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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遵义市余庆县发布关于《“湄瓮线”3号阀室至余庆输气管道项目征地拆迁及临时用地安置补偿实施方案》的通知

日期:2025-08-28    来源:余庆县政府办公室

国际燃气网

2025
08/28
0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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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输气管道 天然气管道 燃气管道

8月27日,贵州省遵义市余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关于印发《“湄瓮线”3号阀室至余庆输气管道项目征地拆迁及临时用地安置补偿实施方案》的通知。

全文如下:

余府办函〔2025〕11号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湄瓮线”3号阀室至余庆输气管道项目征地拆迁及临时用地安置补偿实施方案》的通知

白泥镇人民政府、龙溪镇人民政府、构皮滩镇人民政府,县各有关单位:

《“湄瓮线”3号阀室至余庆输气管道项目征地拆迁及临时用地安置补偿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余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8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湄瓮线”3号阀室至余庆输气管道项目征地拆迁及临时用地安置补偿实施方案

为切实做好“湄瓮线”3号阀室至余庆输气管道项目征地拆迁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群众的合法权益,依据《贵州省能源局关于“湄瓮线”3号阀室至余庆输气管道项目核准的批复》(黔能源审〔2025〕103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市、县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及本项目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贵州省林地管理条例》《贵州省征收征用林地补偿费用管理办法》(贵州省人民政府第171号令)、《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标准的通知》(遵府发〔2023〕12号)、《贵州省能源局关于“湄瓮线”3号阀室至余庆输气管道项目核准的批复》(黔能源审〔2025〕10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精神,以及县直相关部门和乡镇的建议意见。

二、征收主体、实施单位、被征收(租用)人和被拆迁人

征收主体:余庆县人民政府。

实施单位:“湄瓮线”3号阀室至余庆输气管道项目涉及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单位。

被征收(租用)人:“湄瓮线”3号阀室至余庆输气管道项目建设规划设计范围内需要征收(租用)土地的合法产权人和使用人。

被拆迁人:“湄瓮线”3号阀室至余庆输气管道项目建设规划设计范围内需要拆迁的房屋及其他建(构)筑物、地面附着物、林木的合法产权人和使用人。

三、征地拆迁补偿范围

(一)土地征收及租用补偿范围

土地征收及租用补偿范围:“湄瓮线”3号阀室至余庆输气管道项目涉及的正线用地、管理服务设施用地、安置用地、专项设施迁建用地(含企事业单位、机关学校、其他专项设施等迁建用地)、设计变更增加红线用地、地质灾害产生用地。

(二)房屋及其它地面附着物拆迁补偿范围

征地红线(含设计变更增加用地)内需要拆迁的房屋及其它建(构)筑物、附属设施及林木;征地红线内国有土地上需要搬迁的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等建(构)筑物、附属设施及专项设施;与该项目建设相关联,经县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共同确认确需搬迁的房屋及其它建(构)筑物、附属设施。

四、征收基本原则

(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征地拆迁方案、程序、标准、结果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切实维护被征地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二)以人为本、实事求是原则。确保被征地拆迁人不因“湄瓮线”3号阀室至余庆输气管道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和安置而降低原有生活水平。同时,坚持实事求是,严禁弄虚作假,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补偿标准、扩大征地拆迁范围。

(三)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原则。永久性征收和临时用地必须遵循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原则,严格按规划设计要求使用土地。能用未利用地的,不用农用地;能用劣质耕地的,不用良田好土;能用一般耕地的,不用基本农田。

(四)个案协商补偿原则。对征地拆迁补偿与安置过程中无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或对存在较大分歧的个案,可采取由征地拆迁单位、项目业主与被征地拆迁人协商一致完善相关手续后补偿,协商不成的依照法定程序确定补偿。

五、征地拆迁补偿标准

1.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遵府发〔2023〕12号)执行。在项目建设过程中,若省、市、县人民政府有新的标准出台按新标准补差。永久性占地目前按本实施方案附件1执行;常见药材、特殊作物和稻田养鱼按本方案附件2执行(水产养殖的条件、密度由县农业农村局相关人员现场确定)。

2.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房屋室内装修补偿、房屋附属设施补偿、临时周转过渡补助及搬迁奖励按照本方案附件3-6执行。

3.地上建(构)筑物拆迁补偿按照本方案附件7执行。林地上林木补偿按《贵州省征收征用林地补偿费用管理办法》(贵州省人民政府第171号令)相关规定执行;非林地上的经济林、零星林木、苗圃补偿按本方案附件8、附件9执行;林地上的零星经济林木以阔叶蓄积标准进行计算补偿;所征拆林木归被征拆的林木所有权人;坟墓搬迁安置补偿按本方案附件11执行。

4.炮损赔付按照附件10执行。

5.临时用地补偿按照附件12执行。

六、征地及拆迁安置补偿方式、工作程序与方法

(一)征地拆迁工作方式

由县人民政府委托涉及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土地征收(租用)和拆迁安置工作,县天然气管道项目建设协调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工作,其他单位按各自职责分工积极履职,完善、落实需要解决的重点、难点问题。

(二)土地征收(租用)补偿方式

1.正线土地征收、临时用地租用统一实行货币补偿。

2.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按《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黔府办发〔2011〕26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余庆县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余府办发〔2013〕198号)文件规定执行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余府办发〔2018〕36号)文件规定执行。

3.专项设施迁建和村民房屋征收安置用地补偿。征用企事业单位、机关学校等专项设施的,根据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个案处理。征用村民宅基地的,按耕地标准予以补偿;被搬迁户红线外宅基地面积一并纳入红线征地补偿范围。确需调剂或新征用土地进行迁建和安置的,统一调剂或新征用土地予以迁建和安置,但对原建设用地和宅基地的补偿根据安置面积按补差原则处理。新增迁建和安置用地,按本方案标准进行补偿;调剂或新征收土地与原建设用地的补偿差额,纳入“湄瓮线”3号阀室至余庆输气管道项目征地补偿总额计算,费用由项目建设业主承担。迁建和安置用地必须符合相关规划要求和用地限额要求。

4.施工临时用地的使用、补偿和管理。

(1)临时用地原则采取租用的方式进行,其补偿参照红线实行货币补偿,一次性补偿给被征用农户,由所在村(社区)与涉及农户签定临时用地使用协议,再由村(社区)与项目实施单位统一签定临时用地使用协议,按本实施方案附件12标准执行。

(2)临时用地使用结束后,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和项目业主单位督促项目建设单位限期复垦复绿,复垦复绿的土地经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林业局共同验收合格后,交所在村(社区)和原土地产权单位(个人)管理,及时解冻复垦复绿保证金。若未按期进行复垦复绿,按协议明确的事项申请监管部门解冻复垦复绿费,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复垦复绿,复垦复绿费在建设单位缴纳的复垦复绿保证金中列支。建设单位委托第三方编制复垦复绿方案时,主动与行业主管部门、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对接,做好耕作层剥离,并规范堆放,以利复垦复绿之用。

(3)新开垦的耕地,在没有权属纠纷的情况下,以土地现状为准,确定土地类别,执行同类土地补偿标准。

(4)临时用地必须在获得相关部门完整的审批手续后,项目施工单位才能动土施工。原有道路去弯取直,新建6.5米及以下施工便道不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但涉及占用林地的,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办理占用林地使用许可手续。

(5)若省、市、县人民政府有新的文件或政策规定出台,按照新的文件或政策规定执行。

(三)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方式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安置方式可采取货币补偿或产权置换两种。选择产权置换安置的,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或委托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2.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以货币安置为主,划地安置为辅。选择货币安置补偿方式的由被征收人自主安置,每户补助“三通一平”补助费4000元;选择划地安置补偿方式的由被征收人按照有关规定自行流转土地,其原宅基地按本方案所规定标准进行补偿,每户补助“三通一平”补助费6000元(特殊情况按个案处理)。确实需要统一集中安置的,以村为单位,由县天然气管道项目建设协调指挥部、属地乡镇(街道)、村(社区)统一选址规划,统一安排宅基地,每户不得超过规定用地限额,若出现面积差异,按本方案标准据实补差。集中划地安置户的“三通一平”补助费按30000元/户测算补偿到所在地村(社区)居民委员会,由所在地村(社区)居民委员会统一组织实施,不再补偿到户。拆迁安置户“三通一平”补助费在正线征地拆迁资金中列支。

3.经营性用房的认定和补偿。经营性用房是指临街第一个自然开间并具备《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权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房屋产权证》等合法证件和手续的经营性房屋。擅自将原住宅改为非住宅用房的,仍按住宅用房补偿标准进行拆迁补偿。

4.学校、企事业单位搬迁安置补偿,由县天然气管道项目建设协调指挥部、项目建设业主、被征收单位共同协商解决。

(四)征地拆迁补偿工作程序

1.公示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征地拆迁及临时用地安置补偿标准确定并报上级批复后,县天然气管道项目建设协调指挥部统一印制宣传资料,以村(社区)为单位进行张榜公示、宣传。

2.测绘、测量及调查准备。以乡镇为单位,组建土地、林木、房屋拆迁等实物指标调查工作组,开展业务培训;县天然气管道项目建设协调指挥部收集征地拆迁范围图表资料,统一印制实物指标调查登记表册;土地、房屋中介机构采取GPS或北斗卫星定位系统按2000坐标系进行测绘、测量登记。

3.现场测绘、测量及调查登记。土地测绘、房屋测量、林木调查可以由县天然气管道项目建设协调指挥部根据工作需要按程序确定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承担测绘、测量及调查工作。由属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组织项目业主、测绘(测量、调查)单位、村(社区)、被征收人、被拆迁人依据GPS或北斗卫星定位系统2000坐标系进行测绘、测量,现场核定征地拆迁范围为准,判定权属、确定土地类别,房屋和其它构(建)筑物结构、类别,并拍照佐证,完成登记原始资料,并由参与各方现场签名确认真实性,形成各方签名齐全、责任明确、记录完整的征地拆迁实物指标调查原始登记表。对现场不能确定或存在纠纷的实物指标,收取土地承包证、林权证、宅基地证及有效证据,由乡镇天然气管道工作组或相关部门协调解决,对确实提供不出证据的,由村(社区)出具证明,属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盖章确认,完善实物指标调查原始登记表。实物指标调查结束,经审核无误后进行公示。

4.统计公示调查实物量。由乡镇天然气管道工作组负责,以村(社区)为单位进行统计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公示期内被征拆人反映的问题,由镇、村(社区)负责记录,及时核实和处理,有更改的须经原现场签证人员确认后予以更改。

5.测算公示补偿金额。实物量公示期满,按本方案相关补偿标准测算补偿金额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公示期纠错由乡镇天然气管道工作组负责。

6.签订协议兑现补偿费。一榜实物量公示、二榜补偿资金公示结束后,兑现补偿以登记产权人为主造补偿兑现表,土地以村(社区)为单位,由属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与被征收人签定补偿协议;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由属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与产权人签定。

7.征地拆迁资料归档整理。征地拆迁档案资料由乡镇天然气管道工作组负责,原始勘丈登记表、公示资料、兑现表等档案资料由乡镇天然气管道工作组签字整理完成后交县天然气管道项目建设协调指挥部办公室审核,交由县天然气管道项目建设协调指挥部办公室统计人员统一管理,项目完成并经审计结束后由第三方整理完成交县档案馆及项目业主单位。

8.征地拆迁补偿资金兑付。乡镇天然气管道工作组将原始勘丈登记表、征地现场图片、公示资料、兑现表等档案资料整理完成后交县天然气管道项目建设协调指挥部办公室审核无误后,县天然气管道项目建设协调指挥部财务室将征地拆迁补偿资金直补被征地拆迁单位(个人)账户,封闭运行,不得挤占挪用截留。

(五)征地拆迁有关问题的处理方法

1.耕地勘丈有关问题的处理。

(1)平坝地区的稻田埂,四周田埂应勘丈一半作稻田面积;属梯田的不丈量内田埂,只丈量外田埂。

(2)田埂超过1米的,按1米计算为田面积,其余部分按其他农用地计算。田埂不足1米的,按实际宽度计算为稻田面积。

(3)旱地土埂超过1米的按1米计算为旱地面积,不足1米的按实际宽度计算为旱地面积。集中连片旱地,以地块为单位,每块旱地四周土埂应勘丈一半作旱地面积计算;分散的旱地,按管道占用的实际勘丈面积计算。

(4)耕地内机耕道、人行通道、公共沟渠等用地,原则上不丈量为耕地面积,应作其他农用地勘丈统计。

(5)边角地:指天然气管道用地已占去该丘块耕地的大部分面积,余下的边角小块无法耕种耕地或死角地带,待基础基本成形后经县天然气管道项目建设协调指挥部组织各方确认后,由正线用地测量中介机构进行测量登记,按本方案同地类标准对涉及农户进行补偿,补偿资金从正线征拆资金中列支,不纳入正线征收范围。

(6)对于无法恢复耕作道路、地势低洼长期积水导致无法耕种的土地由县天然气管道项目建设协调指挥部组织自然资源、交通、水务、农业农村等部门和乡镇(街道)、村(社区)、业主单位代表等单位现场调研确认后采用个案协商原则处理,资金从正线征拆资金中列支。

2.林木调查方法。

(1)林地上的林木调查:幼龄林和灌木林以宗地号为单元按测量面积分林种进行调查登记;中龄林、近熟林、成熟林和过熟林以宗地号为单元,分林种、树种、规格和数量进行调查登记。

(2)非林地上的林木调查:成片经济林以宗地号为单元按测量面积、树种、生产阶段进行调查登记;非林地上的零星林木以宗地号为单元按树种、规格、数量进行调查登记。

3.房屋调查方法。

(1)农户房屋拆迁以户为单位进行,范围以拆迁户的房屋现状为准。

(2)宅基地及宅基地上的青苗由土地调查组调查登记,宅基地上的林木由林木调查组调查登记。

(3)房屋一层以屋檐滴水线为界量计算房屋建筑面积。

(4)楼房二层及以上按墙体包边量计算房屋建筑面积。

(5)形成建筑空间的坡屋顶,无楼板的只计算一层建筑面积,有楼板的净高在1.2米及以上至2.1米以下的部位计算1/2面积。

(6)农户用于生产的畜圈、柴房、库房等非住宅房屋等都是农户用于生产生活的设施,搬迁费按照征拆方案中生产用房、库房、办公用房标准计算;住房、营业房、办公用房、库房房屋搬迁费按照征拆补偿方案中生产用房、库房、办公用房标准计算;建筑面积计算未尽事宜参照相关规范规定执行。

(7)已完成房屋基础但未建地面以上部分的,按宅基地实际以立方米为单位计量基础部分。

(8)房屋外的石砌踏步及堡坎,按立方米计量。

(9)签字盖章。所填写的丈量基础表格由调查人员、建设

单位代表或施工单位代表、村、组长及户主等分别签字,确保资

料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4.坟墓搬迁安置。征地拆迁红线范围内(含设计变更增加用地)的坟墓均纳入拆迁范围,由所在村(社区)负责,对搬迁前地点、宗地号、安置地点、安置序号等内容进行造册登记管理,并附搬迁前和安置后的照片;无主坟补偿费兑付到村(社区),用于无主坟的搬迁安置和相关问题的处理。若不影响天然气管道正常施工可以不搬迁的坟墓,采取就地掩埋或局部占用坟墓用地的,经坟墓关系人、施工单位、乡镇征拆组协商同意,搬迁费:按补偿标准附件11执行,奖励:完成就地掩埋或修复的坟墓搬迁奖励为1000元/座。

七、补偿资金的使用与管理

1.征地补偿资金计算。按本实施方案标准执行,该项目实际征地补偿总费用按照征地工作结束时核定的各地类征地补偿费、征地社保资金、耕地占用税、占补平衡资金、征地工作经费、丘块测量费、评估费、个案补偿费据实计算,费用由项目业主单位承担,补偿资金和税费清算由县自然资源局、县税务局、县天然气管道项目建设协调指挥部负责。

2.征地拆迁补偿资金管理。按照“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封闭运行,直补被征地拆迁对象”管理方式,将征地拆迁补偿资金通过银行内部封闭运行,委托银行按照补偿方案和征地拆迁补偿兑现表,及时、足额、直接将征地拆迁补偿资金兑现给被征地拆迁对象。有关部门要严格管理,加强监督,严禁截留、拆借、侵占、挪用征地拆迁补偿资金的行为发生。

八、施工炮损赔付

在施工爆破作业前,由项目业主单位或施工单位提供爆破作业点,炮损处理工作组在施工作业前对爆破地点200米范围内的房屋等建筑物或构建物、涉农设施、地上附着物、林木等进行现状调查建档。因施工影响或施工放炮造成林木损毁的,按照本方案附件8、9给予赔付;造成房屋及建(构)筑物损坏的,按照本方案附件10给予赔付;造成地上附着物损毁的,参照征地青苗补偿标准结合受损程度协商补偿;造成人畜伤亡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炮损赔付费用及工作经费由项目建设单位承担,相关费用在征拆资金中列支。对是否属于炮损(因施工影响、振动)以及损坏程度的认定有争议的,按诉讼程序进行解决。炮损工作由县天然气管道项目建设协调指挥部统一指导,赔付费用由属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兑现给涉及对象。

九、其他

1.项目征地拆迁公告发布之日起,住建、自然资源、市管、公安、农业农村、林业、水务、环保等有关部门和属地乡镇要暂停办理涉及项目用地范围以内相关业务。包括新批宅基地和其它建设项目用地,新建、扩建、改建房屋,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房屋转让、抵押、出租,通水、通电、通气等,以用地范围内房屋为注册地址的工商营业执照,户口迁入、分户(符合迁移政策的除外)等相关手续审批。

2.在征地拆迁过程中拆除违法建筑及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用地上的建(构)筑物,不予补偿。临时建筑在批准手续中已载明因项目建设需要无条件拆除的,不予补偿。被征收(征用)人在用地范围公告后,在征收(征用)范围内,未取得合法手续,抢栽抢种农作物、经济林木,抢建地上建(构)筑物或装修、翻(扩)建房屋的,对擅自改变部分不予补偿。

3.因项目施工造成的天然气管道正线两侧开挖、弃土地段发生泥石流、垮塌、内涝等,致使农户无法耕种、农作物绝收的,按本方案统一年产值标准以年计算补偿。灌溉水源在施工结束后,经水务部门确定无法恢复导致水田改为旱地耕作的,根据本方案统一年产值标准按每亩4倍一次性补偿给涉及农户。连片20亩以上的水田不作水改旱处理,由项目建设单位设计重新修建灌溉水渠,满足灌溉需要。

4.被征地拆迁范围内土地、房屋及地上附着物因产权人下落不明、暂无法确定产权人、产权发生争议的,由县人民政府依照法律程序实施征地拆迁。

5.因项目建设施工损坏的涉农设施(灌溉水沟、人畜饮水、生产便道),由项目建设单位采取不低于原标准、原功能限时恢复或协议补偿。因天然气管道建设需要借(利用)地方道路作为施工便道的,项目施工单位应主动与地方公路管辖单位签订使用和恢复协议,原则按照谁使用谁负责安全保畅和组织实施恢复建设工作。按借(利用)用多少就恢复多少的原则,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恢复建设的道路应报施工图设计到管辖单位同意后组织实施恢复工作,恢复结束后管辖单位组织检测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如由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地方公路管辖单位恢复的,恢复资金按现有公路工程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的预算为准,设计单位由管辖单位聘请,项目建设单位一次性将恢复资金打入管辖单位账户,设计费由项目建设单位一次性支付给设计单位。恢复时间应在天然气管道铺设基础工程完成之前组织实施。

6.本方案中未尽事宜和工作中出现的特殊情况以及突发事件等,由县天然气管道项目建设协调指挥部、项目建设业主单位组织相关单位按照个案协商原则处理,协商达不成共识的依照法定程序确定补偿。

附件:1.“湄瓮线”3号阀室至余庆输气管道项目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2.“湄瓮线”3号阀室至余庆输气管道项目常见药材及特殊作物补偿标准

3.“湄瓮线”3号阀室至余庆输气管道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标准

4.“湄瓮线”3号阀室至余庆输气管道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室内装修补偿标准

5.“湄瓮线”3号阀室至余庆输气管道项目房屋附属设施补偿标准

6.“湄瓮线”3号阀室至余庆输气管道项目房屋搬迁、临时周转过渡补助及搬迁奖励标      准

7.“湄瓮线”3号阀室至余庆输气管道项目地上建(构)筑物补偿标准

8.“湄瓮线”3号阀室至余庆输气管道项目经济林补偿标准

9.“湄瓮线”3号阀室至余庆输气管道项目非林地(零星)林木补偿标准

10.“湄瓮线”3号阀室至余庆输气管道项目炮损赔付标准

11.“湄瓮线”3号阀室至余庆输气管道项目坟墓搬迁安置补偿标准

12.“湄瓮线”3号阀室至余庆输气管道项目临时用地补偿标准

附件1.“湄瓮线”3号阀室至余庆输气管道项目土地征收补偿标准docx.docx

附件2.“湄瓮线”3号阀室至余庆输气管道项目常见药材及特殊作物补偿标准docx.docx

附件3.“湄瓮线”3号阀室至余庆输气管道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标准docx.docx

附件4.“湄瓮线”3号阀室至余庆输气管道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室内装修补偿标准docx.docx

附件5.“湄瓮线”3号阀室至余庆输气管道项目房屋附属设施补偿标准docx.docx

附件6.“湄瓮线”3号阀室至余庆输气管道项目房屋搬迁、临时周转过渡补助及搬迁奖励标准docx.docx

附件7.“湄瓮线”3号阀室至余庆输气管道项目地上建(构)筑物补偿标准docx.docx

附件8.“湄瓮线”3号阀室至余庆输气管道项目经济林补偿标准docx.docx

附件9.“湄瓮线”3号阀室至余庆输气管道项目非林地(零星)林木补偿标准docx.docx

附件10.“湄瓮线”3号阀室至余庆输气管道项目炮损赔付标准docx.docx

附件11.“湄瓮线”3号阀室至余庆输气管道项目坟墓搬迁安置补偿标准docx.docx

附件12.“湄瓮线”3号阀室至余庆输气管道项目临时用地补偿标准docx.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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