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建省漳州市城市管理局发布关于规范瓶装燃气供应许可证核发工作的通知。明确了审批权限:1、芗城区、龙文区、龙海区、长泰区行政区域内《瓶装燃气供应许可证》调整为由市城镇燃气主管部门统一核发。属地城镇燃气主管部门应当提前予以指导,确保符合专项规划和国家规范标准要求,市城镇燃气主管部门对申请人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和现场踏勘时,属地城镇燃气主管部门应当一同参与提出书面意见,并履行日常监管职责(芗城区、龙文区燃气管理机构未成立前,暂按现行管理体制分工履职)。
2、各县、开发区(投资区)行政区域内《瓶装燃气供应许可证》依法由各县、开发区(投资区)城镇燃气主管部门负责核发。各县、开发区(投资区)城镇燃气主管部门作出《瓶装燃气供应许可》后,应当按照《关于实施
全文如下:
漳州市城市管理局关于规范瓶装燃气供应许可证核发工作的通知
漳城综〔2025〕13号
各县(区)、开发区(投资区)城管执法部门,市燃气中心:
为进一步加强城镇燃气安全管理,深入开展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筑牢燃气安全基层防线,严格瓶装燃气供应许可审批,规范事中事后监管,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和《福建省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规范瓶装燃气供应许可证审批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规划选址
瓶装燃气供应站(点)的设置应当符合各县(区)、开发区(投资区)燃气专项规划的布局要求,严格执行《燃气工程项目规范》(GB55009-2021)、《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GB51142-2015)和《住建行业安全生产事项标准清单(试行)》(闽建安〔2023〕9号)等国家规范和省标准。对不符合专项规划布局要求,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一律不得发放《瓶装燃气供应许可证》。
二、明确审批权限
(一)芗城区、龙文区、龙海区、长泰区行政区域内《瓶装燃气供应许可证》调整为由市城镇燃气主管部门统一核发。属地城镇燃气主管部门应当提前予以指导,确保符合专项规划和国家规范标准要求,市城镇燃气主管部门对申请人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和现场踏勘时,属地城镇燃气主管部门应当一同参与提出书面意见,并履行日常监管职责(芗城区、龙文区燃气管理机构未成立前,暂按现行管理体制分工履职)。
(二)各县、开发区(投资区)行政区域内《瓶装燃气供应许可证》依法由各县、开发区(投资区)城镇燃气主管部门负责核发。各县、开发区(投资区)城镇燃气主管部门作出《瓶装燃气供应许可》后,应当按照《关于实施
三、强化许可管理
(一)取得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方可申请设立瓶装燃气供应站(点)。各发证机关审批《瓶装燃气供应许可证》时,应当严格依据燃气企业取得的《燃气经营许可证》上载明的经营区域,不得批准超出燃气企业经营区域的供应站(点)。对已发放《瓶装燃气供应许可证》不在燃气企业经营区域内的,应当立即撤销其供应许可。
(二)《瓶装燃气供应许可证》统一采用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的格式,正本和副本各一份,供应许可证期限不得超过企业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限,超期自动作废。瓶装燃气经营企业在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应当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发证机关应在许可有效期届满前准予延续。
(三)《瓶装燃气供应许可证》实行年审制度。各发证机关应当按照《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规定,及时对《福建省瓶装燃气供应许可证》作出年度检验审核意见。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漳州市城市管理局
2025年4月15日
解读:《漳州市城市管理局关于规范瓶装燃气供应许可证核发工作的通知》的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