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温州市发改委发布关于《温州市区居民用管道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其中:
——确定实施范围。市区城市燃气管道铺设范围,由于洞头区北岙、东屏、元觉、霓屿街道、大门镇、鹿西乡等地未通管道天然气,因此不纳入到实施范围。
——基期价格确定。以2016年省门站价格即2.42元/立方米,作为当前的基价,如市政府同意依据本联动机制制定的调价方案,则该方案确定的气源采购成本将作为新的基价,调价方案确定的执行日期为上下游价格联动起始日。
——联动启动设定。以促稳定、保民生为原则,参考外省其他地市的设定,确定气源采购年度协议价上下变动幅度达到或超过基价10%,同时规定每年联动上调不超过一次,联动下调次数不限。
——联动计算公式。调整期居民用气销售价格=气源综合采购价+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为0.58元/立方米。
——调价金额(幅度)。根据启动条件测算居民销售价格调整额,居民各档用气价格按照调整额统一进行调整。居民销售价格每次调价幅度不超过居民第一档销售价格的15%。
——价格调整程序。当上下游联动机制达到启动条件时,由燃气经营单位向价格主管部门提出价格调整申请,提供相关依据。对符合价格联动启动条件的,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管道燃气主管部门应及时审核,拟定调价方案,经市政府同意后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予以批复,明确调价幅度、调价金额及价格联动机制启动的日期。
——保障措施。一是要控制气源采购成本,二是要强化价格监管,三是兜牢民生底线,对市区管道燃气供气区域内在册的低保底边、分散供养、散居孤儿等困难群众,由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落实好困难群众帮扶的优惠政策。
原文如下:
温发改价〔2025〕31号
各有关单位,温州市燃气集团有限公司、温州新奥燃气有限公司:
《温州市区居民用管道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温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3月18日
温州市区居民用管道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推进能源领域价格改革,协同发挥市场和政府作用,进一步完善天然气价格动态管理,推动管道天然气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关于天然气省级门站价格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浙发改价格〔2022〕307号)《关于修订完善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有关问题指引的通知》(浙发改价格函〔2023〕52号),特建立本机制。
一、总体要求
依托经过成本监审制定的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严格监测天然气上游市场的价格波动。通过完善市区居民用管道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将上游市场的气价波动通过下游用户的销售价格进行联动,维护企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燃气行业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主要内容
(一)联动范围和内容
本机制适用于市区(不含洞头区北岙、东屏、元觉、霓屿街道、大门镇、鹿西乡)公共管网居民用管道天然气联动调整终端销售价格的行为。
根据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天然气省级门站价格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浙发改价格〔2022〕307号)规定,管道燃气终端销售价格由气源综合采购成本(含税,下同)和配气价格构成。管道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是指气源采购成本和终端销售价格联动。
(二)联动前置要素
确定气源基期采购成本。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调整方案所确定的气源采购成本作为基期采购成本,调价方案确定的执行日期为上下游价格联动起始日。
(三)联动启动条件
当气源采购年度协议价与基期采购成本相差达到或超过10%,经市政府同意后,适时启动居民用管道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销售价格与气源采购成本同步同向调整。原则上居民用气销售价格每年联动上调不超过一次,联动下调次数不限。
(四)联动调价金额(幅度)
根据启动条件测算居民销售价格调整额,居民用管道天然气各档用气价格按照调整额统一进行调整。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每次调价幅度不超过基期居民用管道天然气第一档销售价格的15%。学校、社会福利场所、宗教场所、城乡社区居委会公益性服务场所等执行居民价格第一阶梯1.1倍的,一并实施联动,调价幅度为居民阶梯气价第一档调价金额1.1倍。
(五)联动计算公式
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联动公式。调整期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气源协议价格(经市政府同意的进行价格传导部分)+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为0.58元/立方米。未经传导的部分可通过燃气经营公司交叉补贴或累计计算到下一周期。
(六)其他
当联动没有达到启动条件或已达到启动条件,而终端销售价格不作调整时,气源正式结算价格涨跌额度计入下一个调整周期核增或扣减。
三、价格调整程序
当联动达到启动条件时,调整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由市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向市价格主管部门提出价格调整申请,说明达到启动条件时气源综合采购成本情况、调价理由、调价金额及计算依据,提供气源协议价格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购气合同、发票等原始凭证复印件资料及上一周期协议气源加权平均采购价格。如果达到启动条件时市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没有向价格主管部门提出价格调整申请,由市价格主管部门督促市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提出申请。对符合价格联动启动条件的,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燃气行业主管部门应及时审核,拟定调价方案,经市政府同意后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予以批复及向社会公布,明确调价幅度、调价金额及价格联动启动的日期。
凡经过审核,不符合联动启动条件的,不予启动。根据《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浙江省价格条例》等相关规定,依据法定程序建立的居民用管道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对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进行调整,不再进行听证。
四、保障措施
(一)控制气源采购成本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密切关注天然气市场动向,充分预判经营区域内阶段性天然气需求量,持续优化气源采购渠道和结构,合理控制气源采购成本。须于供暖季和非供暖季的第一个月的15日前将上一季的购售气量、结构等情况(附购气发票、结算单据等原始凭证复印件资料)以及气源采购成本分析报告送市价格主管部门备查。
(二)强化价格监管
价格主管部门应及时对价格联动机制实施情况及效果进行评估,并根据天然气采购价格波动情况,依据本方案的规定对销售价格进行调整。对未消化完或提前消化的采购成本变化金额,累计计算到下一联动周期。
(三)兜牢民生底线
对市区管道燃气供气区域内在册的低保低边、分散供养、散居孤儿等困难群众,由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落实好困难群众帮扶的优惠政策。
(四)回应社会关切
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居民用管道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制定的调价方案应提前5个工作日在市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按《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做好明码标价与宣传解释工作,让广大用户知晓价格联动调整情况。
本机制自2025年4月25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30年4月24日止。原有政策规定与本机制不一致的,以本机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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