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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曲靖市发改委关于建立健全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

日期:2026-01-13    来源:曲靖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际燃气网

2026
01/13
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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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天然气价格 燃气企业 管道天然气价格

各县(市、区)发展和改革局、曲靖经开区经济发展局,各城镇燃气供气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持续深化天然气价格改革要求,完善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建立能够灵活反映市场供需变化的终端价格机制,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保障天然气安全稳定供应,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健全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指导意见》《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建立健全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经第六届市人民政府第108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将曲靖市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联动机制主要内容

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是指终端销售价格和燃气企业气源综合采购价格(含运输费用)实行联动。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是指因上游天然气采购合同价格出现调整,而引起下游城镇天然气企业购进成本发生变化,需要及时通过调整终端到户销售价格予以疏导的价格机制,是天然气终端到户销售价格与上游天然气气源综合购进价格涨跌趋向一致的价格调整制度,包括上调和下调。

(一)联动范围

接入中缅天然气管道、使用管道天然气的区域,终端销售价格由气源平均采购价格、省内管道运输价格、管道燃气配气价格构成。气源平均采购价格按照燃气企业采购的全部气源,包括管道天然气、液化天然气(LNG)和压缩天然气(CNG)等价格加权平均确定。

全部使用LNG、CNG的区域,终端销售价格由气源平均采购价格和配气价格构成。气源平均采购价格按照燃气企业采购的全部LNG、CNG采购价格和运输费用加权平均确定。

实施联动时,考虑燃气企业全部经营区域内的气源采购价格。气源采购价格按照全市所有同类燃气企业气源采购价格加权平均确定。具体联动的气源平均采购价格由市发展改革委结合企业购气合同及票据等实际情况确定,并根据气源区分居民用气和非居民用气。当采购价格明显高于主要气源平均价格时,可根据实际不予联动或降低联动标准。

(二)联动周期

居民用气及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均按采暖季(11月—3月)和非采暖季(4月—10月)进行联动。

(三)联动方式

终端销售价格根据当期预测气源采购价格变动情况及上一周期偏差校核情况进行相应调整。当期预测气源采购价格根据各燃气企业已签订合同明确的未来天然气购进数量、气源价格情况,参考往年同期用气需求情况,结合实际对气源采购价格进行合理预测。同时建立偏差校核机制,偏差金额=当期预测采购价格-当期实际采购价格。对上一周期预测气源采购价格与实际采购价格的差异部分、预测销售情况与实际销售情况的差异部分,纳入当期联动统筹考虑。

(四)联动幅度

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联动时,单次上调幅度每立方米不超过0.50元,单次下调幅度不限。非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联动幅度原则上不设限制。

当上游价格上涨过高时,综合考虑社会承受能力,按照兼顾燃气企业、消费者利益和保持经济平稳运行的原则,可适度控制居民或非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联动调整幅度。当上游价格持续大幅上调,可能对居民正常生活或经济平稳运行产生不利影响时,可对居民或非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暂时中止联动。应调未调额度在下一联动周期统筹考虑。

(五)联动公式

1.首次建立联动机制,销售价格按如下公式确定。

终端销售价格=本期预测加权平均采购价格+管输价格+配气价格。

2.机制建立后,销售价格按如下公式确定。

终端销售价格=上期销售价格+价格联动调整金额。

价格联动调整金额=本期预测加权平均采购价格-上期预测加权平均采购价格±上期应调未调金额及偏差金额。

气源采购价格已包含管输价格、配气价格的不得重复计收。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历史积累的应调未调金额,结合实际情况,在首次建立联动机制及以后调整终端销售价格时分周期逐步调整。

(六)联动程序

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建立后,按机制联动居民和非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由市发展改革委组织实施。各燃气企业向市发展改革委提出价格联动申请,并提供气源采购价格有关资料(包括购气合同、发票、结算单据等),市发展改革委在严格审核气源采购价格有关资料后,根据机制及时联动实施。对于上游价格上涨过高时的特殊情形联动,由市发展改革委报请市人民政府研究后,按照市人民政府的批复实施。

二、有关要求

(一)居民用气执行阶梯价格制度

联动后的居民用气终端价格按照用气量分为三级阶梯,各阶梯气量价格按1:1.2:1.5的比价及年用气量实行阶梯价格。分档气量标准:每户每年用气量在360立方米(含)以内的部分,按第一阶梯价格(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执行;每户每年用气量在360-540立方米(含)的部分,按第一阶梯价格的1.2倍执行;每户每年用气量超过540立方米的部分,按第一阶梯价格的1.5倍执行。

对家庭人口超过4人(不含)、无商业用途的居民用户,可持户口本、居住证或居住地社区证明到燃气企业申报,经燃气企业核实确认后,每增加1人增加第一阶梯用气量90立方米/年,超出部分执行正常价格标准。

(二)严格落实终端价格优惠措施

1.对城镇供气区域范围内的特困供养人员免收管道燃气费用。

2.对城镇供气区域内的学校、养老、孤儿、残疾人、婴幼儿托养(照护)等社会福利机构(场所),用气(不含生产经营用途)按居民阶梯气价的第一档价格执行。

3.对领取低保、持有残疾人证及经相关部门认定为低收入人口的居民用户,持相关证件或证明,每户每年可向供气企业申请120立方米(含)优惠气量,气价为第一阶梯价格的60%,超出部分按正常价格执行。结余优惠气量跨年度不结转使用。

4.对使用天然气采暖的居民用户,可向燃气企业申报,每户每年2000立方米以内用气价格按照居民生活用气联动后第一阶梯气价执行。

城镇燃气企业要严格落实以上价格优惠减免措施,鼓励供气企业对接民政等部门获取困难群体名单,建立特定用户档案,实行“直享免申”,并定期对优惠减免政策执行情况进行自查,确保覆盖到所有符合条件的用户。

(三)强化价格信息公开

各县(县、区)发改局要督促燃气企业及时、完整、准确报送天然气采购价格信息,并在企业门户网站或营业场所定期公开采购信息,主要包括购气来源、购气数量、采购价格、气量结构等。对不及时公开或虚假公开的,将视情采取约谈、通报、公开曝光、减少上调或者加大下调幅度等措施。同时,建立天然气购销价格报告制度,燃气企业对购气来源、采购价格、气量结构、价格异常等情况要进行定期分析,并于每年3月底报市发展改革委。

(四)严控采购成本

城镇燃气企业及用气企业要密切关注天然气市场动向,科学预测用气需求,在保障天然气供应的同时,持续优化气源采购渠道和结构,合理控制气源采购成本,实现降本增效。

(五)强化价格监管

各职能部门要加强对燃气企业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管,规范企业收费行为。燃气企业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自觉接受市场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管,主动接受全社会的监督,在营业场所醒目位置和门户网站、企业APP、微信公众号(小程序)等平台公示价格政策、服务咨询电话和投诉举报电话,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做好政策宣传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国家和省另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曲靖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完善非居民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有关事项的通知》(曲发改价费〔2020〕31号)同时废止。

曲靖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6年1月6日

政策解读:解读《曲靖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建立健全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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