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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设施应固定管道燃气不能迁

日期:2010-03-05    来源:国际能源网  作者:龚平 王思敏

国际燃气网

2010
03/05
0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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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公共设施 管道燃气

    公共设施应固定

    管道燃气不能迁

    汉阳七里庙的张先生昨向本报咨询:家中原来报装使用了管道燃气,现在搬了家,想将管道燃气迁装,可行否?

    昨天,武汉市天然气公司明确表示,管道燃气设施是属于公共设施,固定后不能进行迁装。该公司介绍,管道燃气迁装属历史遗留不规范行为,迁装容易使资料紊乱,不利于用户资料的完整性、供气的稳定性。根据燃气管理相关条例,已经完成的燃气设施禁止擅自移动、拆除。管道燃气设施已经与水、电等一样作为同类别公共设施固定下来。

    此外,对于特殊情况下的迁装,根据《武汉市城市燃气管理条例》第36条的规定,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于必须按照程序报相关燃气管理部门、设计单位等,而且还要受地域、管网覆盖现状等制约,单户工程成本远远高于集中报装的费用,而该费用需要客户自行承担,市民迁装并不划算,客户在搬迁过程中可与新房主协商过户或报停,避免不必要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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