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燃气网 » 燃气行业要闻 » 燃气聚焦 » 正文

开发商收取煤气报警器费用不应该

日期:2006-12-20    来源:新晚报  作者:张宏岩

国际燃气网

2006
12/20
09:49
文章二维码

手机扫码看新闻

关键词: 收取 煤气 报警器费 不应该

   近日,有不少市民反映:根据物价部门的规定,新进户小区不应单独收取煤气报警器费,然而哈尔滨市一些新进户小区的开发商仍在违规收费,煤气报警器费是否该收已成为新进户业主们关注的焦点。

  道外区药六嘉园小区进户不久的王先生告诉记者,他家今年11月25日进户,当时交了几千元的进户费。最近他查验进户费票据时发现,开发商在收取了2500元煤气入户安装费后,又单独开票收取了190元的煤气报警器费。王先生说,他的儿子今年5月买了一处住房,进户费里并没有煤气报警器这项费用。他向物价部门咨询得知,煤气报警器费已经列入建筑成本,不应单独收取。

  市民刘女士向记者反映说,她在运华广场小区301栋买了房子。日前,她到小区办理进户手续时被告知,需交煤气安装费2800元,另外需交纳196元的煤气报警器费。不交这两笔费用,不能办理进户手续。一些着急进户的居民明知煤气报警器费收得不合理,但为了尽快进户,还是交了这笔钱。

  一位即将进户的业主说,现在不少新进户小区的进户费收费不合理,尤其是煤气报警器等有明确规定的收费项目。有的业主拿着相关法规找开发商“理论”,但开发商根本不在乎政府部门的文件,仍以自拟的进户通知为标准收费。有的开发商还拿煤气公司“说事”,说这笔钱是替煤气公司收取的,不交钱就不能进户。

  市煤气公司有关负责人说,实际上近年新进户小区的煤气报警器费早已经列入建筑成本。煤气公司直接向开发商收取这笔费用,从未向居民公开收费。一些开发公司为将这笔费用“转嫁”给居民,以替煤气公司收费的说法做“挡箭牌”。实际上,“替煤气公司收费”的说法根本站不住脚。

  市物价局经营收费处蒋处长说,目前,哈尔滨市物价部门执行的关于新建住宅居民进户收取费用的通知中明确规定:1999年11月15日以后(预)售的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煤气报警器费计入房屋售价,不得另行收费。开发商私自向居民收取煤气报警器费属违规行为,市民可以向物价局“12358”热线投诉举报。
 

 

返回 国际燃气网 首页

能源资讯一手掌握,关注 "国际能源网" 微信公众号

看资讯 / 读政策 / 找项目 / 推品牌 / 卖产品 / 招投标 / 招代理 / 发新闻

扫码关注

0条 [查看全部]   相关评论
                   

国际能源网站群

国际能源网 国际新能源网 国际太阳能光伏网 国际电力网 国际风电网 国际储能网 国际氢能网 国际充换电网 国际节能环保网 国际煤炭网 国际石油网 国际燃气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