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燃气管理条例》昨天正式提交广东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查,《条例》中关于安全管理的各项内容中,推行燃气企业公众责任险制度富有创新意义,引人关注。同时《条例》把法规的适用范围从特区内扩大到全市。
据悉,1999年实施的《深圳经济特区燃气管理条例》,对于建立和完善我市燃气市场的监管体系,加强行业安全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从近几年的实践看,原条例与新的发展形势和行业出现的新情况不尽适应,需要进行全面修订。
新条例加强了燃气安全管理措施,对燃气企业、燃气使用者等分别提出了安全要求。在各项安全制度中,推行燃气企业公众责任险制度富有创新意义。法规修订案草案第五十二条规定:燃气企业应当对其生产经营活动中可能发生的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意外事故按规定投保。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