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细化燃气管道设施安全管理措施,防范重大事故隐患,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2020年版)《燃气工程项目规范》(GB55009-2021)等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01、安装要求
(一)套管安装。管道穿越楼板和墙体须加装钢套管,且不得有接头,套管与燃气管道之间的间隙应采用柔性防腐、防水材料密封。
(二)阀门设置。燃气引入管、用户调压器和燃气表前、燃具前等部位应设置手动快速切断阀门。
(三)敷设间距。室内燃气管道与明装的绝缘电线或电缆平行敷设最小净距为25cm,交叉敷设为10cm;主立管与燃具水平净距不应小于 30cm。
02、施工行为
(一)管道防腐。埋地钢质管道防腐层表面不得出现气泡、破损、裂纹、剥离等缺陷。
(二)断气施工。室内燃气管道施工,须断气后进行;确需带气作业的,必须规范采取专业设备封堵,实施全过程专人旁站。
(三)旧管拆除。燃气管道改造后,新旧管道不能同时带气运行;废弃管道设施应及时拆除,确不能立即拆除的管道,应设置明显的标识或采取有效封堵,管道内不应存有燃气。
(四)动火作业。现场施焊、切割、明火加热等动火作业,必须办理作业审批,配备灭火器材,设置专人现场监护。
03、通气程序
(一)管道吹扫。燃气管道安装结束后,必须进行吹扫作业,介质应采用压缩空气,不得使用氧气和可燃性气体当目测吹扫排气无烟尘时,应在排气口设置白布或涂白漆木靶板检验。
(二)强度试验。管道设计压力不大于0.8MPa,试验压力应为管道设计压力的1.5倍,且不得小于0.4MPa,试验介质应采用空气或惰性气体。试验应设巡视人员,无关人员不得进入试验区。
(三)严密试验。低压管道严密性试验压力应为设计压力,且不应小于5kPa,中压及以上管道试验压力应为设计压力,且不应小于0.1MPa。试验介质应采用空气或惰性气体。试验应连续记录24小时,记录频率不应小于每小时1次。
04、保护措施
(一)管道保护。在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的保护范围内,不得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不得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不得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不得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不得种植根系深达管道埋设部位可能损坏管道本体及防腐层的植物及其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二)涉燃施工。在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时,必须查明管线情况、做好作业技术交底、签订保护协议、制定保护方案、配备管线工程师、实施《动土令》,燃气企业、监理单位实施全过程旁站。
(三)安全装置。天然气、人工煤气管道敷设在地下室、半地下室或通风不良场所时,应设置燃气泄漏报警装置和事故通风设施。
(四)警示标识。燃气设施的施工、运行维护和抢修等场所及重要的燃气设施应设置规范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标明责任人及联系电话(详见附件)。
05、安检服务
(一)安检要求。管道燃气企业应定期对用户设施进行入户检查,每年不得少于1次。管道所处环境不良及鳏寡孤独等特殊群众用户每年检查不少于4次。
(二)检查标准。用户燃气设施完好,安装符合规范要求。管道无擅自改动或作为其他电气设备的接地线使用,无锈蚀、重物搭挂,连接软管安装牢固且不应超长及老化,阀门完好有效;燃气无泄漏;用气设备、燃气燃烧器具前燃气压力应正常。
(三)隐患处置。燃气经营者在对燃气用户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燃具不带熄火保护装置、超期服役等问题,应告知整改,不整改的停止供气并报告行管部门。
(四)安全宣传。燃气经营企业应经常向用户普及安全用气常识,宣传正确使用燃气器具方法、防范和处置燃气事故措施及依法保护燃气设施责任。
06、管护责任
(一)责任划分。管道燃气企业负责供气范围内的市政燃气设施、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运行维护、抢险维修。业主负责燃气燃烧用具和连接燃气用具软管的日常维护。燃气企业为用户更换的“阀管”到保质期后应主动免费更换。
(二)专人管理。管道燃气企业应将供气范围内市政管网、庭院管网、立管以及每个阀门日常管护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岗位、个人。所有楼栋的管道设施都要设立标识牌,明确专人管护。
附件:燃气管道设施警示图例
燃气管道设施警示图例
图例1
图例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