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建省漳州市城市管理局发布了《漳州市城市管理局关于规范瓶装燃气供应许可证核发工作的通知》(漳城综〔2025〕13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对《通知》背景依据、目标任务和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背景依据
近年来,我市持续规范瓶装燃气供应许可审批工作,中心城区(芗城区、龙文区)瓶装燃气供应许可证由市城管局核发,其余各县(区)、开发区(投资区)由各县、开发区(投资区)城镇燃气主管部门负责核发。自龙海、长泰撤市(县)改区后,中心城区范围扩展至龙海区、长泰区。根据《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关于“设立瓶装燃气供应站(点)的,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等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中心城区权瓶装燃气供应许可审批,以及各县、开发区(投资区)瓶装燃气供应许可管理工作,漳州市城市管理局印发实施《关于规范瓶装燃气供应许可核发工作的通知》(漳城综〔2025〕13号)(以下简称《通知》)。
二、目标任务
《通知》通过规范我市瓶装燃气供应站点规划选址、审批权限、经营区域等方式,进一步完善瓶装燃气供应许可审批制度,维护瓶装燃气市场秩序。
三、主要内容
《通知》主要从严格规划选址、明确审批权限、强化许可管理三个方面对瓶装燃气供应许可证核发工作进行规范。
(一)规划选址方面。瓶装燃气供应站(点)的设置应当符合燃气专项规划的布局要求,严格执行国家规范和省标准。对不符合专项规划布局要求,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一律不得发放《瓶装燃气供应许可证》。
(二)审批权限方面。一是芗城区、龙文区、龙海区、长泰区行政区域内《瓶装燃气供应许可证》调整为由市城镇燃气主管部门统一核发。属地城镇燃气主管部门应当提前予以指导,且应当一同参与现场踏勘并提出书面意见,并履行日常监管职责。二是各县、开发区(投资区)行政区域内《瓶装燃气供应许可证》仍由各县、开发区(投资区)城镇燃气主管部门负责核发。作出《瓶装燃气供应许可》后,应当按照《关于实施<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闽建法〔2008〕1号),于30日内报市城镇燃气主管部门备案。
(三)许可管理方面。一是取得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方可申请设立瓶装燃气供应站(点)。各发证机关审批《瓶装燃气供应许可证》时,不得批准超出燃气企业经营区域的供应站(点)。二是《瓶装燃气供应许可证》统一采用省住建厅制定的格式,且不得超过企业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限,超期自动作废。三是《瓶装燃气供应许可证》实行年审制度。
四、政策咨询方式
解读科室:安全与燃气管理科
联系人:林坤煌
联系电话:0596-2961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