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4日,广东省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燃气工程建设管理的通知。其中本通知所指燃气工程包括:燃气站、场工程,高压、次高压市政燃气管线工程及燃气管线穿(跨)越铁路、河流、公路等工程;中、低压市政道路燃气管线工程(含非开挖管线工程);管道燃气用户供气工程(包括为工业、公建、商服、民用用户供气等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以项目(小区、单位)的权属红线(围墙)为界等三类工程。
全文如下:
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燃气工程建设管理的通知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建交通和城市综合执法局、规划与开发建设局),各燃气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审图单位,燃气管道经营企业,各有关单位(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燃气工程安全管理,规范燃气工程建设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防范第三方施工破坏燃气管道管理办法(暂行)》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就我市燃气工程(应急抢险除外)建设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燃气工程范围
本通知所指燃气工程包括:燃气站、场工程,高压、次高压市政燃气管线工程及燃气管线穿(跨)越铁路、河流、公路等工程;中、低压市政道路燃气管线工程(含非开挖管线工程);管道燃气用户供气工程(包括为工业、公建、商服、民用用户供气等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以项目(小区、单位)的权属红线(围墙)为界等三类工程。
二、完善工程建设手续
(一)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下称“限额以下小型工程”)的中、低压市政道路燃气管线工程与管道燃气用户供气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实行开工报备制度。开工前,将工程建设具体情况书面告知属地乡镇政府(街道办)。属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城管执法部门指导乡镇政府(街道办)按照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对其加强管理,落实属地管理责任,督促项目建设各方主体从严从实履行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二)上述条款以外的燃气工程,均须按程序办理工程规划许可、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和竣工验收备案等工程建设法定手续。其中,与市政道路工程同步建设的中、低压市政道路燃气管线工程,应与市政道路工程合并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房屋建筑工程配套的管道燃气用户供气工程,应与房屋建筑工程合并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燃气工程应当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主体工程实现“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小型工程项目,规避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备手续的,一律不得开工。
三、落实工程建设过程监管
(一)全市新建、改建、扩建等城镇燃气工程,必须严格执行《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燃气工程项目规范》《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标准》《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等规范标准。
(二)从事新建、扩建、改建燃气工程的勘察、设计、审图、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三)燃气工程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和规定,建立健全施工质量安全责任制度,严格工序管理,做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验验收工作。
(四)燃气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当地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五)燃气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其中,核发施工许可的项目,验收合格后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燃气工程的验收与备案可与房屋市政工程的验收备案同步办理;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项目,属地各监管部门应指导乡镇(街道)加强竣工验收监管工作。
(六)燃气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规定,收集、整理燃气工程文件资料,及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移交,并保证燃气工程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四、加强第三方施工范围内燃气管道安全管控
属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城管执法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依职责加强日常巡查,及时提醒电力、水务、农业农村、交通运输、通信等部门按“三管三必须”的要求,依职责严格落实本行业领域涉气第三方施工安全管理,督促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落实燃气管道及附属设施安全保护责任,确保燃气运行安全。
五、其他要求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联系科室与电话:城建科,0759-3588299;建管科,0759-3588041;审批科,0759-3197166;质安科,0759-3588040)
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