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登市居民张某因燃气公司试供燃气导致家中发生爆炸,其子正面临高考,却因爆炸导致学习成绩直线下降。近日,文登市人民法院受理了这起管道燃气爆炸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2006年3月26日晨,家住文登市文山路的张某出去买菜,其子一人在家,张某回来后,闻到一股刺鼻的燃气味,意识到情况不妙,遂喊其子,二人还未跑出家门,燃气即发生了爆炸,家中所有财产化为灰烬。原来当天,山东某燃气有限公司文登分公司正在试供管道燃气,而张某家的阀门却没有被关上,爆炸由此发生。此次事故造成张某一家无家可归,只好在外租房居住,张某被烧伤,妻子胡某因受到刺激出现头晕、恶心、失眠等症状,儿子张某正临近高考,因本次事故整天提心吊胆、情绪低落,学习成绩明显下降,高考成绩受到影响。事故发生后,山东某燃气有限公司文登分公司赔偿了张某室内家电、装潢、用具损失60000元,对其他损失拒绝赔偿。张某一家遂将山东某燃气公司及其文登分公司一并告到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儿子张某精神抚慰金30000元、原告房屋租赁费、误工费、医疗费等共计40732.40元。
被告山东某燃气有限公司、山东某燃气有限公司文登分公司认可了原告诉称的燃气发生爆炸的事实经过,但认为自己已经赔偿了原告的各项经济损失60000元,无需再予赔偿。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山东某燃气有限公司文登分公司系被告山东某燃气有限公司的下属单位,不具有法人资格。2006年3月26日,被告山东某燃气有限公司文登分公司为原告试供管道燃气时,原告家中发生燃气爆炸,致原告张某受伤,其妻、子的身体也因本次事故受到影响,家中财产因此受到损害。原告儿子张某经文登市第二人民医院文城分院诊断为应激障碍,于事故发生后学习成绩明显下降。
法院审理认为: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被告山东某燃气有限公司文登分公司为原告试供燃气过程中,因为未确保安全,导致原告家中发生燃气爆炸,给原告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该行为侵犯了原告合法的财产权利及人身权利,被告山东某燃气有限公司文登分公司对原告的合理经济损失负有赔偿义务。因被告山东某燃气有限公司文登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相应的民事责任应由被告山东某燃气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儿子张某受本次事故影响,经文登市第二人民医院文城分院诊断为应激障碍,并因此影响正常学习生活,被告山东某燃气有限公司应当赔偿原告儿子张某精神抚慰金,判决被告山东某燃气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张某儿子精神抚慰金3000元、张某一家其他各项损失共计6569.3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