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推进天然气价格市场化改革有关要求,建立健全我市管道天然气非居民销售价格与气源价格联动机制,促进终端销售价格及时反映市场供需变化,保障城镇燃气安全稳定供应,根据《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
二、主要内容
(一)实施范围
江门市区及开平市、鹤山市的非居民城镇管道天然气售价格。
(二)联动公式
调整后非居民管道天然气终端销售最高限价=现行非居民管道天然气终端销售最高限价+非居民用气价格联动调整额(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
非居民用气价格联动调整额=(本期加权平均气源采购价格-上期加权平均气源采购价格)/(1-供销差率)±上期应调未调影响单价,其中供销差率按照上一年度燃气企业实际供销差量确定,最高不超过4%。本期加权平均气源采购价格是指计算期我市城镇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采购的全部气源(管道天然气、液化天然气)加权平均价格。联动调整后,本期加权平均气源采购价格原则上作为下次联动调整的上期加权平均气源采购价格;上期应调未调金额是指因控制联动调整幅度而应调未调的差额或者未达到联动条件而未调部分,纳入后续调整周期累加或抵减。
(三)联动周期
原则上以半年为一个联动实施周期。
(四)启动条件
当前周期结束时,如果下一个周期非居民管道天然气综合采购价格相比上一周期基期价格变动幅度5%以上(含5%)时,实行价格联动,终端销售最高限价同向调整;未达到5%的,价格不联动,即当前周期终端销售最高限价继续沿用。
三、调价程序
达到启动条件时,由燃气经营企业向市价格主管部门提交调价申请,经市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后调整销售价格,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备。当上游气源价格下降幅度超过5%,燃气公司未及时提出调价申请,价格主管部门可直接启动调价程序,下调销售价格。当上游气源价格上涨幅度过大,综合考虑社会承受能力,按照兼顾供气企业、消费者利益,保持经济社会发展平稳原则,可适度控制调整幅度,当期应调未调的差额纳入下期调整时统筹考虑。
四、保障措施
共有四项保障措施,具体为:建立报备制度、控制采购成本、储备充足气源、做好宣传解释。
五、执行时间
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
六、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江门市发展和改革局
咨询电话:0750-3276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