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梅州市发展和改革局发布关于公开征求调整梅州城区管道燃气价格及修订燃气购销价格联动机制意见的公告。
公告提出,居民配气价格与非居民配气价格保持一致,核定为0.81元/立方米,比现行配气价格(0.98元/立方米)下调0.17元/立方米,下调幅度为17.35%。
销售价格=配气价格+气源价格。配气价格按上述方案0.81元/立方米计算,气源价格3.36元/立方米(根据一年气源购进价格加权平均计算)。
居民用气第一、二、三档均下调0.45元/立方米,分别调整为4.00元/立方米、4.50元/立方米和5.00元/立方米,下调幅度分别为10.11%、9.09%和8.26%;集体用户下调0.52元/立方米,调整为4.01元/立方米,下调幅度为11.48%。
非居民用气下调1.10元/立方米,调整为基准价格3.7元/立方米,供需双方可以基准价为基础,在上浮不超过20%(最高限价4.44元/立方米),下浮不限的范围内协商确定具体价格;下调幅度为19.86%。
居民用气实行阶梯气价,充气即消费。以自然年(每年的1月1日-12月31日)为计价周期;阶梯气价共分为三档,第一档户(人月均用气8立方米)年度用气量为0-384(含384)立方米;第二档户(人月均用气8-12立方米)年度用气量为384-576(含576)立方米;第三档户(人月均用气12立方米以上)年度用气量为576立方米以上。
原文如下:
关于公开征求调整梅州城区管道燃气价格及修订燃气购销价格联动机制意见的公告
为完善管道燃气价格形成机制,加强管道燃气价格管理,促进燃气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加强配气价格监管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和《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等规定,市发展改革局在开展价格调查、成本监审的基础上,结合实际,拟订了《调整梅州城区管道燃气配气价格、销售价格及修订燃气购销价格联动机制方案(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对调整方案提出宝贵意见。
一、征求意见时间
2025年3月12日至2025年4月11日。
二、意见反馈方式
(一)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邮箱: mzfgjgk@meizhou.gov.cn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广东省梅州市彬芳大道南161号梅州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科)邮编:514021;请在信封正面注明“管道燃气价格意见”字样。
附件:调整梅州城区管道燃气配气价格、销售价格及修订燃气购销价格联动机制方案(征求意见稿).docx
梅州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5年3月12日
附件:
调整梅州城区管道燃气配气价格 销售价格
及修订燃气购销价格联动机制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一、拟调整方案
(一)制定(调整)配气价格(相关数据由成本监审提供)
居民配气价格与非居民配气价格保持一致,核定为0.81元/立方米,比现行配气价格(0.98元/立方米)下调0.17元/立方米,下调幅度为17.35%。
(二)调整销售价格
销售价格=配气价格+气源价格。配气价格按上述方案0.81元/立方米计算,气源价格3.36元/立方米(根据一年气源购进价格加权平均计算)。
居民用气第一、二、三档均下调0.45元/立方米,分别调整为4.00元/立方米、4.50元/立方米和5.00元/立方米,下调幅度分别为10.11%、9.09%和8.26%;集体用户下调0.52元/立方米,调整为4.01元/立方米,下调幅度为11.48%。
非居民用气下调1.10元/立方米,调整为基准价格3.7元/立方米,供需双方可以基准价为基础,在上浮不超过20%(最高限价4.44元/立方米),下浮不限的范围内协商确定具体价格;下调幅度为19.86%。
(三)调整居民生活用气阶梯气量
居民用气实行阶梯气价,充气即消费。以自然年(每年的1月1日-12月31日)为计价周期;阶梯气价共分为三档,第一档户(人月均用气8立方米)年度用气量为0-384(含384)立方米;第二档户(人月均用气8-12立方米)年度用气量为384-576(含576)立方米;第三档户(人月均用气12立方米以上)年度用气量为576立方米以上。
阶梯气价的用气量标准按家庭平均4人核定,超过4人的家庭,可根据实际人口核增气量基数,每增加1人,可在各档气量上限基础上相应每月增加8立方米。属于此类用气户,本地居民凭居民户口薄,非本地居民凭房屋租赁合同及当地居委(村委)会证明(每年出具新的证明),到梅州中燃公司申请办理核增手续。
对低收入困难群体实行用气优惠。梅州城区居住的烈属、特困人员、孤寡老人、低保户、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及经有关部门认定并发证的特困职工家庭生活用气,按居民生活用气基价的80%计收气费的优惠措施。属于此类用户,可凭各县(市、区)民政等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证件到梅州中燃公司办理相关优惠手续。
(四)修订燃气购销价格联动机制
燃气购销价格联动机制:管道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是指气源采购成本和终端销售价格联动。梅州城区管道燃气采购成本按照不同气源价格进行加权平均处理。
(1)启动条件
确定气源采购成本基准价。以上次调价时确定的气源采购成本作为基准采购成本,批复文件执行时间作为价格联动起始日。
居民购销价格联动启动条件。当时间连续达到一年,且报告期内气源采购成本加权平均价较基准价累计上下浮动幅度达到或超过8%时,适时启动管道燃气购销价格联动机制,终端销售价格与气源采购成本进行同向调整。
原则上居民用气销售价格每年联动上下调次数不超过1次。
非居民购销价格联动启动条件。当时间连续达到180天,且报告期内气源采购成本加权平均价较基准价累计上下浮动幅度达到或超过8%时,适时启动管道燃气非居民用户购销价格联动机制,终端销售价格与气源采购成本进行同向调整。原则上对非居民用户销售价格每年联动上下调次数不超过2次。
如城镇燃气经营企业的气源价格明显高于周边同类气源价格时,参照周边同类气源价格水平确定。
气源平均采购成本波动幅度没有达到启动条件,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不作调整,涨跌额度计入下一个调整周期核增或核减。
(2)调价幅度
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联动公式计算居民天然气销售价格调整额,居民各档用气价格统一按照调整额调整。每次调价幅度不超过居民第一档销售价格的10%,且不超过每立方米0.5元,下调幅度不限。
非居民销售价格与气源采购成本联动。价格主管部门只调整非居民销售基准价,供需双方可以基准价格为基础,在上浮20%、下浮不限的范围内协商确定具体价格。
对于应调未调产生的收入差额,可分摊到下一次联动进行补偿或扣减。
(3)联动公式
调整后居民用气销售价格=现行居民用气销售价格±用气价格联动调整额。各档气价联动后的价格为该档气价顺加联动额。
调整后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现行非居民用气基准销售价格±用气价格联动调整额。
用气价格联动调整额=(本期加权平均气源采购价格-上期加权平均气源采购价格)/(1-供销差率)±上期应调未调影响单价及偏差价格。供销差率由成本监审核定。
(4)调价程序
当燃气购销价格联动机制达到启动条件时,由燃气经营企业向市价格主管部门提出价格调整申请,也可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主动实施。为提高联动时效,对符合价格联动启动条件的,由价格主管部门核定后按机制调整销售价格,不再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5)进货报告制度
为了加强管道燃气销售价格的管理,强化对燃气企业气源采购成本的监管,燃气企业必须于每月10日前向市价格主管部门书面报送购气来源、购气数量、采购价格和气源成本采购台账等资料。
二、成本监审结论
根据市价格成本调查队《关于2021-2023年度梅州城区管道燃气配气定价成本监审报告》的成本监审结论,梅州中燃公司2021-2023年度梅州城区管道燃气单位配气定价成本为0.70元/立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