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第412号令、建设部第135号文等文件精神,我市出台了《关于我市燃气行业二项行政许可下放有关工作的通知》,由县级政府燃气主管部门负责上述两项行政许可的审批,审批条件按照国家建设部相关要求执行。对符合条件的,由审批部门审核同意并发给行政许可决定书,报市燃气办备案,到期后视燃气企业经营情况,将可分别做出延续行政许可、责令限期整改、取消原行政许可等处理。为便于各地操作,市燃气办还就新建管道燃气企业、液化石油气企业的注册资金、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设备要求等审批条件进行了细化。
日期:2009-12-22 来源:九江新闻网 作者:九江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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