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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黔西南州住建局发布黔西南州城镇燃气领域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试行)

日期:2025-06-04    来源:黔西南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国际燃气网

2025
06/04
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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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燃气安全 安全生产 燃气管道

6月3日,贵州省黔西南州住建局发布黔西南州城镇燃气领域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试行)通知。其中:对举报以下城镇燃气安全隐患的行为,经核查属实后,每条隐患给予100元奖励。

1、燃气用户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燃气燃烧器具、连接管的;燃气管道及附件、燃具设置在卧室、旅馆建筑客房等人员居住和休息的房间内的;

2、燃气引入管、立管、水平干管设置在卫生间内的;

3、燃气相对密度大于等于0.75的燃气管道、调压装置和燃具等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地下箱体及其他密闭地下空间内等重大隐患的;

4、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的;

5、厨具店、五金店、酒店用品店等灶具市场售卖国家明令淘汰的燃气燃烧器具、连接管的。

全文如下:

黔西南州城镇燃气领域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镇燃气领域安全生产社会监督,鼓励举报城镇燃气非法违法行为和重大事故隐患,确保及时制止、惩处非法违法行为和排除重大事故隐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安监总财〔2018〕19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黔府办函〔2022〕49号)等要求,结合黔西南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黔西南州行政区域内城镇燃气领域非法违法行为及重大事故隐患的举报奖励。

其他负有城镇燃气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对城镇燃气领域举报奖励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均有权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城镇燃气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举报城镇燃气领域非法违法行为和重大事故隐患。

第四条举报奖励遵循“合法举报、适当奖励、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受理、谁办理、谁奖励”的原则,由负有城镇燃气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对城镇燃气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和重大事故隐患举报进行受理、核查和兑现奖励。

第二章 举报内容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城镇燃气重大事故隐患依据《城镇燃气经营安全重大隐患判定标准》判定,主要包括以下情形和行为:

(一)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二)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

(三)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四)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五)未建立对燃气用户燃气设施的定期安全检查制度;

(六)燃气储罐未设置压力、罐容或液位显示等监测装置,或不具有超限报警功能;

(七)燃气厂站内设备和管道未设置防止系统压力参数超过限值的自动切断和放散装置;

(八)压缩天然气、液化天然气和液化石油气装卸系统未设置防止装卸用管拉脱的联锁保护装置;

(九)燃气厂站内设置在有爆炸危险环境的电气、仪表装置,不具有与该区域爆炸危险等级相对应的防爆性能;

(十)燃气厂站内可燃气体泄漏浓度可能达到爆炸下限20%的燃气设施区域内或建(构)筑物内,未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

(十一)在中压及以上地下燃气管线保护范围内,建有占压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十二)除确需穿过且已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外,输配管道在排水管(沟)、供水管渠、热力管沟、电缆沟、城市交通隧道、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和地下人行通道等地下构筑物内敷设;

(十三)调压装置未设置防止燃气出口压力超过下游压力允许值的安全保护措施;

(十四)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

(十五)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

(十六)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

(十七)供应不具有标准要求警示性臭味燃气;

(十八)燃气经营者在对燃气用户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燃气用户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燃气燃烧器具、连接管;燃气管道及附件、燃具设置在卧室、旅馆建筑客房等人员居住和休息的房间内;燃气引入管、立管、水平干管设置在卫生间内;燃气相对密度大于等于0.75的燃气管道、调压装置和燃具等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地下箱体及其他密闭地下空间内等情形,不按规定采取书面告知用户整改等措施的。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城镇燃气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贵州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规定的原则进行认定,结合城镇燃气领域实际,重点包括以下情形和行为:

(一)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的;

(二)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的;

(三)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

(四)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的;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

(六)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

(七)燃气经营者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或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七)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

(八)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或者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

(九)冒用其他企业名称或者标识从事燃气经营、服务活动。

(十)使用不合格的气瓶或者将不合格的气瓶提供给用户;

(十一)未取得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充装许可,向罐车和气瓶充装燃气;

(十二)向未设置信息化标签、不具有质量安全追溯性的气瓶充装燃气;

(十三)向不符合国家规定或者超过检验期限的气瓶充装燃气;

(十四)向无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罐车充装燃气;

(十五)向罐车和气瓶充装不符合充装介质要求的燃气;

(十六)用罐车直接向气瓶充装燃气;

(十七)用气瓶相互转充燃气;

(十八)向残液量超出国家规定的气瓶充装燃气;

(十九)充装误差超出国家规定;

(二十)购销不合格的燃气;

(二十一)将充装后的气瓶交无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单位和个人运输;

(二十二)厨具店、五金店、酒店用品店等灶具市场售卖国家明令淘汰的燃气燃烧器具、连接管及报警装置;

(二十三)国家法律法规等规定其他违法行为。

第三章 举报渠道

第七条举报人可通过县(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燃气有关管理部门电话、电子邮件、书信、来访等多种方式进行举报。

第八条 举报人对非法违法行为和重大事故隐患的举报,原则上实行属地逐级举报制度,也可以向上一级有关部门举报。举报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涉嫌参与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的,可以直接向州有关部门举报。

第九条 举报人的举报事项应客观真实,并对其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和企业。否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 举报受理与核查

第十条 接到举报的负有城镇燃气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对举报线索进行登记,填报城镇燃气领域安全生产举报登记核查表(附件2),按规定及时组织开展核查和兑现奖励。

第十一条 举报事项不属于本单位受理范围的,接到举报的单位应告知举报人向有权处理的单位举报或将举报材料移送有权处理的单位,并采取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

第十二条 上级燃气管理有关部门可以直接核查下级部门职责范围的举报案件,并与下级部门相互沟通,避免重复核查和奖励;也可以将本级职责范围内的举报案件指定下级部门进行核查,下级部门核查结果应及时报上级部门。

第十三条 受理举报的负有城镇燃气管理部门应及时核查处理举报事项,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并按照“谁承办、谁反馈”的原则,向举报人反馈举报事项办理进展情况;行政处罚等案件情况复杂的,经上一级燃气管理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核查处理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

第五章 举报奖励

第十四条 对举报瞒报、谎报城镇燃气安全事故的,由州燃气主管部门按照《贵州省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试行)》规定给予奖励。

第十五条 对举报以下城镇燃气安全隐患的行为,经核查属实后,每条隐患给予100元奖励。

(一)燃气用户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燃气燃烧器具、连接管的;燃气管道及附件、燃具设置在卧室、旅馆建筑客房等人员居住和休息的房间内的;

(二)燃气引入管、立管、水平干管设置在卫生间内的;

(三)燃气相对密度大于等于0.75的燃气管道、调压装置和燃具等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地下箱体及其他密闭地下空间内等重大隐患的;

(四)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的;

(五)厨具店、五金店、酒店用品店等灶具市场售卖国家明令淘汰的燃气燃烧器具、连接管的。

第十六条 对举报城镇燃气安全生产领域除第十五条规定的非法违法行为或重大事故隐患的,奖励金额原则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15%计算,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燃气企业内部从业人员举报其所在单位非法违法行为或重大事故隐患的,按照本办法规定核查属实的,奖励奖金上浮20%,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十七条下列举报不适用于本办法的奖励规定,应及时告知举报人:

(一)正在查处的事故隐患或违法行为或负有燃气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在举报之前已掌握相关线索的;

(二)生产经营单位已开始整改并已向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报告隐患整改方案的;

(三)负有燃气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举报或其授意他人举报隶属于本部门工作职责范围的;执法检查中聘请的专家或其他有关人员参照执行;

(四)无法与举报人取得有效联系,且举报人未提供能够辨识其身份信息的;

(五)举报事项依法应当通过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途径解决的,或有关部门正在受理的;

(六)生产安全事故已依法调查处理的;

(七)已经受理举报,举报人重复举报的;

(八)燃气经营者或其从业人员在对燃气用户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的燃气用户用气场所不符合城镇燃气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等存在安全隐患的;

(九)举报的事项不属于城镇燃气领域的或举报事实不清,举报内容难以确定的;

(十)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第十八条举报人接到领取奖励通知后,应当在60日内提供身份证号、银行账号、开户银行、户名等有效基本信息。无法通知举报人的,受理举报的负有城镇燃气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告。逾期未提供有效基本信息者,视为放弃领取奖励权利。

第十九条 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由最先受理举报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给予一次性奖励;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由举报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奖金。举报事项有交叉时,按单项最高额奖励,不重复奖励。

第二十条 奖金具体数额由负责核查处理举报事项的燃气管理部门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并报州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第六章 工作纪律

第二十一条 参与举报处理工作的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妥善保管和使用举报材料,严格控制有关举报信息知悉范围,依法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未经其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其姓名、身份、联系方式、举报内容、奖励等信息,违者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被举报生产经营单位对举报人实施打击报复行为的,除依法予以严肃处理外,按规定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州、县(市)每年安排用于支付城镇燃气安全生产领域的举报奖励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监督。举报奖励资金由举报核查处理部门所在同级财政承担。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财政局、州市场监管局、州消防救援支队、州交通运输局、州公安局、州商务局等部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黔西南州城镇燃气领域安全生产举报电话及邮箱

2.黔西南州城镇燃气领域安全生产举报线索登记核查表

附件1

黔西南州城镇燃气领域安全生产举报电话及邮箱

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举报电话:0859-3228089

邮箱:qxnzrqglk@163.com

兴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举报电话:0859-3223796

邮箱:1819056657@qq.com

兴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举报电话:0859-6213559

邮箱:1025805005@qq.com

安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举报电话:0859-5210146

邮箱:alxzjjrqg@163.com

贞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举报电话:0859-6610407

邮箱:1824059520@qq.com

普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举报电话:0859-7233255

邮箱:1615926626@qq.com

晴隆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举报电话:0859-7611269

邮箱:qlxzjjbgs@163.com

册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举报电话:0859-4211183

邮箱:3967133586@qq.com

望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举报电话:0859-4610233

邮箱:2717495530@qq.com

附件2

黔西南州城镇燃气领域安全生产举报线索登记核查表

附件2:黔西南州城镇燃气领域安全生产举报线索登记核查表.w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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