规范、服务电话和配送价格。
2、建立完善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服务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严格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规定的经营区域从事配送服务。
3、鼓励各燃气经营企业拟定配送人员管理细则,建立配送人员准入及惩罚机制、退出机制等。
4、瓶装液化石油气企业应当建立“送瓶即检”管理制度,加大统一配送宣传力度等措施,鼓励居民逐步取消自提气。
5、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统筹瓶装液化石油气终端配送服务管理,指导瓶装液化石油气企业按照“四统一”要求完善终端配送服务体系;依法查处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供应用于经营瓶装液化石油气的行为。
原文如下:
云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云浮市公安局云浮市交通运输局印发关于规范瓶装液化石油气运输配送的通知
YFBG2024021
云建通〔2024〕19号
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市燃气协会、各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
为规范我市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服务,加强配送车辆的统一安全管理,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六部门《关于加强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建城〔2021〕23号)和《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云浮市燃气管理办法》等政策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对规范我市瓶装液化石油气运输配送服务工作通知如下:
一、建立“四统一”管理模式和实施有关工作制度
(一)瓶装液化石油气企业应当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按照“统一监管平台、统一人员管理、统一标志标识、统一规范运行”(简称“四统一”)原则,建立完善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服务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严格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规定的经营区域从事配送服务。
(二)瓶装液化石油气企业运输配送服务可以纳入“广东省城镇燃气‘互联网+监管’平台(云浮)”,接受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监管。
(三)瓶装液化石油气企业应当建立高效、便民的配送服务体系,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配送人员和配送车辆;制定配送服务管理制度,明晰企业及配送人员在配送服务过程中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公布配送服务规范、服务电话和配送价格。组织配送人员岗前培训,加强日常安全教育培训和工作考核。加强对配送车辆及其附属设备设施等的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四)市燃气协会应结合实际,拟定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人员服饰和配送车辆的风格、标识、主色调,供瓶装液化石油气企业参考执行。鼓励各燃气经营企业拟定配送人员管理细则,建立配送人员准入及惩罚机制、退出机制等。
(五)瓶装液化石油气企业应当在批准的经营区域内按照合同的约定提供供气服务,并建立用户服务信息系统,对配送全过程进行跟踪管理,准确记录用户实名制销售、用户供气使用凭证和气瓶出入充装场站、服务网点、气瓶出入用气场所等相关信息。
(六)瓶装液化石油气企业应当建立“送瓶即检”管理制度,加大统一配送宣传力度等措施,鼓励居民逐步取消自提气。加强用户用气宣传教育,发现安全隐患和不当使用行为的,立即纠正和处置,协助用户完成隐患排查整改,保证用气安全。燃气用户不按照要求整改可能造成安全事故的,燃气经营者应当将入户安全检查结果通过书面或者信息化方式告知燃气用户、报告燃气管理部门,并按照合同约定中止供气。燃气安全隐患消除后二十四小时内应当恢复供气。
二、规范配置和加强运输配送车辆使用管理
(一)使用货车运输瓶装液化石油气的企业须取得经营范围为危险货物运输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专用车辆须取得危险货物运输《道路运输证》,并按照指定时间、指定经营区域、指定路线通行。
储配站及供应站点至用户用气地点的配送车辆原则上应当采用非封闭箱式燃油或电动三轮车,并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布目录中的车辆,按照《机动车登记规定》办理注册登记。积极推广使用电动车进行配送,不得使用厢体封闭等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运输。
(二)瓶装液化石油气企业应当为运输配送车辆购买国家规定的保险,提高车辆和人员的安全保障。车辆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并在驾驶时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危运车辆驾驶人员应当取得所驾车辆相应的上岗资格证,押运人员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取得相应的上岗资格证。
配送车辆依法注册登记后,鼓励由企业配置卫星定位系统满足车辆定位、轨迹记录、安全警示等功能,并向属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供车辆相关信息后纳入“广东省城镇燃气‘互联网+监管’平台(云浮)”管理。
(三)配送车辆须统一车身主色调,统一喷涂“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车”资源、标识、企业名称、送气热线、核载气瓶重量或者数量等,须设置明显燃气警示标志并随车配备检漏设备、若干气瓶角阀堵头和干粉灭火器等应急处置设备。
配送路线须尽量避开人流、车流密集道路和交通高峰;如遇重大活动保障,应当服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其他部门的安排部署,严格执行临时限行、禁行要求;确需在禁(限)行路段、时段通行的须经公安交警部门批准。
(四)燃油或电动三轮配送车辆可装载8个(含)以下的15公斤装重瓶并须进行气瓶固定处理,严禁超载。气瓶不得倒放、叠放和悬挂在厢体外侧。不得装载除气瓶、配送辅助工具及相关安全防范器材以外的其他货物。
在保障安全前提下,对偏远山区农村的配送服务可采用摩托车等灵活方式,摩托车加装货架后不得载人,并须在适当位置设置燃气警示标识,可装载5个(含)以下的15公斤装重瓶并须进行气瓶固定处理。
(五)配送车辆仅限于车辆所属经营企业瓶装燃气配送服务,不得装载除气瓶以外的其他任何货物,车辆及人员纳入所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管理。配送车辆丢失、损毁,导致需置换或者减量的,企业应按有关规定进行注销后,并向属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报告,由属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将置换或减量信息录入“广东省住建厅城镇燃气‘互联网+监管’平台(云浮)”。
三、加强协同配合,共同做好配送服务监督管理
(一)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统筹瓶装液化石油气终端配送服务管理,指导瓶装液化石油气企业按照“四统一”要求完善终端配送服务体系;依法查处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供应用于经营瓶装液化石油气的行为。
(二)公安部门负责瓶装液化石油气运输车辆的通行秩序管理,依法查处超载超速及违反禁行规定的违法违规行为。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瓶装液化石油气整治,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加强与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部门共享相关执法信息。
(三)交通运输部门会同公安部门加强对从事瓶装液化石油气运输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和车辆的监管。
(四)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不定期研究分析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服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改进和完善工作措施,建立日常联动巡查执法机制,依法打击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违法违规行为,规范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服务秩序。
四、其他事项
(一)“配送服务”是指瓶装液化石油气企业自储配站及供应站点至用户用气地点之间,通过专用配送车辆开展的瓶装液化石油气统一配送的服务行为。
(二)瓶装液化石油气企业委托专业运输单位配送瓶装液化石油气的,应当明确双方权利、责任和义务。受委托方开展配送所使用的配送车辆、配送服务行为参照本通知执行。
(三)本通知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1月30日。
云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云浮市公安局 云浮市交通运输局
2024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