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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福建省漳州市城市管理局关于规范瓶装燃气供应许可证核发工作的通知》

日期:2025-04-30    来源:漳州市城市管理局

国际燃气网

2025
04/30
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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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燃气供应 燃气企业 液化气供应

近日,福建省漳州市城市管理局发布了《漳州市城市管理局关于规范瓶装燃气供应许可证核发工作的通知》(漳城综〔2025〕13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对《通知》背景依据、目标任务和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背景依据

近年来,我市持续规范瓶装燃气供应许可审批工作,中心城区(芗城区、龙文区)瓶装燃气供应许可证由市城管局核发,其余各县(区)、开发区(投资区)由各县、开发区(投资区)城镇燃气主管部门负责核发。自龙海、长泰撤市(县)改区后,中心城区范围扩展至龙海区、长泰区。根据《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关于“设立瓶装燃气供应站(点)的,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等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中心城区权瓶装燃气供应许可审批,以及各县、开发区(投资区)瓶装燃气供应许可管理工作,漳州市城市管理局印发实施《关于规范瓶装燃气供应许可核发工作的通知》(漳城综〔2025〕13号)(以下简称《通知》)。

二、目标任务

《通知》通过规范我市瓶装燃气供应站点规划选址、审批权限、经营区域等方式,进一步完善瓶装燃气供应许可审批制度,维护瓶装燃气市场秩序。

三、主要内容

《通知》主要从严格规划选址、明确审批权限、强化许可管理三个方面对瓶装燃气供应许可证核发工作进行规范。

(一)规划选址方面。瓶装燃气供应站(点)的设置应当符合燃气专项规划的布局要求,严格执行国家规范和省标准。对不符合专项规划布局要求,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一律不得发放《瓶装燃气供应许可证》。

(二)审批权限方面。一是芗城区、龙文区、龙海区、长泰区行政区域内《瓶装燃气供应许可证》调整为由市城镇燃气主管部门统一核发。属地城镇燃气主管部门应当提前予以指导,且应当一同参与现场踏勘并提出书面意见,并履行日常监管职责。二是各县、开发区(投资区)行政区域内《瓶装燃气供应许可证》仍由各县、开发区(投资区)城镇燃气主管部门负责核发。作出《瓶装燃气供应许可》后,应当按照《关于实施<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闽建法〔2008〕1号),于30日内报市城镇燃气主管部门备案。

(三)许可管理方面。一是取得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方可申请设立瓶装燃气供应站(点)。各发证机关审批《瓶装燃气供应许可证》时,不得批准超出燃气企业经营区域的供应站(点)。二是《瓶装燃气供应许可证》统一采用省住建厅制定的格式,且不得超过企业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限,超期自动作废。三是《瓶装燃气供应许可证》实行年审制度。

四、政策咨询方式

解读科室:安全与燃气管理科

联系人:林坤煌

联系电话:0596-296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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