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背景
温州市区目前执行的居民用管道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是2016年发布《关于温州市区居民生活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温发改价〔2016〕205号),随着浙江省管道天然气省级门站的价格改革,现有价格联动机制在启动的程序、条件、价格调整的幅度均未做出明确的规定。已经不适应国家发展改革委“放开两头,管住中间”的天然气价格市场化改革要求,因此,重新建立居民用管道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是贯彻落实国家、省相关文件精神,也是促进燃气行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
二、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浙江省定价目录(2022年版)》《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天然气省级门站价格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浙发改价格〔2022〕307号)《省发展改革委关于修订完善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有关问题指引的通知》(浙发改价格函〔2023〕52号)
三、联动机制主要内容
此次起草制定《温州市区居民用管道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和以往的联动机制相比,主要从实施范围、基期价格确定、联动启动设定、联动计算公式、调价金额(幅度)、价格调整程序、保障措施等方面做出详细规定,具体如下:
——确定实施范围。市区城市燃气管道铺设范围,由于洞头区北岙、东屏、元觉、霓屿街道、大门镇、鹿西乡等地未通管道天然气,因此不纳入到实施范围。
——基期价格确定。以2016年省门站价格即2.42元/立方米,作为当前的基价,如市政府同意依据本联动机制制定的调价方案,则该方案确定的气源采购成本将作为新的基价,调价方案确定的执行日期为上下游价格联动起始日。
——联动启动设定。以促稳定、保民生为原则,参考外省其他地市的设定,确定气源采购年度协议价上下变动幅度达到或超过基价10%,同时规定每年联动上调不超过一次,联动下调次数不限。
——联动计算公式。调整期居民用气销售价格=气源综合采购价+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为0.58元/立方米。
——调价金额(幅度)。根据启动条件测算居民销售价格调整额,居民各档用气价格按照调整额统一进行调整。居民销售价格每次调价幅度不超过居民第一档销售价格的15%。
——价格调整程序。当上下游联动机制达到启动条件时,由燃气经营单位向价格主管部门提出价格调整申请,提供相关依据。对符合价格联动启动条件的,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管道燃气主管部门应及时审核,拟定调价方案,经市政府同意后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予以批复,明确调价幅度、调价金额及价格联动机制启动的日期。
——保障措施。一是要控制气源采购成本,二是要强化价格监管,三是兜牢民生底线,对市区管道燃气供气区域内在册的低保底边、分散供养、散居孤儿等困难群众,由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落实好困难群众帮扶的优惠政策。
四、政策实施
本机制自2025年4月25日起执行,此前我市公布的涉及居民用管道天然气价格联动机制的有关规定废止。
政策原文:
温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印发《温州市区居民用管道天然气上下游 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